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制”的产生 这里所提到的“封建制”即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按照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它的产生应当是不成为问题的:封建制产生于奴隶制的崩溃。然而,在近年的研究中,专家们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提出了有力的质疑,精辟地指出“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有前后高低之分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注: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引文见《胡钟达史学论文集》第248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还有的专家研究了东斯拉夫人古代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未经过奴隶制而直接向封建制过渡”的情况(注:见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73-183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对于封建制产生的历史道路问题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方面进行再讨论。 为了更深入地解剖资本主义,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历史进行研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手稿中所写《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就是为完成这一重大理论任务而进行的工作的结晶。马克思的这部手稿写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当时的学术界对于人类原始社会的系统认识还没有建立,在马克思写这部手稿二十多年以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才问世。在写这部手稿的时候,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问题正在进行探索。就是在这样的探索过程中马克思已经提出了许多光辉的天才的思想。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古代社会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指出了农奴制和奴隶制的萌芽是同时出现的,他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改变的最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决没有把农奴制说成是奴隶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而是原始形式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对于马克思的这个论述,早有专家注意到其重要意义,例如,林甘泉先生在分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时候,在引用上段语录后即指出:“世界历史的进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样,由共同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私有制,既可以产生奴隶制,也可以产生农奴制。”(注: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第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可是,有的专家深入研究了马克思的这部手稿以后,断定:“马克思不仅清晰地说明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还深刻地揭示了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注:何顺果《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辨》,《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 )这确实是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如果马克思真的肯定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那么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也就基本上可以成立了。为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这里我们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具引如下: “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归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始形式构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同样它们又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为前提。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资本主义以前,劳动者本身以各种形式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时候,这些形式逐渐解体,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所谓劳动者本身被列为生产的客观条件,就是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无论是奴隶制抑或是农奴制,其实质都是相同的即剥削者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全部(或部分)占有,马克思所说“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的真正含义应当就在这里。在生产方式中,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有大的改观,“对于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的条件。如果资本能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9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正是指前面所说的“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来说的,实际上是指农奴制中也有奴隶制的成分。所谓“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其前提条件就是“农奴制和奴隶制”。因此,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得不出原始社会解体后必然进入奴隶制的结论。 关于封建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通过征服形成封建制的情况,他们说:“野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输送出去的;它起源于野蛮人在进行侵略战争事宜的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所存在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注:《德意志意识形态》,《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74页, 转引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下册第436-43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恩格斯也曾指出在征服的情况下产生封建主义的两个例子(注:见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一是法兰克人侵占高卢以后,“那里仍然留下很多罗马的大地主,他们把他们的大部分地产租给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农,叫他们缴纳地租(Canon), 替他们耕种。”另一个实例是“在7世纪末叶, 高卢教会的全部地产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只能多于三分之一,不会少于三分之一。这些庞大的地产,一部分是交给教会的不自由佃农耕种的,可以也有一部分是由自由佃农耕种的”。除了罗马大地主和教会之外,最大量的土地是贵族的采地,“由采地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国王起,经过大采邑主(帝国直属公爵的前身),到中等采邑主(即以后的贵族),并且从这里起,下至生活在马克公社以内绝大多数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关于由征服而封建化的情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说:“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是跟氏族制度不相容的。”例如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以后,“他们既不能把大量罗马人吸收到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须要设置一种新的政权,……因此,氏族管理组织的机关便转化为国家机关了。” 那么,在没有征服的情况下封建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指出: “‘民主的’原始的命运是必然的:固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君主、贵族所篡夺;在领主和农民公社间的家长式的关系带来农奴制。……这种发展是有趣的,因为这里的农奴制是在纯经济的途径上起源的,没有表现征服和种族两重性的中间环节。”(注:《致恩格斯》,1856年,《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第18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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