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古史分期问题是五六十年代学术界,特别是历史学界,成为研究热点的“五朵金花”之一。所谓“古史分期”,就是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划分。在关于中国古代历史分期和社会形态研究中,人们往往追求固定划一,用一个标准将历史时代“一刀切”。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进行的研究常常是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这说明历史的发展是十分复杂的,简单的模式不适应历史实际。那么,该如何做呢?是剪裁历史实际来符合所谓的“标准”,或是重新检讨“标准”来尽力符合历史实际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即“标准”以及理论必须符合实际而不是相反。 从某个角度说,历史实际犹如客观真理,是可近而不可及的。要想再现历史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古代社会形态是历史实际的一部分,呈现着十分复杂的面貌。关于社会形态的探讨,应当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实际上前辈专家也已经这样做出了不少成绩。就拿先秦社会形态的问题而言,前辈专家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提出过“青铜时代”的概念,并以此和西方古代的铁器时代进行过比较研究,从而发见了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若干特色。社会生产力当然是社会形态的一部分,“青铜时代”的提出,对于认识先秦社会形态是极有意义的命题。近年有的专家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提出“家国同构”的命题,认为先秦时代很长一个历史时期里面是“宗法集约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而秦汉以降则是“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这个命题涵盖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结构特征、政治形态特征等多方面内容,显然是经过了深入思考以后的结果。还有的专家从古代文明或文化发展的角度对于先秦社会形态进行分期,或试图从古代国家性质的角度来进行分期。总之,学者们的探讨正在深入进行着。然而无庸讳言,有的探讨离社会形态这一概念的距离显得远了一些。这也许就是目前相关研究的一个缺憾。 社会形态的根本所在,笔者以为应当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从这个角度说,“五种生产方式说”有着它不可抹杀的历史功绩,它毕竟是从社会形态的根本问题角度进行的说明,前辈专家围绕“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的研究,对于说明社会形态的根本问题做出了十分可贵的贡献。今天学术界冲破“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束缚,并不是要否定前辈专家在社会形态研究方面的业绩,而只是将社会形态研究中的标准问题做一番新形势下的检讨,使之更能够接近历史实际。 既然社会形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以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那么可不可以在说明社会形态的根本问题即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问题时有新的思路呢?我们下面要集中探讨这个问题。 二“长时段”理论及其对于相关研究的启发 20世纪法国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1902-1985年)所提出的历史时段理论影响巨大。他的理论着眼于探讨历史发展的多重因素。布罗代尔指出,一般的历史事件,只是喧嚣一时的新闻,犹如流火飞萤一样,转瞬即逝。这是历史发展的“短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决定了较长时期历史发展面貌。这是历史发展的“中时段”。而对于历史发展影响最大的是社会结构(布罗代尔称之为“网络构造”)--包括地理、社会组织、经济、社会心理等,亦即“长时段”(Lalongue duree)(注:也有的译作“长时程”,如杨豫译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一书就是如此。)。在布罗代尔的著作中,“长时段”实际上是对于历史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的、长时期有影响的因素。布罗代尔对于自己的“长时段”理论十分自信,他说:“我立足于长时段,根据过去和现在的辩证关系,从时间上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从未使我失望。”(注:《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2年,22页。)风行一时的年鉴派史学由此而诞生,成为影响巨大的史学流派(注: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59-60页。)。 笔者以为“长时段”理论对于先秦社会形态乃至整个中国古史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结合我们的相关研究,可提出如下一些认识: 第一,先秦时代(特别昌夏商周三代)的政治变迁对于社会形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估计过高。可以说在一个较长时段(例如夏商西周时期)里面,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太大,夏商西周之间的区别远没有其相同之处多而重要。夏商周三代政治变迁和许多历史事件,都是同一社会结构影响的结果。 第二,先秦时代不存在后世那样的农民起义,没有出现剧烈的社会暴动或震动。过去所指出的先秦时期的“奴隶起义”、“农民起义”云云,都经不起推敲。可以说夏商西周时期社会经历着平稳的发展而不是急遽的变革。这种情况表明了当时社会结构的稳固。如果用“长时段”理论分析,可以说这正是大海深层静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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