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业化是各种市场行为的总称。商业化体现为货币和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的过程,发生在生产主要建立在自给自足基础上的社会之中。商业化是市场经济生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商业化就没有市场经济。但商业化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货币化与市场化,其中生产环节起着主导作用,向商业化的转化也最迟缓与最艰难。在生产方面,是自给自足的商业化,还是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决定着前工业阶段所有商业化的性质与作用。自给自足的商业化(如农民交纳货币地租,以及雇工和小农在市场购买生活资料)只能重复自然经济,市场导向的商业化则通向商品生产(商品化)。商业化一般是从自给自足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变革时间的早晚快慢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市场是这种转变的激活因素或终极力量。 市场按空间划分有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按贸易范围划分有本地市场、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按交易主体划分有小生产者市场、小商品生产者市场和商品生产者市场,其中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是市场的外在形态,农村市场和各级城市市场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各自不同。上述市场在前工业阶段的中国和英格兰都可以见到,但发展程度却相差悬殊。不同的市场造就了不同的商业化,对经济和社会变迁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互补性强,可以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使城市从政治中心转变为工商业中心,瓦解乡村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发达的城市市场可以支持较高的城市化率,是连接农村与更大更远的市场的桥梁,较大的市场需求和有利的价格可以激发农村的商品生产。城市市场结构即以城市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它是整合国内市场的重要机制与平台。城市市场比例过低或是城市市场发展不平衡,都制约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城乡直接的和制度性的交换关系的建立,以及国内市场的整合。以往有关国内市场与资本主义起源关系的研究很有价值,市场被作为一个彼此关联的系统,而使各个孤立的市场产生关联性的媒介就是城市市场结构。前工业阶段中国和英格兰市场的差异不是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等技术性因素,而是市场的空间分布、贸易范围和交易主体等结构性因素。由于城市比农村在市场的结构性因素中占据明显有利的地位,所以城市市场结构的状况就成为衡量市场性质(即传统市场还是现代市场)及其转型的标志,也是制约市场导向的商业化的一种重要的体制性因素。 二 英格兰的城市市场结构形成于中世纪中晚期,平均将近20%的较高的城市化率,90%以上的人口不足2000人的小城市为特色的城市化道路为此奠定了基础。11世纪末英格兰只有三四十个市场,绝大多数城堡城市没有市场。因此,中世纪的市场布局形成于12~13世纪,其间英王颁发了2500份批准建立市场的特许状。14~15世纪市场特许状减少,1198~1483年英王颁布的市场特许状约有2800份,只有几百份是14~15世纪颁布的。截止14世纪中期,合法市场的数量是1200年的3倍。市场特许状的数量并不等于实际存在的市场数量,有些地方虽然获得特许状,但从来没有建立过市场,因此实际的市场数量必然少于特许状数量。12~13世纪英格兰涌现了大量城市,当时有2000个居民点特许为市场。也就是说,正式市场最多时达到过2000个。14世纪早期英格兰的城市有700个,每个城市至少有一个市场,即700个城市市场,村庄市场约有1500个,城乡正式市场的数量为2200个。这样,14世纪上半期正式市场约为2000~2200个,城乡市场的比例约为2∶3。黑死病以后许多村庄完全废弃,1370~1520年英格兰荒弃的村庄数量超过2000个。少数小城市和市镇也因萧条导致市场的消失,但是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城市高至700个的数目并非夸大, 并仍有1000个以上的市场在黑死病以后存活到现代早期。到16世纪时40%的中世纪市场(即800~880个)继续存在。这样,15世纪也许还能保留大约1000个市场。如果城市市场仍有700个左右,那么绝大多数消失的是农村市场,市镇市场比村庄市场保留下来得更多。如在西米德兰地区和林肯郡,16世纪村庄市场分别消失了一半和60%,而市镇几乎毫发无损。村庄市场的消失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市场的支配地位。这样,英格兰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完全颠倒过来,成为3∶2,中世纪后期城市市场在数量上超过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 在前工业阶段,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前有郡县城市,后为工商业市镇,但包括郡县城市和市镇在内,清代城市化率平均在10%以下,比中世纪中后期的英格兰低一倍以上。明清时期江南、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山东运河沿岸等地区,市镇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存在严重的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北方地区的工商业市镇明显滞后。较低的城市化率和市镇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城市市场的数量偏少,农村市场结构即以农村市场为主体的贸易体制占主导地位。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网络在全国建立起来,清代农村集市的数量比明代增加1倍。清代村庄的数量约70万~100万个,集市约3.5万~4万个以上。[1](p204~207)但这些集市的所在地绝大多数不是市镇和城市,清代约有7100个小型城市,其中绝大部分是市镇。[2](p142)以市镇及其以上的城市市场地作为城市市场,农村市场数倍于城市市场。从市场数量和交易距离看,中国的市场密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的交易活动非常便捷,往返市场一般只需半天的路程。农民的市场交易距离一般就是他们的社会活动的范围,交易距离会限制他们的社会活动空间。他们与城市市场距离较远,城乡劳动者缺少直接交易的机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被限制在乡村社会,中国农民向城市的迁徙明显不如英格兰就是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所形成的市场的金字塔结构始终稳定如初,从市场结构上看不出任何现代化的迹象,农村市场结构没有受到削弱。而在英格兰,12~14世纪初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比例是2∶3,位于金字塔底端的农村市场并不特别庞大。14~15世纪随着农村市场的大量消失,中世纪晚期城市市场结构得到优化,两者比例为3∶2,城市市场的数量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中世纪金字塔形的市场结构转变为纺锤形。日本和俄国也有类似的经历,它们“甚至在现代化起步以前,城市金字塔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至少在有些地区,位于已经显得狭小的金字塔底角的集镇市场已开始衰落,而在19世纪后半期,这些集市大都已销声匿迹了”[1](p213)。由于中国绝大多数市场所在地不是市镇和城市,城市的发展受到限制,非农业职业数量和比例较低,绝大多数的交换关系无法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频繁的交换无助于城市化和市场导向的商业化。 其实,市场本身并不能说明一切。市场和市场活动早就存在,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市场和市场活动与自然经济并存,交换没有动摇甚至加强了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巴斯将19世纪中叶以前的西欧农业生产划分为直接农业消费阶段(500~1150)和间接农业消费阶段(1150~1850)。在12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不仅有城堡市场、庄园市场和村庄市场,还有海外贸易市场。但是农业生产落后,农业和手工业没有分离,所有人都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没有粮食市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有内部市场,城乡没有分工和交换,小生产占主导地位。在12世纪以前,领主自营地出租给佃户,劳役和实物地租悉数用于领主家庭消费和款待宾客,庄园不出售剩余产品。如何突破内部市场?格拉斯对英格兰谷物市场的研究有助于理解这种激活因素。格拉斯认为,庄园与市场的关系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前市场阶段(12世纪以前),没有剩余谷物出售;地方市场阶段(12~13世纪中期),地方市场渐次出现,庄园领主通过出售自己生产的剩余谷物满足各种需要;充分发展的地方市场阶段(13世纪中期~16世纪),领主自营地的集中经营解体,商业化市场的农业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格拉斯的“地方市场”概念非常重要,在一定范围中粮价波动的一致性,以及与外界频繁的交换活动是地方市场存在的标志。以地方市场为分界,此前是巴斯所谓直接农业消费阶段,后面开始了间接农业消费阶段。在间接农业消费阶段,传统的农业社会通过工农业的分离及其商品化逐渐城市化。12~13世纪中叶西欧城市中确立了工商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城市市场依赖农村的粮食和原材料,农村也依靠城市市场的货币、手工业品和劳务。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城市市场,城乡的内部市场的重要性下降,地方市场地位上升。城市市场数量和重要性的增加,进而城市市场结构的形成使城市市场与周围农村建立起垂直的和经常的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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