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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澳门史研究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社会科学》 龙心刚 参加讨论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史学界对澳门史的研究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建国后,特别是在50-70年代,关于澳门史的研究论文尚不足10篇。相应专著也不过二、三种。80年代以来,由于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和澳门回归的临近,对澳门史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出现了一批专著和论文。这批论著通过对旧存资料认真考订和研究,并不断挖掘新的史料,特别注重引援外文资料,基本上描述出澳门400年的历史脉络,并对澳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新论迭见。本文拟就近20年来有关澳门史的研究状况分类概述。
    (一)关于葡人居留澳门缘由的研究。对于奉天朝领土无比神圣的明代统治者为何会让葡人居留澳门,史学界争议较大。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由于葡萄牙商人驱逐海盗,而后通过中葡之间谈判而取得居留地。国内大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早在1957年,戴裔煊先生就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注: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一文中通过大量资料考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国内学者传统观点认为葡人通过贿赂广东官员而取得居留地。在《明史》、《澳门记略》、《广东通志》中都有记载,因而这种观点流传较广。但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异议。费成康在《澳门四百年》(注:费成康《澳门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一书中就指出:“同意这些至少是身份不明的外国人前来贸易……这决不是仅因汪柏个人收受了重贿,而且必定有更重要的原因。”而朱亚非在《明代中葡关系及澳门之地位》(注:朱亚非《明代中葡关系及澳门之地位》,《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一文中就明确提出贿赂并非取得居留权的原因。认为由于葡萄牙人在福建、浙江的武力活动失败后,吸取教训,对明朝官员采取恭顺态度,而明朝官员也考虑到沿海贸易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他们自身私益上均有利可图,同时他们还想利用葡人的力量来对付倭寇、海盗及造反的农民,因而同意葡人居留澳门。
    (二)关于葡人居留澳门性质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都认为澳门属于居留地性质,也就是因通商而划定一地段特许外人居留,且须缴纳租金。郑永康在《历史上的澳门问题》(注:郑永康《历史上的澳门问题》,《河南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一文中还进一步指出:“即使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澳门仍属于居留地性质,而清政府之所以没有坚持葡人交纳租金是因为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税的金额要比五百金大得多的缘故。”但最近也有一些学者从明朝、清前期两个不同时期中葡关系变化分析,认为在明、清前期两个不同时期,澳门性质并不一致。陈尚胜在《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注:陈尚胜《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在明朝,澳门只是明政府准许葡萄牙人栖息的一个贸易场所;而在清前期,澳门实际上是清政府设置的西方诸国在华侨民的“蕃坊”。
    另外,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澳门属于殖民地性质,葡人入居澳门属于侵略行为。
    (三)关于澳门主权地位的研究。自葡人在澳门取得居留权之后,四百年来对澳门主权问题的论述较多。对澳门主权归属问题,海外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从殖民主义立场出发,认为中国皇帝因葡人平定海盗有功而把澳门让与葡萄牙,提出了所谓的“征服让与说”。大约在十八世纪葡萄牙政府就炮制出这种观点,此后一些学者就以此为根据提出这种说法。吴志良在《〈关于葡萄牙居留澳门的备忘录〉葡萄牙寻找澳门主权依据的过程》(注:吴志良《〈关于葡萄牙居留澳门的备忘录〉葡萄牙寻找澳门主权论据的过程》,《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2期。)一文中对葡萄牙缘何炮制“征服让与说”及过程作了分析论述,指出葡萄牙政府是为了使澳门作为他们的海外殖民地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蓄意炮制出来的。
    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明政府同意葡人居留澳门后,澳门实际上已割让给葡萄牙,中国不再对澳门实施主权。如元邦建、袁桂秀在《澳门史略》(注:元邦建、袁桂秀《澳门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第327页。)中指出:“葡萄牙人统治澳门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张锡群、吴克明在《中国近代割地史》(注:张锡群、吴克明《中国近代割地史》河南出版社1989年版第259页。)中也提到“从1553年算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年的历史”。但近年来大多学者都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1887年以前,中国政府对澳门实行全面主权。如黄启臣在《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注:黄启臣《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一文中从葡澳行政结构,土地主权,军事主权,行政主权,司法主权,海关主权入手全面分析明至清前期对澳门行使主权。而费成康在《关于1887年〈和好通商条约〉订立》(注:费成康《关于1987年〈和好通商条约〉订立》(《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2期。)一文中还明确提出:中国于1887年并未“割让”澳门,也未“永租”给葡萄牙。
    (四)关于澳门贸易史的研究。80年代以来,史学界对澳门贸易史进行了热烈讨论,发表了一些论著,这些论著尤其对明至清前期澳门国内外贸易的发展、繁荣、特性、衰弱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系统考察。其中对有些问题看法不尽一致,主要争论的问题是:明至清前期澳门贸易对中国经济是起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明至清前期澳门贸易对中国经济,尤其是对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李庆新在《明代广州对外贸易试探》(注:李庆新《明代广州对外贸易试探》,《广东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由于明代澳门贸易的繁荣,使澳门成为广州的外港,把广州贸易与国际贸易紧紧联结在一起,使广州对外贸易进入一个全新时期,从而带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有的学者还进一步考察指出由于澳门贸易的繁荣,输入中国的白银达一亿两之多,使白银成为当时社会的流通货币,从而废除了封建实物税和徭役,这对于明后期“一条鞭法”的推行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中国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西科技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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