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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与城市控制:明代北京“铺户”内涵再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胡海峰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学术界对北京城市史呈现出历史地理、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民俗史、民族史等多视角综合研究的取向,这不仅拓宽了北京城市史研究的领域,也凸显了北京城市史的特征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1]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如明清时期北京“铺户”的内涵及其实质方面,学者们之间尚存在不少分歧。
    对于明代“铺户”的诸多研究涉及其概念、来源、分布及性质等方面,以往学界已经进行了许多深入讨论,并且积累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许多学者立足于“铺户”的职业类别及其主体的角度来把握“铺户”的内涵,即认为明清时期“铺户”应为兼坐贾和手工业者双重身份的城镇工商业者,①是除官员(及其家人、为之服务人员)、卫所军士及其家属外的城市居民主体。[2]部分学者注重结合赋役制度解析“铺户”,如许敏的相关研究认为“铺户”与军、民、匠等户一样,是注以某一籍的人户,“铺户”占商籍及民、军、匠的分化是其转变为“铺籍”的原因;[3]基于对铺户须注籍的认识,她还对明清史籍中所记载的“商籍”进行了研究。[4]高寿仙探究了明代前中期的“铺户买办”和“召商买办”,以及明末买办成为强制性的“商役”的演变过程。[5]这些研究对于我们认识“铺户”的演变过程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深究明代“铺户”的性质,其最初为负担买办之役而设,作为国家徭役的一种具体形式,买办一开始就是城市居民的徭役,而不是官民之间的市场交易。另一方面,明代北京“铺户”的涵义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铺户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为何出现、出现后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这些都是本文关心的问题。因此,笔者结合明代北京城市城厢控制体系与买办制度变迁,再次探讨“铺户”的内涵。
    二、明代北京的城市坊铺体制与铺行之役
    以往关于明代铺户的研究多提到明万历年间的宛平县知县沈榜在《宛署杂记》的一段文字:“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然实未有征银之例。”[6]这段文字描述的应该是明初北京的情况。从引文我们可以看出,要明白铺行/铺户的内涵的前提是要准确把握“铺居之民”和其所负担的徭役——当行。如沈榜所说,明初北京城市居民按居住区域来编排、按行业注籍来负担徭役,起初城内外居民负担徭役时被称为“行户”。这段文字清楚说明,铺行是为在北京城市占籍、并被编入某种管理体制下的城市居民负担官府的徭役而设的,而铺户服役主要是为官府采购物料。
    (一)铺居之民与明代北京城市控制:从坊厢制到坊铺制
    明初洪武朝在全国乡村建立了里甲黄册制度,在重要城市中则建立了坊厢体制。明初南京城中立坊、郭外为厢,郊外为乡。其中,上元9坊5厢18乡,江宁15坊12厢21乡。[7]明初降元大都为北平府治,在废元大都城市警巡院的同时将城市划为33坊。永乐改元后的北京依南京例强化了坊厢体制。
    关于“坊、厢”的涵义,余清良的研究已经很清楚地表明其实类似乡村的基层乡治组织。入明后,同“坊”一样,“厢”主要是黄册里甲制度在城市中的编制单位名称,主要在城邑附郭地区实施,其性质、功能都等于黄册里甲组织中的“里”。②坊厢长作为一种职役,最主要的职责是与里甲长一样负担杂泛差役,如张罗酒席等。万历时顾起元称,“而坊厢应付,则各上司祠祭香烛祭物,各上司本县到任、下程酒席、纸札饭食、刑具供送,出路中火,及各衙门应取杂支,与考试供给,致贺举人、进士、贡士等项之费,此其大略也。”[8]明初陈奂上任上元知县,奉命料理郊天燎火,即招来各坊长,规定“在城不问大小户,各要典一章门庶,并香灯迎驾,不备者罚米一石”。[9]
    宣德元年(1426年),因京城治安形势严峻,巡警铺开始进入明代北京坊厢体制中。[10]建立巡警铺的初衷是组织军民防盗防火,并让邻里间互相监督。巡警铺有铺舍,铺设总甲,按照制度要求是“不分官吏、军民、旗校、匠役之家”,都要负担“轮流守望”的夫役。[11]
    成化六年(1470年)兵部题本中提到:“本部为火夫之设,所以巡警盗贼,至为紧要,已经议奏,行移五城兵马司,从公查勘。勇士、将军、厨匠等项之家,除有例优免正身外,其一家有三丁或四五丁者,或一户而分二三门者,逐一清出,编入牌甲,令其坐铺巡夜。”[12]这里的“牌甲”即牌铺中的“火甲”,为城市居民巡夜时的夫役。同年还规定每铺设总甲一人,“以丁多者充之,率三月一更”。[13]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的材料显示:巡警铺还设有铺长,因为铺舍为总甲巡警所用,亦称总舍,总甲负担巡警任务,故称甲役。总甲以铺舍为定,铺舍以人户为准。因为甲役的负担因每铺承担该役的人户多寡而不同,故有大臣建议“今宜定每铺宜若干人户为则,其人稀者听其彼此通融,或以人户拨补,或以铺分并一”。[14]万历年间沈榜称明代北京“城内地方以坊为纲”,“见在城内各坊,随居民多少,分为若干铺,每铺立铺头、火夫三五人,而统之以总甲”,[15]这里的“铺”就是巡警铺。巡警铺的火夫、总甲是在兵马司的督率下巡警京师,提防火盗。[16]成化朝以五十人为一班次巡夜,[17]直至明末。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的《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详细记载了当时北京城坊/厢—牌—铺—巷、街或胡同的行政、地域管理体制——此时的北京城有40坊厢、110牌、720铺。沈榜在《宛署杂记》中记载了万历二十年(1592年)左右的宛平县五城有13坊、133铺,并详细记载了宛平县所属坊及其下的牌、铺的数目及名称。[18]随着巡警铺的职能扩展,政府逐渐将其当做基层社会组织,坊铺制取代了坊厢制。
    可见,“铺居之民”即为北京宛平、大兴二京县的坊/厢—牌—铺管理体制下的城市居民,但应排除皇室、官僚及为之服务的人口、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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