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克里斯廷森明确地指出过,从酋邦社会转化出来的国家的组织形式,可以大有不同,比如,它们可以表现为权力集中制的或者权力分散制的,封建主义的或者重商主义的,帝国的或者城邦的,等等(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0-26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46-54页。)。看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专制国家,显然并非一定是“酋邦模式”的唯一结果。 关于早期国家与专制政治之间关系的问题,哈赞诺夫也明确地说过,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在他看来,早期国家也许更为普遍地朝向专制主义发展,但是,这却不是一个唯一的趋势。早期国家的政治发展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早期国家可以发展成为专制的,立宪制的,绝对君主制的,暴政的,寡头制的,或者民主制的,等等(注:哈赞诺夫:《早期国家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Anatolii Khazanov,“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the Study of the Early State”),克赖森与斯卡尔尼克主编:《早期国家》(Henri J.M.Claessen and Peter Skalník,eds.,The Early State),海牙穆顿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88、91页。)。按照谢维扬先生的理论,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形态,必然与这个社会以前的权力结构相关联,那么,我们从这里至少也可以推论出来,那些立宪制的或者民主制的早期国家,其前身酋邦的权力结构也十分可能是非专制性质的。 克里斯廷森还有一个重要观点,认为社会组织的演化,既可以是进化,也可以是退化,这从上述她的第二张图表中也可以看得出来(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3-26页;克里斯廷森:《欧洲史前史》,第50-54页。)。依照她自己的说法,她的这种观点来自于伊克霍尔姆、弗里德曼和罗兰兹等人(注: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化》,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23-24页;弗里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Jonathan Friedman,“Tribes,States and Transformations”),布洛克主编:《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Maurice Bloch,ed.,Marxist Analyses and Social Anthropology),伦敦与纽约马拉比出版社1975年版,第161-202页;弗里德曼与罗兰兹:《有关“文明”一个演进模式的笔记》(Jonathan Friedman and Michael J.Rowlands,“Notes towards an Epigenetic Model of the Evolution of'Civilization'”),弗里德曼与罗兰兹主编:《社会制度的演化》(Jonathan Friedman and Michael J.Rowlands,eds.,The Evolution of Social Systems),伦敦达克沃思1977年版,第201-276页;厄克霍姆:《论文明的限制:全球制度的结构与动力》(Kajsa Ekholm,“On the Limitations of Civilization:The Structure and Dynamics of Global Systems”),《辩证人类学》(Dialectical Anthropology)第5卷(1980),第155-166页;厄克霍姆:《论全球制度的结构与动力》(Kajsa Ekholm,“On the Structure and Dynamics of Global Systems”),坎恩与罗伯拉主编:《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学》(J.S.Kahn and J.R.Llobera,eds.,The Anthropology of Pre-Capitalist Societies),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1-261页。)。我们知道,在这些人之前,利奇就讨论过平等社会与等级社会之间相互转化的情况。他在1954年首次出版的《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一书中,研究了缅甸高地的克钦人社会,讨论了不平等的Gumsa和平等的Gumlao两种制度及其相互之间的转化问题,提出了在人类学界影响颇大的“钟摆模式”。后来,弗里德曼主要利用利奇的研究成果,把上述模式解释为多线发展理论的一个部分。其中,向“亚细亚”国家的演进,以及向更为长久的“平等的”大人社会的退化,是他理论中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认为,这种国家与这种社会都是同一部落制度根本特性在不同条件下演化的不同结果。在他看来,部落制度的趋向是社会纵向关系的发展(这里所谓社会纵向关系,弗里德曼指的是宗教庆典、分散结构、酋长/公社关系,等等。社会纵向关系发展,其实就是指的圆锥形氏族制度或者说酋邦制度的发展),其途径要求加速剩余产品的生产,而一旦技术条件成熟,大量的剩余产品生产出来,部落制度就演化成为“亚细亚”国家;而在通常遇见的刀耕火种的山区,生产力的限制,尤其是土地的限制,为生产关系的内在发展趋向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因此,生态环境一旦恶化,分散的等级制度就会崩溃,地产就会出现--如果在这个时候出现新的生产力增长情况,地产便可以作为新的半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在大人们相互竞争没有什么结果、权力最终为氏族长老们所组成的村落议事会所取代的地方,没有领袖的大的外婚制氏族就发展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对称的交换活动就不再维持了。只在交换方之间直接进行的互惠活动增加了,受到限制的交换活动、战争和猎头活动成为了盛行的交易方式(注:弗里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载布洛克主编:《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第161-202页。)。 看得出来,弗里德曼使用的术语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说来,他与克里斯廷森一样坚持认为,酋邦与平等社会都是部落社会的不同变体(注:厄尔:《政治控制与社会演进》,英戈尔德主编:《人类学常用百科全书:人、文化与社会生活》,第949页。)。只是,不管其表述如何不一样,就理论实质而言,与塞维斯和弗里德等人的对照比较,弗里德曼和克里斯廷森总的社会发展线索,也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这从前面提到的克里斯廷森两张图表以及弗里德曼以下一段话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 “在生产关系的纵向发展进程中,‘亚细亚’国家直接从部落结构中演化而来。随之,主要的经济流动为绝对的分散地位所决定。所以,Gumlao(平等社会)、Gumsa(圆锥形氏族或者酋邦)和“亚细亚”国家社会,可以说成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注:弗里德曼:《部落、国家与转变》,布洛克主编:《马克思主义分析与社会人类学》,第196页。) 利奇研究的克钦人的社会结构振荡,也被乔伊斯·C.怀特等人用作所谓“可变等级制”政治发展的例子(注:比如,可以参见乔伊斯·C.怀特:《东南亚早期国家的“可变等级制”及其历史根源》,《南方民族考古》第5辑(1992),第6页。)。这里“可变等级制”,怀特用的词叫作“heterarchy”,它首先是卡洛尔·L.克朗勒采用的(注:克朗勒:《有关等级制的一种辩证法评论》(Carole L.Crumley,“A Dialectical Critique of Hierarchy”),帕特森与盖利主编:《权力关系与国家形成》(Thomas C.Patterson and Christine W.Gailey,ede.,Power Relations and State Formation),华盛顿美国人类学会1987年版,第155-169页。),本来是智能研究上的一个术语。“在智能的研究中大脑是一个不按等级关系组成的复杂结构的样板;相反,不同大脑功能的支配作用取决于因时因地的条件。因而,可变等级制的实质并非平等主义或缺乏统治集团,而是灵活的等级制度,即一种其组成部分有可能被编入多种等级关系之中的结构。”(注:乔伊斯·C.怀特:《东南亚早期国家的“可变等级制”及其历史根源》,《南方民族考古》,第5辑(1992),第6页。)怀特认为,缅甸克钦人的村落在一种相对的等级化统治方式与民主方式之间振荡摇摆,“这样,等级关系便不是圆锥形的和稳定不变的,而是灵活的,并且随境遇的变化而变”。怀特该文的论点是,“向可变等级制发展的趋势可能是东南亚核心地带的一个基本的社会主题或过程”。按照有的学者的说法是,在这种社会之中,亲属关系、权力、个人业绩(如猎头)、财富(如设宴)和婚姻原则,都有可能用来决定一个人与他人在身份地位方面的差别,但是“可随时空的变化而强调其中的不同方面,以产生出不同程度和不同结构的等级体系”。怀特注意到,在东南亚的早期国家的统治者,他们的“正统合法性很少基于世系嫡传”,而是更多地基于个人业绩;成功的统治者,多不是其前任的直系嫡传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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