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施统一法的州的地域分布很不均衡。在1985年的统计中,采用统一法或实施 相似法律最多的前10个州依次是明尼苏达(45)、科罗拉多(42)、北达科他(40)、蒙大拿 (38)、华盛顿(36)、俄勒冈(35)、堪萨斯(35)、爱达荷(34)、俄克拉何马(33)、缅因(3 2),最少的12个州依次是北卡罗来那(22)、得克萨斯(22)、肯塔基(22)、纽约(22)、印 第安纳(21)、新罕布什尔(21)、亚拉巴马(20)、佐治亚(20)、南卡罗来那(19)、佛蒙特 (18)、密西西比(17)、路易斯安那(12)。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排在第一位的明尼苏达所 采用的统一州法数是排在最后一位的路易斯安那的3.7倍多,排在前10位的州所采用的 统一法平均比排在后10位的州多出一倍。尤为重要的是,排在前10位的州,除缅因外, 都在中西部和西北部(注:俄克拉何马属于中西部还是南部观点不一,此处将其归入中 西部。),而排在最后的12个州则集中在南部和东北部。这种现象本身并不意外--南 部保守的州权主义、新英格兰的个人主义和强烈的地方倾向、中西部的合作进步主义[4 ](P289)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但它的存在表明统一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某一地区之 内,统一州法运动的实际效果因此要大打折扣。 第四,据统计,《统一流通票据法》中的至少75个条款在不同的州存在相互冲突的司 法解释[14](P43)。可见,即使某统一法得到了广泛的接受,而且各州颁布的法律条文 完全一致,仍然不能保证各州法律在该领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由于统一法属于 州法,并非联邦法律,所以它们的最终解释权归各州的最高法院,而不同州的法院对同 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就使各州法律的统一在很多情况下只是表现 在形式上。 尽管步履维艰,美国的统一州法运动毕竟顽强地走了过来。在成立后的一百多年间,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已经颁布了250多个统一法,其中100多个被一个以上的州采用[15] [16](P6)。在这些统一法的推动和为数更多的样板法的引领下,各州法律的差别逐步缩 小,在一些重要领域还基本实现了州法的统一。目前,“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建 议州立法委员会”依然生机勃勃,各州接受统一法的热情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在“建 议州立法委员会”方面,从2003年开始,过去每年最后才公布选择结果的传统被打破, 改为每次会议以后先公布该部分的电子版,年终再结集出版的办法,使各州能够更及时 地得到立法建议[17](P11)。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方面,2002-2003年度收到的立 法建议有165项,各州实施的统一法是78例,比上一年度增加了50%[16](P8)。 美国统一州法运动的兴起虽然有州际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但保住州的权利、防止国 会立法对州权的侵蚀才是它的首要目的[1](PP88,92)[18](P47)。因此,无论是评价统 一州法运动的过去还是预测它的未来,单纯考察运动本身的发展以及各州对它的接受程 度都是不够的,它与国会立法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统一州法与国会立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种形式: (一)如果国会认为某方面有统一法律的必要,而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却迟迟没有制定 相应的统一法,或者委员会已经公布了统一法,但各州没有积极实施,则国会可以名正 言顺地出面干预。比如,由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各州始终都没能就商品质量保证问 题做出规定,所以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商品质量保证法》(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轻易地将其管理权扩张到这个领域;另如,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虽然 早在1968年便出台了《统一消费信贷法》(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但国会却 可以在1988年以《联邦消费信贷保护法》(The Federal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Act)将其取代,因为直到FCCPA获得通过时,UCCC只在7个州得到采用(还有人认为只有5 个州)[11](PP65-67)。在那些确实不便直接立法的领域,国会就以手中掌握的拨款权力 相要挟,迫使各州接受它所制定的统一规范。1974年,国会就使出这一招,要求各州把 公路最高时速统一降至55英里/小时。它规定,凡是不接受它的限速要求的州都将失去1 0%的联邦公路拨款。此后,类似的事情经常发生。比如,1984年国会要求将能够买酒的 最低年龄提高到21岁,不实施它所期望的法律的州就会失去公路基金;1990年国会又通 过《饭店和汽车旅馆消防安全法》,规定联邦雇员旅行时只能住在达到统一的消防安全 标准的接待机构,由联邦补助金资助的会议、培训或研修活动也只能在达到统一标准的 饭店或汽车旅馆举行,以此鼓励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法,等等[4](PP12-1 5)。 (二)在统一州法成效显著的领域,各州对统一法的积极态度有时能对国会的立法冲动 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统一商法典》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它的广泛实施打消了 国会通过相关立法的念头[11](P65)。 (三)在统一州法成效显著或者已经初具规模的领域,各州对统一法的积极态度并不能 对国会的立法冲动产生任何影响,国会依然颁布它所制定的法律,从而使这个领域出现 国会法与统一法并存的局面。早在1950年和1968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就针对抚养费 和子女监护判决的执行问题分别通过了《统一抚养费互惠执行法》和《统一子女监护管 辖权法》,而且这两个统一法很快就被所有州接受。但是,这并没有妨碍国会在1980年 和1994年也分别就这两个问题通过了与统一法并不完全一致的相关法令[19][20]。 (四)统一州法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国会也不插手。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始终都很关 注但至今仍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各州离婚法的冲突。对于这个统一州法全国委员 会基本上已经束手无策的问题,国会却没有出面过问的意图[11](P66-67)。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1)统一州法运动没能从根本上阻止国会立法权力的扩张;(2)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国会各自的立法权限仍不明确,二者各行其是,造成一些立法上 的混乱。第一点说明统一州法运动并没有完成它的初始目标,第二点则预示统一州法运 动以后很可能还会与国会的立法活动发生冲突。 总起来看,不论在接受统一法时是踊跃还是观望,各州对通过协商自主解决州际法律 冲突这种方式已经没有异议;国会虽然不反对各州法律的统一,但在当前的联邦体制下 ,它也不会轻易放弃已经获得的管理权。因此,统一州法运动将来遇到的来自各州的阻 力可能会越来越小,而来自国会的压力可能会越来越大,能否处理好与国会的矛盾将是 统一州法运动能否更顺利地走下去的关键。所幸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 ,并设立了“联邦关系委员会”,专门负责这方面的问题[16](P4-5)。如果能得到各州 的信任,再协调好与国会的关系,美国统一州法运动的前景应该会更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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