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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谷梁传》所反映的社会和国家政治制度(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孔子研究》 浦伟忠 参加讨论

诸侯的财用主要出自田赋。田赋不仅关系着国用,而且关系着民生,所以《谷梁传》在田赋问题上有很多的论述。宣公十五年鲁国初税亩,由井田制而改为履亩十取一。哀公十二年,鲁国又用田赋。《谷梁传》认为初税亩、用田赋皆非正。《谷梁传》认为井田制能多给人民一点好处,“古者什一而税”,而今履亩而什一,取民之利“为已悉矣”。《谷梁传》所记述的井田制,是三百步为一里,方里为井,一井田计有九百亩,而公田有一百亩,居中。民居于公田之上,井、灶、葱、韭都是占用公田或从公田上拿取的。私田由井民耕种,有专门的官吏主管农事;公田由井民共同负责耕种,无主管之吏。“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谷梁传》的这段论述,与孟子之说非常相似。《孟子·滕文公》说:“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焉。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我们认为,上古时代可能存在过井田制一类的土地制度,这在古代史料中颇有印证(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84年版)。另外,从毕战问井地之事也可以看出,当时必有关于井地的传说,不过语焉不详,所以向孟子请教。孟子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加入了自己的设想,也就是说,孟子所叙述的是滕国应该实行什么样的井田制度,而不是上古时代井田制度的真实反映,这从孟子最后所说“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可以很清楚地说明。他认为滕国实行的田地制度,应该分别国、野,使君子与野人有区别。野九一而助,国什一自赋。野实行井田制--“所以别野人也”,而在国中并不实行井田制。孟子所设想的井田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的真实,是需要下一番功夫考证的,也非本文的内容所能容纳。孟子所设想的井田制,是否在滕国得到了实行,已经不可得知。但从《谷梁传》井田制的记述与孟子惊人地相似来看,《谷梁传》必有取于孟子。
    《谷梁传》对井田制的赞同,并非只是由于它是古代实行的土地制度,就为它唱赞歌,而是因为井田制能够给劳动者多一点“利”。实行井田制,屋舍、井、灶等都可以取于公田,而履亩十一而税,这些好处就统统没有了。赞成还是反对井田制,不在于它是一种先进还是落后的土地制度,也不在于它是束缚还是解放了生产力,而在于它是否有利于民,这与《谷梁传》重民的思想是分不开的。《谷梁传》是不“重利”的,它认为初税亩、用田赋都是夺民之利的作法,是要尽民之力而谋利。坚持重民不重利,使《谷梁传》站到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立面。
    《谷梁传》在国家军队的建制、庙制、城制上也提出了许多的见解,但往往有相互矛盾之处。如《谷梁传》认为:“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襄公十一年)、小国无师(僖公元年);但鲁国建三军,又于昭五年“舍中军”,则为二军,而《谷梁传》说“贵复正也”,那么其所谓“正”,即指诸侯国应为二军,这就与襄十一年“诸侯一军”之说不相符合。《左传》庄公十六年记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应当说是诸侯军制的正确记述。而如诸侯立三军、二军,是春秋时代诸侯势力壮大,侵伐战争不已的必然结果,已经毫无礼制可言。《谷梁传》的这种矛盾,同样是时代的累积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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