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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宗教改革时期教士结婚状况述评(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 宋佳红 参加讨论

玛丽即位后,已婚教士可以说是厄运连连。大规模的镇压与迫害所导致的结果很严重:据1554年初的报道,桑威治所有的教区牧师和助理牧师都已经结婚,最后使得没有牧师可以主持宗教仪式。尽管这种极端的事例并不多见,但剥夺教职、对教士进行审讯以及让教士在自己的教民面前公开忏悔,这些都会给民众带来心理上的混乱和伤害[6](P.189)。
    1558年11月,伊丽莎白即位后,新教又恢复了其在英国的统治,在短期内玛丽任命的主教几乎都被免职,新任主教中有19人已经结婚,这其中又有12人曾流亡国外。伊丽莎白在执政时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总共任命了76个主教,其中至少有58位结婚,占76.3%。已婚者中有14人再婚,占丧偶教士的61%[8](P.60)。1559年训谕发布之后很快就得到实施,女王巡视北部地区时,21名在职牧师没有犯任何过错就被剥夺了圣俸,只是为了给那些在爱德华时期结婚的教士空出职位。
    随着新教的得势和教士结婚的合法化,大批流亡国外的已婚教士的回国和任职,国内教士结婚比率急剧上升。伊丽莎白的登基使英国的教士重新唤起结婚的热情,玛丽时期的迫害与艰辛并没有给这种热情抹上太多阴影。在林肯主教区,1559年到1561年间(这时伊丽莎白允许教士结婚的法律还没有最后确定)结婚的教士就超过了1549年到1553年(这时在爱德华统治下教士结婚是完全合法的)结婚的人数[6](P.232-233)。特派使节团在保守的北部地区所处理的42件案件中只有4例涉及反对教士结婚。英国民众不仅开始接受教士结婚,而且在有的教区,人们认为独身才是异端[8](P.63)。
    四、总结
    综观上文,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进程非常复杂曲折,英国已婚教士的命运也随之起伏跌宕,他们一度受罚,又一度得宠,曾经遭迫害,又再度得势。这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亨利八世之后都铎王朝的政治局势复杂,不同的宗教派别代表不同的政治势力,并且与历届君主的个人信仰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在教士结婚问题上政府的政策一波三折,缺乏延续性。英国宗教改革的命运早在亨利八世时代就埋下了伏笔。在英国宗教改革的产生原因中,不管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所起的作用如何,就亨利八世而言,他发起这场运动的动因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他自己信仰的转变。他的前三次婚姻为他留下了3个子女:发妻凯瑟琳所生的玛丽、安·博林所生的伊丽莎白和简·西摩所生的爱德华,亨利历经艰辛才终于得到一个男继承人,他在1546年12月确定了从爱德华到玛丽再到伊丽莎白的继承顺序。爱德华未满10岁就登基,由新教主义者萨默塞特公爵摄政,爱德华自己也是位激进的新教徒,他的统治让英国具有明显的新教色彩,教士结婚也获得了空前的宽松环境,但不幸的是他过早夭折。爱德华作为惟一的男孩成为第一继承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不管亨利依据什么来决定两个女儿:玛丽与伊丽莎白的继承顺序,他的这种安排直接影响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历史,也影响了教士结婚的合法化进程。玛丽与伊丽莎白的母亲代表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即天主教阵营和新教阵营,幼年的不幸与彼此的对立使玛丽与伊丽莎白也继续代表了天主教和新教两种不同的势力,而在继承顺序中将玛丽放在支持新教的爱德华和伊丽莎白之间,这就注定英国宗教改革的发展会出现断层。
    第二,民众的心理障碍导致了社会对教士结婚的排斥和敌视,这直接产生了两个后果:打算结婚或渴望结婚的教士不得不慎重行事,甚至迫于压力而放弃计划;政府在推进教士结婚合法化进程时也不得不考虑可能会导致的社会后果,因此,立法措施的出台总是比较缓慢。中世纪天主教会长期以来提倡教士独身制度,鼓吹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重要性,由此使俗人形成一种心理定势,认为教士独身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认为教士是否贞洁关乎圣礼的有效性,进而会影响到自己能否得到救赎。俗人对教士结婚充满恐惧,害怕已婚教士主持圣事不合适,甚至会玷污圣事,最终导致自己的灵魂无法得救,所以,他们排斥甚至敌视教士结婚或已婚教士。1549年7月,切斯特的一位受俸牧师证实:一个名叫休·邦伯瑞(Hugh Bunbury)的教士与安妮·安德鲁(Anne Andrew)已经定下婚约,但安妮要求休等待,直到其他的教士结婚后他们再结婚,她大概是担忧邻居们的反应,她肯定发现前景十分不妙,因为最终他们还是没有举行婚礼[9](P.182)。
    第三,这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教士婚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理想与现实的严重落差。为了捍卫教士婚姻,新教改革者鼓吹教士婚姻是婚姻的典范,教士家庭是秩序与虔诚的源头,它承担着教育和传播基督教价值观、道德和规范的职责,承担着接待、照顾旅客、鳏寡和穷人的责任,已婚教士有了妻子的帮助能够更好地完成这些任务,这对于教会、国家和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诚然,教士不能仅仅生活在天国的理想中,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应该结婚生子,但教士在争取结婚的自由与权利的同时,却使自己陷于两难的境地,他们现实中的婚姻很难像他们所宣传的那样圆满,他们也和其他人一样会被卷入婚姻纠纷,甚至婚姻丑闻,拥有家室的教士也和俗人一样要经受贫困的煎熬,要为生计发愁。这些都是他们以前所没有想到的,这种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对教士婚姻产生了3 个消极后果:俗人对教士婚姻和已婚教士的失望、教士自己的犹豫和政府必要的遏制措施。
    在爱德华时期,温彻斯特主教波涅特(Ponet)就卷入了婚姻的法律纠纷。波涅特试图娶一位已婚妇女,她的前夫是诺丁汉的一名屠夫,他指控波涅特,并且获得赔偿,波涅特需向他支付终生年金,而且在1551年7月与该妇女离婚,但同年10月他又再婚。教士结婚的合法化也并不意味着教士性丑闻的终结,在兰开夏,从1571年到1601年间就有8名教士在主教视察期间被控犯有通奸或私通罪[9](P.240) 。而实际发生的类似情况远不止这些。
    1551年,马修·帕克(Matthew Parker)的第二个儿子出世后, 四口之家挤在原本为单身教士准备的住所内,马修·帕克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后才解决了住房问题[11](P.352)。显然,随着越来越多的教士娶妻生子,教士原来的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以致政府在1561年8月9日颁布《住宅法》,禁止已婚教士和他们的妻子一起住在大学和大教堂里,因为这些地方是用来独处、学习和祈祷的,由此,大学和大教堂的教士可以结婚,但要么放弃自己的住所,要么就要与自己的妻子儿女分居,否则就会失去任何晋升的机会[11](P.358)。
    1573年,38岁的理查德·格林翰姆(Richard Greenham)与一个寡妇结婚,但他的婚姻并不美满。格林翰姆非常乐善好施,经常弄得自己囊中羞涩,以致他的妻子要找人借贷才能收获他的圣职领地生产的谷物。当有人问格林翰姆关于婚姻的建议时,他总是说不要草率决定结婚[8](P.65)。
    不管英国教士结婚合法化的进程如何复杂与曲折,英国教士终于还是和大陆新教国家一样争取到了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其根本原因应该在于它是对人性和理性的回归,这是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人本身就有七情六欲,也应该拥有自己决定个人性取向的自由和权利,而强制性的教士独身制度既违反了人的这种本性,也蔑视个人的主体自由与权利。宗教改革继承了人文主义对人性和个人意志的张扬,因此,教士独身制度肯定会被打破。中世纪天主教会要求所有教士必须独身也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因为表面上的独身并不代表实质上的禁欲与贞洁,而维持这种形式上的纯洁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教会内部暗藏的淫乱与肮脏,这也确实荒唐。频频被揭露出来的天主教教士的性丑闻说明对天国理想的追求并不能完全战胜人的内在欲望。
    直到今天,结婚与否都是天主教和新教的根本区别之一,教士结婚作为宗教改革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成果,它所产生的结果绝不仅仅只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家庭和一个新的群体:教士的家庭和教士的妻儿,它实际上代表了旧秩序的终结,它对俗人的影响远远超出其它神学命题的争论。婚姻既是一个宗教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也很容易为俗人所理解。天主教利用独身使教士高高凌驾于俗人之上,而宗教改革后新教教士也和其他人一样娶妻生子,一样要为养家糊口而操劳,这对于改变教士作为神人交流中介的传统地位,改变人们对教士的传统看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士结婚有利于摧毁天主教教会的权威,有利于打破教俗分隔的二元社会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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