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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与城市控制:明代北京“铺户”内涵再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胡海峰 参加讨论

三、明代北京铺户买办的历史变迁
    明代政府消费的物料,除来自夏税秋粮及各地土贡外,就是承继宋元的和买、买办。关于明代的买办,《明史》对此有记载:“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于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29]这段话粗略地描述了有明一代买办之役的出现及随之而来的变化:起初,各地仍需上供本地特产——“任土作贡”,即“岁办”;后来有“采办”——官府出钱,在市场上采购物料,铺户当行买办;其后,又实行召商买办物料。
    根据明代买办所呈现出的特点,北京铺户买办的历史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买办制度的建立时期
    在目前所见明代的材料中,“铺户”一词最早出现在洪武二年(1369年):“又定时估,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毋致亏损于民,及纵令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因而克落作弊。”[30]这段材料清楚表明,虽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明初“铺户”的确存在,其职责是为上司收买物料。真正建立铺户买办制度则要到永乐朝。
    永乐十三年(1415年)二月二十三日,是日“早,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于奉天门钦奉圣旨:那军家每既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恁户部行文书,去着应天府知道,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钦此。”[31]仔细阅读上引材料,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永乐十三年前民籍铺户已承担买办,而军籍铺户却推避不当,④而永乐十三年的诏书很明确地说明永乐朝的南京城的居民(不分军民)凡开张铺面,必须以铺中物料提供给官府。可见铺户不是一种户籍,不然就不能解释铺户中有军民等籍人户,后文另有论述。
    早在永乐六年(1408年)就有关于豁免北京军民买办徭役的规定:“(永乐)六年六月庚辰,诏谕北京诸司文武大臣曰:北京军民数年之前或效力戎行,或供亿师旅,备历艰难,平定以来,劳悴未苏。比以营建北京,国之大计,有不得已重劳下事之人,然隐于朕怀,不忘夙夜……自今北京诸郡不急之务及诸买办悉行停止。”[32]沈榜在《宛署杂记》中追忆北京铺行的文字所指应该是永乐迁都北京后的情况。[33]铺户的买办之役首先是当行买办——卖物当行,即沈榜所称“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34]与顾起元所说“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初令各行自以物输于官”[35]是同一个意思。卖物当行的承担者主要是城市的坐贾及兼手工业、买卖于一身之人,也包括媒人行、挑担行、轿子行等脚夫苦力。
    宣德元年(1426年)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使戈谦揭露“朝廷买办诸色物料,有司给价十不及一,况展转克减,上下糜费,至于物主所得几何,名称买办,无异白取”。[36]
    总的来说,明初洪武至宣德,这一时期铺户及买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又与当时的实物财政有很大关系;即使是采办物料,也强调在出产地收买,或许出于减轻京师铺户的采办负担的考虑。
    (二)买办制度的发展时期
    《明史》认为官府物料之采办在英宗时开始兴盛,成化以来“天下常贡不足于用,乃责买于京师铺户”。[37]正统九年(1444年),下令“岁用果品厨料,照旧支领官钱派买,不许于存留粮内折征。又令凡遇造作等项急用物料,止于官库关用,有不敷者方许具奏,先给官价派买”。[38]这一规定,将“岁用果品厨料”限定在必须买办的范围内;同时又留下伏笔,急用物料而官库不敷,仍可以买办。
    明代中央各官署岁用物料中纸的需求一直很大,时人称京师宛、大二县铺户不能按时上纳钦天监造历所用黄白榜纸、书籍纸,故景泰四年(1453年)朝廷一度停罢纸的买办。[39]成化十年(1474年)十月,针对宛、大二县铺户买办不能立即获得物料价值,而要等待很久才能领钞于内府;其买办日多,长期积累起来的物料总价越来越多,而价钞自此寝乏,[40]宪宗下令“给内帑钞三百三十一万贯有奇,偿大兴、宛平二县铺户买办物料之直”。[41]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至成化末仍有拖欠给价的事情发生。[42]成化十二年顺天府尹邢简揭露了宛、大二县及通州铺户在承担买办时,铺户先垫资,待上纳物料后再估价给钞,“虽称给与官钱,实民间出钱买纳”,铺户之贫者不得不向富家贷钞垫付料价;领钞时往往又受到内库管事人役的刁难勒索,故建议在外司府每年用所属户口、商税等项钱钞采买物料上供,若数不足,再令户部从所管仓库中拨补。但凡遇有买办,邢简建议能随时给价,以防侵欺。户部同意所奏。[43]此外,成化十二年始有诏令对北京宛、大二县及通州的铺户按十年一次,进行清理。[44]
    正统至成化,铺户所承担的买办较之前几朝已经制度化了,虽然在某些时候还有回复到各地岁办物料的倾向;[45]同时买办中的种种弊端也大量出现,已有材料显示导致京城中下层铺户“无所经营,多至失所”,[46]但还不足以从根本上破坏城市原有的社会结构,故此时期虽有大量游民在京师游荡,却未见大规模的城市居民的逃亡现象。
    (三)当行买办向召商买办的过渡时期
    弘治、正德两朝时间不长,只34年,却是当行买办向召商买办过渡的重要时期。
    弘治十五年(1502年)兵部尚书刘大夏奏请裁减光禄寺岁办物料,[47]但弘治十七年(1504)闰四月间仍有官员反映“光禄寺供应猪羊等料,比旧加至数倍”,建议裁革。[48]20多天后,光禄寺卿艾璞对此辩称:“本寺磨户多投充酒醋者等户,避重就轻。先年虽经清查,旋复废格,以致数少,贻累铺行,乞遂一清查,应当前役为便”,孝宗同意其请求。[49]正德朝光禄寺买办中的弊端依旧:“近者供应大繁,自正德七年十二月至八年正月,两月之间牲果等价费至二万一千五百余两,遇有缺乏,多于铺行赊贷,又不得以时给直,役重累深”,虽然皇帝下令光禄寺撙节用度,但仍不能杜绝铺户因此而逃亡。[50]
    这一时期买办的特点有:铺户出银代役,官府收到铺行银后召商买办以及随之出现的铺行编审。
    弘治十五年之前,因通州距京路途遥远,铺行赴京买办不便,科道官奏请将通州铺行分为三等九则,出银代役。弘治十五年通州张家湾铺户蒋松建议,经巡抚同意,依照门面房屋间架,将通州铺户分为四等出银代役。依给事中汪应轸所言,从正德四年(1509年)编审上溯十年,即上一次铺行编审应在弘治十二年(1499年)。[51]
    自正德四年始,京师各行按照资产多少,不分军民人等,编为三等九则,编作牌甲——服役的官府的册籍。铺行编审时,科道官、顺天府佐贰官、宛、大二县委官及五城兵马司参与其事。此处所称“牌甲”,印证其应与坊厢—牌—铺的制度有关;具体而言,铺户的清审所编牌甲文册即为火夫坐铺之役的清审所编牌甲册籍。[52]
    万历初吏科给事中郑秉厚回顾铺户纳银代役的原因时称“后因行户赔貱不资,苦不堪命,乃议九则征银,官司召商买办。此盖征其银,不复用其力,法之变而通者也”。[53]在他看来,铺户的当行买办转变到召商买办,是当行买办时铺户的“赔貱不资”所导致的制度变革。
    由铺户纳银代役,自然就导致买办服役形式上的变化,即召商买办出现:“(正德)二年闰正月己巳,户部主事张文锦往顺天府招商纳草,众商拥门争入,有蹂贱死者,为校尉所发,下镇抚司考问,坐文锦不能预为处置,令褫职为民。”[54]“(正德)八年,召商买纳粮草,量减草场租税。”[55]但大规模的粮草召商买办要到嘉靖八年(1529年)才出现。[5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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