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 从1520年起,马丁·路德就开始抨击罗马天主教会的教士独身制度,1525年6月13日,他与凯瑟琳·冯·博拉结婚。在这期间欧洲大陆主要的宗教改革者都纷纷娶妻[4](P.324)。在英国,以托马斯·莫尔为首的保守派立刻对欧洲大陆改革者的结婚行为与主张予以激烈的攻击。但也有人同情和支持教士结婚,由此,英国关于教士的独身与结婚问题的论战就开始了,宗教改革者们也开始为争取英国教士结婚的自由与权利而奋斗。 英国宗教改革者为教士结婚积极辩护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撰写论述教士结婚问题的原创性专题论文;翻译路德等大陆改革者的有关婚姻和独身问题的著作;在综合性著作中涉及对教士结婚问题的讨论[5](P.153-154)。 改革者对教士独身制度的批判和对教士结婚的鼓吹可以说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他们主张教士结婚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罗马教会要求教士独身根本就没有《圣经》的依据,而且在早期教会中教士是可以结婚的,教士独身并不是神的律法,而是教会强加于人的,它违背了神的旨意,也违反了人性,却助长了教会内部的腐败与淫乱,教会容忍教士蓄养姘妇,却禁止他们缔结神圣的婚姻,实在是荒谬。婚姻有很多益处,婚姻并不比独身低劣,婚姻不仅仅只是人类的一种选择而是人类所必需的,独身是神赐予极少数人的恩惠,而不是教会要求教士普遍履行的职责。 但是,尽管此时英国已经与罗马教廷决裂,改革者的各种努力都没有能够废除英国的教士独身制度。亨利八世在教士结婚问题上的保守立场非常坚定。1535年,一份王室公告威胁要剥夺已婚者的圣俸,并更加谴责教士结婚。1536年,各教区主教受命调查辖区内教士结婚的情况,对已婚教士要予以逮捕,或送交枢密院。1538年11月,又一份王室公告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要监禁那些1538年以后结婚的教士[6](P.29-30)。1539年6月,《六条法案》通过, 其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神的律法,教士不得结婚;第四条规定:如果经过考虑发誓独身或守寡,那么就应该遵守誓言。对于违法者,该法案规定了如下处罚措施:自1539年7月12日起,任何违反规定结婚的教士都是重罪犯,而且不能享有神职人员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由有圣职授予权的人接管这些结婚教士的职务,如同此人已经死亡;已婚教士的婚姻无效,教区主教应该使其离婚;继续与妻子生活在一起将被判处重罪。至于那些反对此规定的人,如果是初犯则被罚没财产,如果再犯则是重罪[7](P.815-817)。该法案使亨利八世长期以来对教士结婚的敌视和反对最终明确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亨利去世。 1547年1月,亨利八世去世,未满10岁的爱德华六世继位。这终于给主张教士结婚的人带来了新的生机。1547年11月召开的教士会议开始讨论教士结婚合法化问题,并且在首届议会中得到讨论,虽然议案没有通过,但1539年的《六条法案》被废除了。在第二届议会时,下院讨论了另一个允许教士结婚的提案,它要废除所有教士结婚的法律障碍,12月20日获得通过。该议案最后在1549年2月被制定为法律。那些在16世纪30、40年代抨击教士独身制度的人现在总算达到目的。1552年,议会又修订了这项立法,强烈谴责那些针对教士婚姻的不恰当的咒骂和诽谤性的责备,而且明确表示教士的子女是合法的。1552年11月,《四十二条信纲》最终拟定,爱德华六世在1553年6月12日正式签署该文件,其中第31条宣布独身并不是神的旨意,规定允许教士结婚。 但是,《四十二条信纲》签署不到1个月,爱德华六世就去世了,按照亨利八世的安排,应该由他与凯瑟琳的女儿玛丽继承王位。新教改革者的最后努力也没有能够阻止这位虔诚的天主教徒成为新教英国的女王,1553年8月3日,玛丽正式继位,这也预示了教士结婚和已婚教士惨淡处境的到来。1553年10月,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取消法案,废除爱德华六世时期制定的所有法案,宣布从1553年12月20日起,所有的宗教仪式要恢复到亨利八世统治末期的状况。从此,教士结婚被禁止,已婚教士被剥夺圣俸、开除教籍,并要无条件离婚。1555年,玛丽对新教徒的迫害也大规模地开始,其中大部分都是已婚者,而且很多人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陷入最低谷。 1558年11月,玛丽和红衣主教玻尔去世,伊丽莎白登基,天主教在英国的复辟结束。1559年,王室巡视的第29号训谕明确申明教士结婚的合法性,并要求恢复那些在玛丽时期被剥夺教职的已婚教士的职位。1563年颁布《三十九条信纲》,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神的律法并没有要求主教、教士和执事发誓守独身,也没有禁止他们结婚;因此,只要他们认为结婚能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信仰,他们和所有其他的基督徒一样能够自行决断合法结婚。到了1563年,持续了30多年的有关教士结婚的舆论争论终于平息下来,教士婚姻在伊丽莎白教会中的合法地位已经非常巩固。1566年,下院通过了批准该条款的议案,由于主教的积极努力,议案也在上院被通过。女王也于1571年接受了该立法议案,教士结婚终于又再次获得了法律依据。至此,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过程才最终完成[8](P.58-59,64)。 三、教士结婚的状况 亨利八世时期还是有一部分人不顾禁令偷偷结婚,事实上此前10多年就已经有教士结婚。在玛丽统治时期,一位教区牧师被剥夺圣俸、因异端罪名而受审时承认他已经结婚29年[6](P.28)。但是,这一时期结婚的教士除了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而且还要面对周围人的排斥与敌视。1536年,威尔士的教士向克伦威尔申诉,说他们很难找到地方投宿,因为在有教士结婚后,人们开始担心他们的妻子和女儿的安全。 爱德华六世的上台标志着新教在英国的胜利,这使想结婚的教士终于有机会达成自己的心愿,政府的干预与镇压不复存在,结婚有了法律依据,结婚后的权利也有了法律保障,更多的教士选择结婚,而且现在结婚无疑是自己信奉新教的最好说明。全英国有1/5的教士结婚,有的地方甚至更多。诺福克、萨福克结婚的教士占全体教士人数的1/4,埃塞克斯因为结婚而被剥夺圣俸的教士就超过1/4[9](P.181)。这些比例本身就不小,而且实际的结婚人数肯定会远远超过这个数量。 当然,现在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教士仍然有足够的理由对结婚三思而后行,年幼的爱德华体弱多病,按照亨利八世所规定的王位继承顺序,如果爱德华去世,则将由凯瑟琳的女儿、虔诚的天主教徒玛丽继承王位,她与新教的宿怨不能不让已经结婚或打算结婚的教士对前途充满惶恐,如果玛丽上台,他们很可能就会被剥夺圣俸。而且,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教士结婚的所有障碍都被清除了。法律上的许可和政策上的保护都不能很快消除民众对教士结婚的疑虑与抵制。贵族阶层不愿意将女儿嫁给教士,很多教士的妻子都来自已婚教士的家庭或亲属,还有一些教士与自己以前的姘妇结婚。天主教徒借此抨击新教徒,说他们的妻子都是品行有问题的女子,而且认为也只有这样的女子才会嫁给新教教士。产婆拒绝给教士的妻子接生[10](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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