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纯经济的途径”实即徭役,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统治阶级,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情象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无宁反过来说农奴制度大多数是从徭役劳动发生。……自由农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26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关于最初的“徭役”情况,我们可以推想,既然徭役是农奴制产生的契机,那么,在徭役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通过物来体现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便应当受到特别重视。在没有一个明显的地主阶级出现的情况下,封建制是否会出现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最初的徭役只存在氏族贵族与普通农民(即氏族成员)之间。这种存在于氏族制形式之下的徭役制就是封建主义的萌芽。应当指出,徭役劳动所直接产生的是农奴制,而农奴制与封建制度是不能划等号的,在别的生产方式下面也可能出现农奴制,但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奴制应当是最为典型的农奴制。 三、封建制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方式(Produktionweise )的本质在于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过去理解封建制的本质往往不大注意这种结合关系,而是注目于封建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这两个阶级的对立是存在的,但那是在封建制形成和成熟的时期,而不是在它刚刚萌芽的阶段。从进入文明时代开始,直到秦末农民大起义之前,在近两千年的漫长时间里面并没有发生规模很大的农民起义,就是当时的阶级斗争的急风骤雨尚未降临的明证。 封建制的基础在于两大阶级的对立之说,来源于斯大林。斯大林的下面这段话是中国学术界耳熟能详的论断: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当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载《列宁主义问题》第867-868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这个论断对于中国史学界影响很大。仔细分析起来,它的主要问题在于所述内容的绝对化。这种绝对化的表现,一是忽视了封建生产关系发展和形成的历史过程,将各个历史阶段的封建关系一统为单一模式;二是只强调在封建关系中的阶级对立,忽视了封建生产关系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质和这种关系内部的和谐性质。 必须看到封建制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完全成熟的封建制度下,农民是土地的附属,封建主通过占有土地而剥削农民的劳动,但是在封建制开始形成的时候,尚非完全如此。那个时候重要的是对于劳动力的控制,而不是对于土地的控制。关于欧洲典型的封建制,马克思曾经说过:“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 ”“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注:《资本论》第1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马克思这里指的是封建的封君与受封之臣的人身关系,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种关系对于生产方式的影响。上行下效,层层的人身依附,在金字塔的最下层的农奴当然与封建主也存在着形式上类似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经济形式所需要的就是“人身底依赖关系,人身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自由,人被束缚于土地上作为土地的附属品,真正的附属品”(注:《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应当指出,“人身的依赖关系”过去常被理解为奴隶主或封建主对于劳动者的人身束缚。这是不够全面的。其实在封建制出现的初期,这种束缚则表现为氏族对于劳动力控制和保护,表现为劳动者个人对于氏族的依赖。 这种对于劳动力的控制(注:关于劳动力与土地在地租形成中的关系,马克思说:“地租不管属于何种特殊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这个共通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并且地租又总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别人的对于地球某些部分有所有权这一个事实,作为假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在亚洲埃及等地就是如此。”(《资本论》第三卷第82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细绎这段论述,可以看到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非必为上古时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石,在那个时代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可能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土地只是作为人身占有的附属品而被人控制,可见在生产关系中,它远没有人身占有更具备实质的意义。)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的一个基本特征。这种控制当然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但是它并非完全表现为封建主的皮鞭加大棒,而是在氏族制度尚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所谓超经济的强制则多表现为氏族的影响和传统的力量。 马克思说:“土地占有制的耕作者们……本身一部分是占有者底财产,象农奴一样,一部分是他们对他有尊敬、臣从和义务底关系。所以占有者对他们的态度直接是政治的并且也同样有一个情感的方面。”(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里所讲的土地占有制和农奴的关系,甚可注意的是他所提到的“情感的方面”。中国上古时代,这个情感的方面的因素很重要,如《尚书·汤誓》载商的族众对君主的话谓:“我后不恤我众。”《盘庚》篇载商的族众与商王休戚与共的关系,周的“惠保小民”的文王与周公,以致建造灵台的时候,“庶民子来”(注:《诗经·灵台》。),朱熹释此谓:“虽文王恐烦民,戒令勿亟,而民心乐之,如子趣父事,不召自来也。”(注:朱熹《诗集传》卷十六。)后来孟子拿此事劝喻梁惠王,让梁惠王与民同乐,这其中存在的就是情感的因素。此事见《孟子·梁惠王》上篇,其载如下: “孟子见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孟子对曰:“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诗》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鹤鹤。王在灵沼,于牣鱼跃。’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汤誓》曰:‘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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