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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在中世纪的延续与复兴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郭小聪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英法革命为何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结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革命的彻底性。但是,如果没有古典时代形成的政治文明基础及其延续与发展,英法革命能否取得制度性成果呢?实际上,西欧人为恢复古典时代的民主制度的斗争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演变偏离了西方古典时代的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使城市市民阶级在以往就拥有的权利和利益面临丧失的威胁,因此,恢复古典时代的政治文明和政治生活是他们长期斗争的目标。英法革命所争取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演变史来说,它只是恢复和发展了古代政治制度的起源路径。
    在一般观念中,人们总是把西欧中世纪与君主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但在历史事实上,君主专制制度是在西欧中世纪后期才形成的,不仅时间短暂、范围有限,而且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特征还不是很典型,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准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专制制度是15世纪后期才开始发展的,主要是在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其中典型的专制制度只是在法国,它在路易十四时代臻于鼎盛。而前面十个世纪,其制度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演变为贵族君主制并进入封建社会后,早期形成的制度路径以及反映这条路径的民主思想意识仍然在发挥作用,形成与本性上要无限扩张的君主(国王)权力之间的张力,以至于无限(专制)君主制始终无法成为主导性政府制度,相反,有限君主制(如贵族君主制、分权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政治制度。这也许就是西方政治制度经过近代社会转型后能够继续沿着古代的民主路径发展的重要原因。
    西欧“先进”的国家,如法国、日耳曼、意大利、英国等,在10世纪至11世纪间基本完成了封建化过程。这意味着封建君主制的基本确立。从权力的固有本性来说,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排他性。君权的天性就是要不断扩张,扩张的方向自然是往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发展。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时代,权力都在扩张,就像迈克尔·曼所说:“无论如何,只要一个广泛性国家能够维持下去,仅仅是稳定本身也会使它的权力增长。”[1](P531)更何况是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争权夺利。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君权并没有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很快就发展为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相反,除了后期在法国出现典型的专制君主制,多数国家的政府制度演变出各式各样的有限君主制来,为后来资产阶级的君主共和制并进一步演变为民主共和制留下了一条“顺水推舟”的路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首先与当时西欧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西欧封建社会前期存在两种经济形态,即封建贵族的庄园经济和自由农民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意味着封建割据的存在。随着封建化过程的加速,各国先后实行采邑制。自由农民纷纷破产,不断变为农奴,农村公社(自由农的聚居地)逐渐被领主的庄园取代。封建庄园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在领主的世袭领地内,领主不但占有领地和农奴,而且还直接掌握着领地内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所以,封建化的直接结果是地方封建割据更加严重。而封建割据实质上就是一种地方分权,它的普遍存在必然大大削弱君主与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以至难以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二、古典时代民主观念和习惯在中世纪的延续
    但是,经济因素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之所以难以演变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古希腊、古罗马形成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反映这种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一直都在产生约束作用。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封建时代继续得到发展
    曾经辉煌了近千年的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在5世纪随着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导致帝国崩溃而终结。但是,古典时代创造的制度文明及反映这种制度文明的民主思想,不仅没有终结,而且在基督教的光环下继续得到发展。首先是奥古斯丁,他的著作《上帝城》(City of God)用基督教教义的形式表达了古典时代的民主共和思想。他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城。……人的本质是双重的:他的精神又是肉体,因此他既是这个世界的公民,又是天城的公民。”[2](P232)所以,在奥古斯丁看来,好的政府制度是共和国,不过他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基督教的共和国”,因为“一个公正的国家必须是人们可以在其中受到信仰真正宗教的教育”。[2](P235)其次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研究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暴君政治、即君主政治的腐化变质是最坏的政体”。[3](P49)那么,如何防止君主变成暴君呢?他主张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他认为在人的身上有一个三重的秩序:神的秩序、自然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产物”,所以,只有前两种秩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政治秩序,法律就是维持政治秩序的准则。由于“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因而凡是合法的就是“合乎正义”的。[3](P105)最后是马尔西利奥,他认为自己的著作《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补充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些不足。在他看来,存在两种法律,即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神的法律是上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它无须人参加意见”;“人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或其主要部分的命令,这种命令是受权制定法律的人们直接研究出来的”。(注:《小辩护书》(Defensor minor),i,2。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7页。)他还说:“立法者或法律的第一个正当有效的原因是人民或全体公民”。(注:《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I,xii,3。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这些民主思想在当时以及后来都对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作用,所以政治学说家萨拜因认为,“他的理论在指导后来14和15世纪的政治理论所遵循的方向这一点上可能有更大的影响。”[2](P342)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昆廷·斯金纳在他的名著《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也认为他的“民众主权学说对于形成早期的近代立宪主义的最激进的形式,注定要起重大作用”。[4](P112)
    2.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制约各种君主制度的演变
    西罗马帝国的崩溃是日耳曼人入侵的结果,但日耳曼人也把他们祖先部落的民主遗风带进了罗马。从5世纪到9世纪,日耳曼人把日耳曼部落的传统法律和制度编撰成法典,使一些民主遗风,如“在大会表达不同意见”、“公众选举”、以“全体人民参与并同意”的名义公布法律、通过民众大会废黜国王的习惯以及司法审判大会等等,转化为成文法而保存下来,并对罗马的制度演变产生影响。[5](P363-367)通常认为,中世纪是西欧最黑暗的时代,但近代西方的一些民主制度的雏形恰恰是在这个黑暗的时代斗争出来的。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冲突和权力斗争是中世纪君主专制制度向近代代议制民主制度转换的推动力,但斗争的手段和思想却来源于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如英国12世纪40年代确立的议会君主制,最早可追溯到土地分封时期国王的封君法庭,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就是通过贵族会议、御前会议、御前扩大会议等形式进行的。又如法国14世纪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三级会议制度)是一种等级君主制,其制度的直接渊源也是御前会议(也称王室会议),而王室会议的前身则是法兰克时代的带有原始社会民主制色彩的贵族议事会。[5](P412-436)近代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的雏形,在中世纪后期已经明显可见。
    3.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契约规范一切权力
    在古希腊、古罗马给人类文明发展提供的宝贵遗产中,最为珍贵的要数被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发展为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观念。有学者认为,“契约观念乃是‘蛮族’注入中世纪社会肌体的最重要的‘激素’之一。”[6](P7-11,19)我认为,这种契约观念既在中世纪的权力斗争中发挥了维护政治秩序的作用,又给政府制度的进一步演变注入了生机活力。在中世纪的5世纪到13世纪,这种契约观念发挥了规范国王与贵族的关系的作用:(1)国王和他的主要臣属、附庸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2)国王只能是贵族中的一员,只是受到贵族们的拥戴才成为国王;(3)国王不能单独行使权力,必须同某些形式的贵族会议共掌权力;(4)国王行使权力只限于王室直辖领地,在这些范围之外,每个封建领主就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首脑”。从15世纪到17世纪,即使在专制制度最典型的法国也主要依靠契约来规范各种组织、团体的关系和行为。正如本迪克斯所认为的,实际上,法国专制制度是建立在与已存在的一系列单位签订“契约”的基础上,这些单位是各省、各城市、各都会组织,各社会阶层及诸如行会那样的各种经济团体。“所有这些契约都给各个团体留有它享有的自由和特权,没有人认为服从国王与同时拥有这些自由和特权有什么不和谐之处。各省、各城市,各个组织、团体、修会、等级,都是国王的忠实臣民,但享受着自己的特权。”(注:R·本迪克斯:《国王或人民》,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这里转引自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36页。)可见,契约观念和规范习惯使法国的典型专制君主制也变得不那么典型了。
    4.城市自治与市民社会约束君权并推动民主化进程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有两个来源:一是希腊、罗马城市文明的传统,一是中世纪商业的兴起。虽然在罗马帝国解体之后,城市生活逐渐走向衰落,但城市文明的传统从来没有中断过。从10世纪到11世纪,城市之所以率先在意大利复苏,除了商业的因素以外,还因为作为罗马帝国的心脏,意大利保留了浓厚的古典城市文明传统。具体地说,古典城市文明的传统主要体现在中世纪城市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之中。城市中公民群体和公民权的观念、陪审团的制度以及市政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制度,实际上都是古典世界的发明。城市制度的这种传承关系,在意大利的城市中反映得最为明显。由选举产生的市政长官被称为“执政官”,这个称号本来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名称。从11世纪后期起,意大利的城市普遍开始设置执政官。先是在1081年,卢卡和比萨设置了执政官;米兰和热那亚分别在1094年和1099年选举了自己的执政官。在其后的30年里,伯加莫、布莱西亚、摩德纳、博洛尼亚和维罗纳都设立了自己的执政官。最后在1138年,佛罗伦萨也有了自己的执政官。执政官曾经是罗马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称号,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官职,而且还是完全意义上自我统治的象征,是从封建制度中获得自由的象征。另一方面,中世纪商业的兴起,是城市能够在封建庄园制度的环境之中复苏的关键。商人为了行业规范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行会,成为城市自治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与古典时代的城市在环境和作用方面已经有了变化。古典时代的城市与它周围的农村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在中世纪,城市同包围它的农村是分离的。这一分离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在这里,“农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乡村,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学者将中世纪城市社会看成是市民社会。然而,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停留在它同统治整个社会的政府的分离,还在于它对整个政治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从16-17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民族国家也随之逐步形成。这时候,城市的市民群体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但当他们带着城市的自由气息和民主观念、带着同社会统治阶级分离的心态走进民族国家,却意外地发现,他们成了被统治阶级--第三等级,而占据统治位置的则是世袭的、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因此,他们自然要求将早已习惯了的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引入民族国家。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欧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7](P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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