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维辛审判与追诉时效辩论 1960年又有不少犯有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监禁致死罪行的纳粹罪犯因各种司法漏洞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包括纳粹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营大屠杀的帝国安全总局人员。作为权宜之计,联邦议院在1960年将追诉期延长至1965年。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虽然开始系统地追究纳粹罪行,但仅限于确认有谋杀罪行的罪犯。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减弱了对纳粹罪犯的追诉。这一状况在国外,特别在以色列引起关注和不满,参与执行屠杀犹太人“最后方案”的纳粹罪犯艾希曼1960年在以色列被公审,就是对德国处置纳粹罪犯不力的一种强烈反应。除来自外国的压力外,德国司法界内部对追诉时效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乌尔姆审判和艾希曼审判更引起德国政治精英和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历史问题又一次变成现实的政治问题。1963年12月20日至1965年8月20日,在美茵河畔法兰克福举行的奥斯维辛审判又使德国全国上下陷入政治、司法、道德和历史认同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痛苦自省和内心拷问。 在奥斯维辛审判前后长达20个月的时间内,媒体对审判过程,包括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报道和评论,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创联邦德国成立后对纳粹罪犯审判报道之最。奥斯维辛审判对德国战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人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纳粹罪行再教育,并由此激发起一种在道德及良知上进行自我审判的强烈意识。在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德国知识精英首先对奥斯维辛审判作出反应,他们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和评论,引发了60年代中期对纳粹历史认识的大辩论,追诉时效问题又一次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联邦政府和司法界再次被卷入其中。针对追诉时效对继续追究纳粹罪犯的不利影响,蒂宾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达伦道夫在1965年1月公开提出,德国不仅应该继续惩处纳粹罪犯,而且应该延长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诉时效。达伦道夫的理由是,法制国家惩处大规模犯罪的任务比形式上确定追诉时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达伦道夫同时还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什么直到60年代德国司法才开始认真考虑追究纳粹罪行?达伦道夫的言论实际上是对当时的艾哈德政府在追诉时效问题上采取巧妙的躲避政策的直接批评。 在奥斯维辛审判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断被揭露和时效问题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联邦议院不得不继1960年对追诉时效进行辩论后再一次作出应对。对追诉时效的辩论主要涉及德国在纳粹时期的个人罪责,这一法律责任的背后是一个涉及政治及道德原则的核心问题,它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联邦德国民主制度彻底性的质疑。1965年3月10日联邦议院就时效问题展开大辩论。在此之前,联合执政的联盟党与自民党内阁提出了纳粹罪行追诉时效至1965年5月8日截止的动议。 在对动议进行的激烈交锋中,基民盟/基社盟议会党团主席巴泽尔的立场是典型的“受骗论”观点。根据这一观点,通过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纳粹首犯和主要罪犯已经受到惩处,德国的纳粹历史已经得到清算,追诉时效也因此没有理由再延长。社民党议员阿伦特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他援引雅斯贝斯在《罪责问题》一书的有关论述认为,纳粹罪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从基督教的道义审问(Gewissensbefragung)的角度出发,经历纳粹统治的德国人还应该承担历史及道德罪责,因为他们对纳粹罪行或无动于衷,或袖手旁观。 在辩论中,自民党议员德勒强调,追诉时效问题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他的观点,联邦议院在进行辩论和作出决定时不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避免问题复杂化。基民盟议员本达在会上予以反驳,认为时效问题与政治密切相关,因为“当今的法制国家必须同时力求正义”。和内阁的动议相反,他和其他一些议员一起提出了延长时效的动议,原因是“首先考虑到民族的正义感将会以不可忍受的方式遭到腐蚀,如果谋杀不必赎罪,尽管它可以赎罪。”(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 K5PA03.JPGhrung 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针对有议员提出为了民族的荣誉应结束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本达强调指出,民族荣誉也是他提出上述动议的原因之一,“谈到民族荣誉这一概念我要说,这个德意志民族不是一个谋杀犯的民族……”。(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K5PA03.JPGhrung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0.)在解释为什么坚决反对最终结束对纳粹罪犯继续追诉时他说,这不是因为“屈服于外国的压力,而是屈服于个人信念的压力。”(注:Wlihelm von Sternburg:Erst Benda'65.Keine VerjK5PA03.JPGhrungvon NS-Verbrechen.In:Neue Gesellschaft/Frankfurt Hefte,1-2/2001,S.51.)这次议会辩论的最大特点是,议员们的立场不以政党归属划分,而是取决于各人对如何继续追究纳粹罪行的认识,这里政治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良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达采取反对自己所属政党的立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进一步分析本达的立场,可以得出四点结论,第一,本达更赞成以自然法来审判纳粹罪行,其前提当然是承认纽伦堡审判的定罪原则;第二,通过延长时效用更明确、更彻底的方式与纳粹罪行划清界线,以此达到已经成为民主国家的德国的政治和社会的净化;第三,通过对纳粹罪犯不懈的追诉,证明德国人也是有羞耻感的民族,他们绝不与谋杀犯为伍;第四,继续追究并审判本民族的罪犯不会损害民族尊严,相反,它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 联邦议院在辩论后作出了妥协性决议,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1969年。决议虽然没有达到以本达为首的一些议员主张将时效延长至1975年的目的,但这次辩论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更多的德国政治精英公开表现出他们反省纳粹历史的自觉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在法律上、政治上开始认真严肃对待追诉纳粹罪行问题,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1965年追诉时效辩论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65年4月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检察官由15名增加到50人。1969年联邦议院就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了第三次辩论,和前两次一样,辩论以妥协性决议告终。1979年7月3日,经过辩论后联邦议院接受了取消对纳粹谋杀罪行和集体谋杀罪行有追诉时效的动议。至此,对纳粹罪犯的追究将无限期继续下去,纳粹罪责也因此持续地成为一个公众广泛讨论的直接涉及德国政治文化的主题。毫无疑问,正是乌尔姆审判、奥斯维辛审判这类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审判和关于追诉时效的讨论,激发了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意识觉醒。但是,正确的历史观的形成并成为广大公众接受的主流意识,在德国直到60年代后期才有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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