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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杨栋梁 参加讨论

二、美国主导下的战后经济改革
    在占领时期美国对日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中,经济改革及其成果对于战后型经济体制的 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本、劳动和土地是近代经济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构 成和配置一般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制度固定下来的。一定的经济要素构成和配置,不 仅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也会决定国民经济的性质。美国主导的经济改革正是以修 改日本的基本经济制度为重点,围绕着资本、土地和劳动三大问题展开的,史称农地、 劳动、解散财阀三大经济改革。
    关于农地改革的必要性,美国的前提认识是,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度,不仅造成农 村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的贫困,导致日本社会长期不稳定,而且也是滋生军国主义的温 床。1945年12月9日,占领当局发表了被称为“农民解放令”的《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 录》,以便通过改革,“排除促进经济民主化的障碍”,“打破几个世纪以来在封建压 迫下使日本农民奴隶化的经济桎梏”[3](p.41)
    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政府被迫进行大力度的农地改革,根据1946年10月颁布的《建 立自耕农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国家征购全部不在村地主的土地,在村地主则视 其是否亲自耕作及地区的差异,允许其保留部分土地(不耕作者1町步、耕作者3町步, 北海道相应为4町步和12町步),余者国家征购。国家再以征购价格和30年分期偿还的条 件,将土地售给无地或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到1949年农地改革基本结束时,共征购 地主土地193万町步,占改革前出租地总面积的80%,430万佃户购得土地,全国自耕地 面积一下子增至耕地总面积的90%[4](p.514~532)。
    农地改革正值日本战后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大米的价格5年内上涨了28倍。土地的征购 和出售价格由于是以1946年为标准,因此到1950年,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实际地价已降 到原价的5-7%[3](pp.79~81),这就是说,农地改革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 ,以和平方式,通过近似于没收的价格征购了地主土地、再以近似于无偿的价格把土地 分配给农民,一举消灭了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农地改革的直接经济效果是在日本建立了自耕农经济,彻底消灭了农村中盛行封建剥 削现象,有利于改善农家经济,加快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进而扩大了国内市场, 适应了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政治效果则在于,农村中居人口多数的佃农通 过农地改革而获得土地,成为“有产者”,又因“有产”而“安居乐业”,用美国学者 的话说。它使日本农村由过去的“过激主义或超国家主义的温床”,变成了“保守主义 的苗圃”[5](p.195)。
    关于劳动改革,美国注意到战前日本财阀垄断、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与民主力量的过弱 有关,而民主力量过弱的重要原因,又在于劳动阶级长期处于经济上无力量、政治上无 地位的状态。从培植民主主义势力以对抗可能再生的军国主义这一目标出发,美国在《 初期对日占领方针》中明确的劳动政策是,创造使自由、民主主义的劳动运动发展的形 势,促进以团体契约为基础的新型劳资关系,制定民主主义的劳动法规。
    据此政策方针,战后初期废除了战前、战时禁止和镇压工人运动的法令法规,解散了 镇压工人运动的秘密警察机构,释放了政治犯和工运领导人,各种工会组织重新恢复活 动,日本迎来了战后初期工人运动的高潮。
    1945年12月、1946年9月和1947年4月,在占领当局的监督指导下,日本政府先后颁布 了《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标准法》,史称“战后劳动三法”。法律 规定,劳动者的团结权和争议权受法律保护,资方不得干涉工会的活动。设立劳动委员 会、斡旋、调停及仲裁劳资争议。对劳动者的有关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失业、人身伤 亡处理、禁止强制劳动、排除中间剥削、禁止妇女和童工夜间劳动、男女同工同酬等事 项,法律上也都作了明文规定。
    战前日本的工人阶级,政治上没有地位,经济地位更差。劳资关系中,保留着许多封 建性的传统和习惯,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矿山、水产乃至一些纺织部门中,工人的人身 处于一种半自由的状态,克扣工资、体罚现象司空见惯。战前的日本没有一部保护工人 权益的立法,工人及工会的反抗活动一再遭到残酷镇压。战后“劳动三法”从法律上规 定了劳动阶级的基本权利,这在日本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是必 须指出,美国占领当局主持进行的劳动改革,其本意并不是要让工人当家作主,而是要 通过这一改革,寻求日本社会各种力量发展的平衡,当日本的工人运动超过美国占领当 局所认为必要的规模和限度时,便受到了严厉的限制和镇压。1947年占领当局禁止“二 ·一全国大罢工”、取消公务员团体争议权和交涉权、提出“工资三原则”等,使劳动 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
    关于解散财阀及相关的经济改革。美国认为,“所有的财阀都是军国主义者”[6](p.3 14),“财阀是最大的战争潜力”,它们使对外“侵略和征服成为可能”[7](p.186)。 因此,解散财阀一开始就是对日占领政策的重点,《初期对日占领方针》明文规定:“ 支持对一直统治着日本国大部分工商业的产业及金融大康采恩实行解体的计划”[8](pp .102~104)。
    财阀作为一种“垂直的、同族的、封闭性的垄断组织”[7](p.187),主要是通过财阀 家族对资本和经营的直接控制实现垄断的。1946至1947年进行的解散财阀工作也正是围 绕这两个重点展开的。
    为了打破财阀对资本的垄断,强令各财阀解散其控股公司,并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上缴给国家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再根据分散化、大众化、民主化的原则, 制定各类承购者承购上限,并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证券发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标 出售、经纪人推销、委托销售的优先顺序,对有价证券进行了公开处理。据统计,在此 次改革中,有42家控股公司被解散,到1951年6月,实际处理的股票为2.33亿股,总金 额为141亿日元。
    为了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经营的统治,在公布指定解散的财阀名单时,控股公司整理 委员会同时公布了56名必须离开现职的财阀家族成员名单。1948年1月通过的《排除财 阀家族同族统治办法》再次确认上述成员10年内不得重新任职。除此之外,在1947年开 展的大规模清洗军国主义分子运动中,财界领导人及企业干部有1535人被“清洗”[6]( p.296)。
    作为解散财阀、打破垄断的纵深措施,在占领当局的要求下,日本于1947年4月和12月 先后颁布实施《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和《排除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排集法”)。1948年2月,又根据上述法律,指定325家工 矿、服务业企业或公司为“排集”对象,限期“分割”。但是,“排集”并未按原计划 进行,冷战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即认为解散财阀及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 中,虽然“削弱了战争能力,但也损害了日本的产业制造能率,延缓了日本自力的进程 ”,不利于实现美国设想的使日本成为“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 屏障”目标[3](pp.64~66)。结果,只有17家被指定企业受到“分割”处理,“排集” 半途而废。
    尽管如此,通过解散财阀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等改革措施,还是使日本的经济制 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资本占有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私人垄断,变为社会分 散占有,最后走向法人垄断;在企业(公司)的组织制度上,由战前的财阀家族统治,变 为经营者统治,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特别是财阀家族成员退出现职后,为一批有 能力的经营者走上高层管理岗位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改革为近代以来裙带性财阀资本 主义向战后法人资本主义的转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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