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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物》 王永兴 参加讨论

敦煌户籍很多,所载农户以百计,兹取户籍两件,所载各三户,其所有土地之情况可以说明两点:①唐田令已实行,非具文。②所有农户之已受田均甚少,且多少不一,非平均分配。盖已受田即各农户之原有自耕田,亦即私田,非由国家平均分配者也。据此可知,均田制下农民之土地,非土地国有。兹简要释证如下。
    上引敦煌六户籍均有应受田若干亩,均在百亩以上,按唐田令,丁男、中男给田一顷,老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给田三十亩,后四种人当户者给田五十亩。田分为二,一曰永业,一曰口分。此即户籍所载之合应受田也。邯寿寿户合应受田131亩,因户主邯寿寿56 岁为丁男,户内有寡1人,合应受130亩,加1亩居住园宅,共为131亩。索才户合应受田131亩,与邯寿寿户情况相同。 张玄均户合应受田231亩,因户主张玄均34岁为丁男,户内另有丁男1人,寡1人, 合应受田230亩,加居住园宅1亩,共为231亩。徐庭芝户合应受田112亩,因徐庭芝以小男代姊承户,即户主,户内有寡2人,合应受田110亩,加居住园宅2亩,共为112亩。刘智新户合应受田163亩,因户主刘智新29 岁为丁男,户内有寡2人,合应受田160亩,加上居住园宅3亩,共为163亩。郑恩养户合应受田234亩,因户主郑恩养43岁为丁男,户内有18岁中男1人,老寡1人,合应受田230亩,加居住园宅4亩,共为234亩。合应受田与田令规定相同。有些研究者据此认为,此即国家向全国农户平均分配土地。但上引六户之已受田皆不相同,多少参错不一,这一实际情况完全否定了国家向农户平均分配土地之说。
    “合应受田”非实际受田,乃国家规定农户中之丁男及18岁以上之中男占有土地不能超过百亩。此乃限田,非平均分配田亩也。按“均”,可解为“遍”,即无所遗漏而皆有也。如《周书》卷二三苏绰传(《北史》六三苏绰传同)略云:
    其六,均赋役,曰:……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谓均也。故圣人曰:“盖均无贫。”
    “均赋役”,谓无论豪强或贫弱,皆应纳税服役,据此推论,均田者,无论豪强还是贫弱,皆应有田,丁男、中男18岁以上者,占田无过百亩,此限田也。总之,国家以其行政权力,实行均田,亦即豪强贫弱皆有田可耕,但限制之,保持全国民户中,小自耕农占绝大多数,成为国家富强基本条件之一,因国家之财赋及服各种徭役之人力均来自小自耕农也。研究历史以求真实为第一要义,长时期中,均田制之真实均无从求得,直至有关田制之敦煌文书出,均田制之真实始得而知。敦煌文书之重要可知也。
    国家实行限田政策,自汉代以来,多已如此。盖自秦汉始,儒家之大一统思想为治国安邦之思想之一。土地高度集中,形成大土地所有制,易于出现地方割据势力,破坏国家之统一。唐代前期,多次括田括户,即为保持小自耕农在全国民户中占绝对多数之形势,使大唐帝国长治久安富强文明。《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唐玄宗开元九年条略云:
    春正月丁亥制: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
    此处之“籍”即“户籍”,“籍外田”即户籍所载“合应受田”之外田亩,亦即超过“合应受田”之田亩,亦即丁男、18岁以上中男百亩外之田亩也。史籍多不载此“籍外田”,《通鉴》虽有记载,亦不易了解,展视敦煌文书中之户籍则一目了然。括籍外田即限田政策之具体实施,亦即保护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之措施。敦煌文书中之户籍,使读史者易于了解此一措施,亦即易于了解唐代前期国家富强形势形成原因之一,据此,敦煌文书实为研究唐代之史最重要之资料。“史”,乃求真实之学也。敦煌资料之出世,使我们对唐代前期均田制获得真了解,其重要意义可知也。
    二 研究唐代前期水利的新材料
    唐代水利事业,主要包括水上交通和农田灌溉。唐代前期,这两方面都很发达,观《新唐书·地理志》所载京兆府与各府、州、县灌溉沟渠之多,可知也。观《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员外郎条、卷七水部“凡天下造舟之梁”及“石柱之梁”条所述舟船之运输及桥梁之建造,亦可知也。但《新唐志》及《六典》的记述大多简略而不能深切著明,必须有新材料之详悉记述,方能对唐代前期之水利事业有完备具体了解。敦煌文书诚为研究者所急需之新材料,兹举出一条以明之。
    伯2507“唐开元水部式残卷”现存144行,限于篇幅, 不能引录文书全部,只能间或引用并简述文书之主要内容。
    文书1至42行记述京兆府、关内道、东都、河西道、 扬州等地灌溉田地的情况,关于京兆府者特别详尽。1行至11行概述安装斗门,即4行至5行所云:“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 ”也概述浇田之规则,即6行至9行所云:
    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法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
    所谓“依次取用”,即《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员外郎条所云:
    凡用水自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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