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的财用主要出自田赋。田赋不仅关系着国用,而且关系着民生,所以《谷梁传》在田赋问题上有很多的论述。宣公十五年鲁国初税亩,由井田制而改为履亩十取一。哀公十二年,鲁国又用田赋。《谷梁传》认为初税亩、用田赋皆非正。《谷梁传》认为井田制能多给人民一点好处,“古者什一而税”,而今履亩而什一,取民之利“为已悉矣”。《谷梁传》所记述的井田制,是三百步为一里,方里为井,一井田计有九百亩,而公田有一百亩,居中。民居于公田之上,井、灶、葱、韭都是占用公田或从公田上拿取的。私田由井民耕种,有专门的官吏主管农事;公田由井民共同负责耕种,无主管之吏。“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谷梁传》的这段论述,与孟子之说非常相似。《孟子·滕文公》说:“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焉。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我们认为,上古时代可能存在过井田制一类的土地制度,这在古代史料中颇有印证(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84年版)。另外,从毕战问井地之事也可以看出,当时必有关于井地的传说,不过语焉不详,所以向孟子请教。孟子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加入了自己的设想,也就是说,孟子所叙述的是滕国应该实行什么样的井田制度,而不是上古时代井田制度的真实反映,这从孟子最后所说“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可以很清楚地说明。他认为滕国实行的田地制度,应该分别国、野,使君子与野人有区别。野九一而助,国什一自赋。野实行井田制--“所以别野人也”,而在国中并不实行井田制。孟子所设想的井田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的真实,是需要下一番功夫考证的,也非本文的内容所能容纳。孟子所设想的井田制,是否在滕国得到了实行,已经不可得知。但从《谷梁传》井田制的记述与孟子惊人地相似来看,《谷梁传》必有取于孟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