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奴隶制的自然经济因素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自然经济要素。马克思指出奴隶制度“在它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于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资本论》3卷599页)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自然经济要素”就是说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在各种隶农制(原注: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多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资本论》2卷60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马克思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如在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就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资本论》3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逐渐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这犹如我们说封建制经济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封建制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农业是古代的主要生产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也是肯定的。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个案)必须分别看待。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恩格斯指示说:“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民),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后世农奴的先驱)底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法律家社会主义》,载《新建设》第1卷7期15页)。恩格斯在这里指出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的,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问题了。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恩格斯说:“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方式,那末还需要更大更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反杜林论》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又要突破自然经济,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个小范围中。基础既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我们说奴隶制经济不是自然经济也就不至于自相矛盾了。 五、阶级和等级 从上层建筑方面说,奴隶制发展了阶级,封建制发展了等级。阶级只有两个,就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封建主和农奴。等级是从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统治阶级中的等级就象宝塔式一样的多。春秋时代的人说“人有十等”,这就是封建的等级。阶级是所有的关系,奴隶主占的奴隶。等级是依附的关系,封建主拥有依附的臣民。 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成长起来的,氏族内部民主关系,在奴隶主部族之间还是完整的存在。奴隶制的大奴隶主虽然由军事酋长进而取得最高的国王的职位,但是他还不能迫使其他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依附于他。大奴隶主和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共同作战,所有的战利品大奴隶主也不能攘为己有,他必须在部族会议上公平分配。大奴隶主也不能慷慨地把他掠夺得来的土地和奴隶分赐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也有自己世代继承的财产以及他自己在战争中掠获所得,也不须依附大奴隶主取得生活资料。凉山彝族奴隶制,大小奴隶主之间是一般大的,是没有等级的。奴隶制下大小奴隶主以及部族成员之间只有军事隶属关系而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制的大封建主凭借了奴隶制下形式的军事隶属关系,发展了等级制。在统治阶级之间大封建主在名义上攘夺了小封建主的所有权,而在实际上则仍由小封建主占有。这里虽然是“取诸其怀而复予之”,但是这样的名义一经改变之后,统治阶级之间就缔结了君臣依附关系。因此,封建制的国王就高踞全国臣民之上富有四海,形成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封建制时代的人非常重视名教,他们是懂得这样的上层建筑的作用的。 封建社会由君主等级制进入君主集权制,大封建主直接统治了所有的臣民,他又从实际的军事隶属关系改变了过去的君臣依附关系而为军功等级、官僚等级,统治阶级旧的君主等级关系崩溃了,被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逐渐而转化为契约的租佃关系了。 奴隶制、封建制的阶级和等级的关系,都是如实地反映了它们的经济基础,因而构成了这两个社会中阶级和等级这样庞大的上层建筑。 1962年12月2日于川大铮园 整理者按:本文根据徐中舒先生于36年前的一篇旧文油印稿整理而成,系当时徐先生为四川大学第四次科学讨论会提交的论文稿。该文在1962年川大科学讨论会上由徐先生宣读后,油印稿仅在极小范围内散发过。在“文革”初期,该文的观点曾被作为徐先生“纂改马克思经典原作”的罪行而遭到批判。最近在整理徐先生捐献给四川大学图书馆书籍的过程中,发现了该油印稿。细读该稿,我们不难发现当时历史留下的痕迹,但从文中,我们仍可看到徐先生对中国古代史的一些独到的见解。在纪念徐先生诞辰百年之际,我们将此文整理出来,仅在个别字句上作了极少的订正,基本上保持了该文当年的原貌,以此来表示我们对徐先生的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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