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结婚状况述评
近年来,随着天主教会性丑闻的频频暴光,要求进行教会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许多人已经开始讨论应当允许天主教的教士结婚,取消禁欲主义。在此背景下,教士结婚问题再度受到世人瞩目。而早在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的独身与结婚问题就是新教与天主教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二者的主要分歧之一,其重要性和影响力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国内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只是在宗教改革的研究中有所涉及,至于对英国教士结婚问题的研究,就更是如此[1](第162页)。 一、中世纪教士独身制度探源 从公元4世纪开始,禁欲主义在基督教会中迅速传播,教士独身的重要性也开始得到教会人士认同。哲罗姆(347-420)是公元4 世纪拉丁基督教世界最积极提倡独身的人之一,他说,让那些想要遍满大地的人去生养众多,这些人终日劳累才得一食,而那些保持童贞的人将进入天堂。奥古斯丁(354-430)虽然写了《论婚姻的好处》一文,但他仍然认为独身高于结婚,他认为拥有妻子和家庭让人无法内省、学习和交友,而如果保持独身,这些都完全可以做到。教皇利奥一世(440-461年在位)也提出过教士独身与结婚的问题,他不要求在任教职期间结婚的教士离婚,但要求他们在婚姻生活中保持禁欲。 尽管如此,在中世纪早期教士可以结婚。直到11和12世纪,由于教义的发展和教会内部改革的需要,教士独身开始制度化,并以教会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由教会强制实施。在中世纪天主教会看来,独身意味着个人洁净,这对于接触基督的身体至关重要。随着圣餐中变体教义的确立,教会越来越强调独身。 教皇利奥九世(1048-1054年在位)在1049年开始采取措施反对教士结婚。1059年,教皇在拉特兰宫召开会议重申教士不得结婚。此后,教皇不断要求教士独身不娶[2](第225页)。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6年在位)主张禁止已婚教士做弥撒,1075年,他禁止授予私通者教职,1079年,他禁止人们接受有私通行为的教士做弥撒,他甚至还号召已婚的教士应该无条件离婚。1107年,特鲁瓦会议决定剥夺已婚教士的教职。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宣布禁止教士与其姘妇或妻子一起生活。1139年,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对以往教皇和宗教会议的决定进行了总结,并编纂成法律:已婚教士应离开他们的妻子,并为自己的这一罪孽忏悔;禁止人们从已婚教士那里领受圣餐;教士结婚违反教会法律,教士婚姻是无效婚姻;对不能保持独身的教士予以重罚,违反教士独身制度与谋杀同罪[3](P.88-89)。 与此同时在英国,教士的独身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在1076年的温彻斯特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1005-1089)提出以后应该禁止教士结婚,但不用要求那些已经结婚的人离婚[3](P.88)。在1102年的伦敦会议上,圣安塞姆(1033-1109)要求从大主教直到副执事的各级教士都应该独身,这一教令得到教俗双方的支持。当时,约克大主教开始努力贯彻教士独身的规定, 而英国国王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正好可以利用该规定向已婚教士和教会人士征税。 教士独身制度终于在第二次拉特兰会议上得以确立,这既有其神学渊源,又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基督教的禁欲传统和婚姻思想。禁欲主义最权威的依据就是保罗在《哥林加前书》第七章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能够保持独身,就能免去世俗牵挂,一心奉主,这就更有福了(《哥林多前书》7:1-12;25-40)。 与禁欲主义的发展相辅相成的是中世纪天主教会婚姻思想的形成。在教会看来,婚姻作为避免淫乱和繁衍人类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其地位要劣于独身。其次,“众生序列(a great chain of being)”理论又将教士与独身、俗人与婚姻联系起来。该理论主要指上帝所造的万物存在等级之分,其中教界要高于俗界,教士要贵于俗人。既然独身比婚姻尊贵,那么结婚就成了俗人的事情,而独身则既是教士高贵身份的表现,也是其作为教士的职责。最后,要求教士独身也是当时革除教会内部弊端的需要。为了防止教士结婚所生育的子嗣世袭教职和继承教产,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干脆禁止教士结婚。早在1095年教会就规定禁止授予教士的儿子教职,除非他们立誓修道[3](P.89)。 因此,对于天主教会,独身既是崇高的使徒传统,也是切实的现实需要。但直到今天,它所引发的争论和冲突从来就没有完全停止过,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改革的影响和意义无疑是最为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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