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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加坡法制社会建立的途径和原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 李路曲/赵莉 参加讨论

成功的原因
    新加坡的这些努力为什么能够成功呢?为什么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法制建设的 努力总是不见成效呢?这里有一个尊重法律规律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主观 地把法律分为不同阶级性质的法律,不尊重客观规律。例如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一种 全新的法律,必须在全面废弃资本主义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实行这种新型的法律体系。他 们在经历了许多曲折后才认识到这是一种失之偏颇的认识。而人民行动党政府,尤其是 李光耀本人较早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使新加坡受益匪浅。另外,在很多国家或者是过 于强调领袖个人的作用,或者是过于强调制度的作用,这都是对于国情缺乏了解。在一 个公众已经对现代法制意识有了普遍认同的国度中,过于强调领袖个人的作用显然是为 违反法律者留下了活动余地。而在一个还保留着某些传统体制的国家中,如果不重视领 袖个人的作用,或者说如果没有一个执法如山的铁腕人物,那么法律就显得非常的软弱 无力。此外,在转型时期,许多国家腐败现象增多,一些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 守,妄取份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乱纪。在实际执行时, 不但对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很少予以追究,而且即使是在其违法行为被揭露出来之后, 处理也比一般的平民百姓轻得多,这是它们无法建成法制社会的重要原因。然而新加坡 却成功地治理了腐败,从而大力推进了建立法制社会的进程。在新加坡法制社会的建设 过程中,有三个因素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不割断历史,重视法律的继承性。在取得民族运动的胜利后,人民行动党政府 并没有采取极端的做法,全面废除殖民政府的法律,而是采取尊重旧法规的态度,使旧 法律继续服务于新社会。李光耀认识到,在短期内,社会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因此 原先适用的法律在独立后仍然适用。他说,英国给我们留下了很好的法律。新加坡“接 收”英国法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照搬。例如,在新加坡民事法令第五条第五款中 规定,英国的商业法令如公司法、合同法、银行法、保险法等,在新加坡继续有效并适 用。另一种是根据英国有关法令的规定,重新制定一些法令,如票据法、受挫和约法、 诽谤法等,就是重新制定的。当然,新加坡也根据各种需要对英国的法律系统进行了某 些改革,尤其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这些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的革 新,而不是“废除伪法统”。这样做的根本点在于尊重实际。另外一点就是,人们的法 律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新的法律制定得过急,动作过大,人们的法律观念不 能适应它,那么就很难尊重它和遵守它,结果就会造成有法不依的局面。
    其次,领导人个人的作用、内部制约机制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是法制社会得以建立的 重要因素。在建立法制社会的过程中,党和政府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李光耀本人起了重 要的作用。李光耀是学法律出身的,在剑桥法学院受到了浓厚的法律思想的熏陶,也亲 眼目睹和亲身体验到了法律在英国这个法制社会中的作用,因此,他决心在新加坡也建 立一个严明的法制社会。就个人的作用而言,他做到了两点:一是尊重法律运用的规律 ,这是他的优势;二是他坚持以身作则,保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情,这就使他在制裁违 法者时无后顾之忧,不受任何约束。另外,新加坡是一个小国,最高领导人有秉公执法 的决心很容易威及全国各地,而在一个大国就不容易了,最高领导人有时鞭长莫及。正 如李光耀1992年在菲律宾演讲时说的:“高层的政治领袖如果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贪 污之风就可以铲除。只要把两三个高官绳之以法,就足以产生杀鸡儆猴的作用。这是新 加坡的经验。”[2]显然,在一个大国中仅杀两三个高官还远远不够。
    有人说新加坡法制社会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领导人个人的作用,因此偶然性很 大,如果换了一个不那么懂法和执法不那么坚决的领导人,它的法制社会就很可能遭到 破坏。这种看法不无道理,而且或许是新加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然而这话也不全面 ,在这个国家里,并非没有对高层领导人的制约机制,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试 想,在一个廉洁自重成风的社会中,领导人能够贪赃枉法而不受制裁吗?人民行动党执 政的合法性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它的廉洁自律,有损于这个形象的领袖肯定会丧失其担任 公职的合法性。这就是李光耀竭力回击反对党人对他的指控,拼命维护他的廉洁形象, 大力宣传人民行动党在建立法制社会方面的功绩的原因。另一方面,新加坡的司法有相 对的独立性,除了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的最高层对法院有实际的控制权外(这种控制权 是非法而实际存在的,但也并非不受到约束,只是在十分重要的问题上才能够表现出这种控制),所有人都无力凌驾于法院之上。司法部门的这种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后,政府官员的廉洁是法制社会得以建立的关键所在。新加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成功地防止了腐败,从而推进了其建立法制社会的进程。新加坡在这方面的经验确实 有值得各国借鉴和思考的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一番探究。
    1.人们一般认为,新加坡治理腐败成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严明和执法严厉。从理论上 讲,法律严明、执法严厉是治理腐败的最基本的手段,非此不能保证政府的廉洁,这毫 无疑问。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严明到什么程度,执法严厉到什么程度才能更有效地治 理腐败,与一般理论上的设想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它要受到各种外界变量的影响。新加 坡的法律严明和执法严厉已为世人所公认,然而,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我们都不能说法律 越严越好,包括新加坡在内。否则,大多数官员甚至普通人都可能是腐败或违法了。历 史上或现代社会中都不乏这样的例子:过严的禁烟禁酒令使烟酒泛滥成灾;不准经商或 阻碍经商的法令促使商人们以金钱铺路,无孔不入。那么,是什么对法律严明和执法严 厉的实现程度起决定作用呢?无疑,政治文化是最为深刻的原因。如果一个社会的占主 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的现代性程度很高,那么它对腐败的抑制性就强。这就是为什么一般 来说发达社会比发展中社会的腐败现象要少的原因。在现代性较高的文化氛围中,人们 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荣誉感、功效感、忠诚感和权利义务感很强,因而对现代的价 值准则有普遍的社会认同,对于违背公共道德的腐败行为有着明确的是非标准,因此, 国家在治理腐败时也就比较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相反,在一个缺乏现代性的文化氛 围中,人们的是非标准往往是把家族的、小集团的和地方的利益置于社会的、公众的和 国家的利益之上,这样,国家在治理腐败时就很难不受到来自狭小的传统势力的抵制。 许多发展中社会腐败现象丛生,政府治理腐败的措施苍白无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 原因。新加坡社会政治文化的现代性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它的现代的政治价值观早已 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大众中得到内化。具有现代性的“新加坡人”的“民族意识 ”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都把自己称为“新加坡人”,而不愿称为华人、马来人或 印度人。这是人们在文化上脱离传统、具有现代价值性的重要标志。在大多数新加坡人 的行为准则中,公共意识总能战胜小集团的或个人的意识。国家和民族意识、自由竞争 意识、市场意识和平等与互助意识等现代价值观念已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这是它抵 制腐败的内在的文化机制。没有这种内在机制,法律严明和执法严厉只能是一纸空文。 另外一个与执法严厉有关的问题是领导集团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政府如果取得了来自公 众心目中的合法性承认,例如公众对政府所宣扬的意识形态和爱国主义有认同感,并且 国家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引导人们的信仰,那么,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无论这种信仰是 象征性的还是出于理性的,这个政权都会拥有忠诚,它会因为得到了公众的授权而制定 出非常有力的制裁方式来执行社会化了的行为规范。如果在一个社会主流的或政府所宣 扬的政治文化中缺乏信任和公共认同,存在着多疑、嫉妒以及对本家族和本小集团之外 的人的潜在的或实际的敌意,那么,这种政治文化就不能成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相反 ,只能破坏政府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国家就失去了凝聚力和坚决推行廉政措 施的文化基础。在这一点上新加坡与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所不同,其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比较牢固。30多年来,人民行动党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以“生存意识”、国家观 念和“共同价值观”等为标志,打着民主社会主义和儒家伦理等旗号,凝聚了人们的价 值观和信仰,致使多数新加坡人认为,只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政府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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