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的关系
关于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殖民地时期大庄园自产生之日起就与印第安村社不相容,并且矛盾日趋激烈;[1]8有的学者认为,“印第安村社与大庄园的关系既是共存的,又是相冲突的。印第安人依赖庄园劳动所得补充自己土地收入的不足,同时,大庄园依靠村社的印第安人作为季节性工人和佃农。[2]29其实,这两种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概括了殖民地不同时期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之间的关系,因为二者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殖民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并非一成不变:前一种说法指的是殖民地初期大庄园形成过程中与印第安村社的关系,后一种说法则概括了殖民地大庄园地位稳固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对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笔者认为,只有全面和深入分析殖民地时期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的关系,才能洞悉殖民地时期作为两种主要社会单位的发展脉络,也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了解殖民地时期墨西哥的社会状况,以及今天墨西哥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本文将着眼于墨西哥中部地区,尤其是把墨西哥城周围地区作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大庄园和印第安村社的关系变化过程,因为这里既包括人口密集的印第安村社居民,又是总督管辖范围内西班牙人居住最集中的地方,是墨西哥城庄园主利益的核心地区,也是墨西哥印第安人生活的中心地区;西班牙人和印第安人的关系紧密,互相影响强烈。殖民地时期印第安人与西班牙人由最初的武力冲突,逐步走向共存与调和,而大庄园的兴起和发展,正反映了这样的演变过程,但是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对双方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实际上印第安村社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其命运完全依附于大庄园。 一 土地和劳动力是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赖以存在的基础。大庄园的土地基本上是利用各种方式从印第安人手里掠夺过来的。大庄园的形成最初可以追溯到西班牙国王补偿征服者和他们后代服役的土地授予。国王通常把土地授给那些出身高贵、拥有经济实力,以及在殖民征服活动中由于个人的某些重要贡献而享有特权的人。据L.辛普森的估计,1540年到1620年期间,授给西班牙人12742份“骑兵份地”的可耕地。在征服后的100年内,超过一半的农业耕地和牧场土地从印第安人手中被公开转移到西班牙殖民者的名下。[3]277除了授予的土地之外,西班牙殖民者还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印第安人的土地,16世纪中期以来,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从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印第安人那里购买土地,这种方法在征服活动还没有结束之前就使用,后来持续了很长的一段时间。西班牙王室有时候授予购买土地的许可证,但是单独购买土地常常被看作西班牙人和印第安人进行交易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购买方法背后隐藏着各种欺诈行为。根据保存的资料,有人向印第安人以“购买”的名义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土地。比如,一个西班牙人在1583年以前,101份不同的土地就是全部以这种方式获得的。 第二种方法就是运用委托监护特权或者政治职位获得土地。虽然委托监护制本身是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但是,委托监护主能够利用拥有的特权所能提供的种种有利条件为自己获得土地。C.吉布森对墨西哥谷地的研究表明,委托监护制事实上有助于获得地产。例如,墨西哥谷地大约有10个委托监护主在监护范围内或者辖区附近拥有一定的地产,大约3个委托监护主在自己的监护范围之外或者别人的监护范围内拥有地产;[3]275同样,J.洛克哈特通过研究特殊个案也发现,最古老、最稳定、最有声誉、位置最佳的庄园形成于最初的委托监护主及其家族的地产。[4]418事实上,“无论是托莱多(西班牙城市,1560年前曾经为王室所在地)有预见的措施,还是不同情况下企图实行的措施,都未能阻止土著居民的大部分地产合法或者非法地转入到西班牙人或者土生白人手中。委托监护制就是一种为这种隐蔽的掠夺提供方便的制度”。[5]46其实,到1720年完全废除委托监护制的时候,最早的委托监护主后代已经牢牢控制了印第安人的土地资产以及劳动力。这种事实说明,“通过委托监护制扩张土地也是大庄园形成的渠道之一。”[6]56 第三种是完全接受恩赐。1535年之后,申请土地授予的程序通常是申请人请求总督指派给农业耕地或者牧场土地。事实上申请人已经在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农场或者住宅。被批准的土地授予作为大牲畜牧场或者小牲畜牧场,常常用来放牧绵羊或者山羊,或者作为农场。在土地授予颁布之前要认真调查,确保被申请的土地依据印第安人的标准是属于没有人占领的地域,得到一块土地授予权之前,要经过多次审查。印第安村社头领“卡西克”和市政会还要正式承认这样的授予不会给印第安村社造成任何伤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西班牙人和“卡西克”相互勾结,贿赂或者强迫印第安人捐赠土地,所以这种看似“恩赐”土地的做法本质上是非法吞并印第安人的土地。这样,从16世纪中期以来,大片土地落入西班牙人手中,初步具有庄园需要的土地规模,为大庄园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基础。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第一批庄园形成。到殖民地晚期,墨西哥谷地大约已经有160个庄园。 16世纪末期,西班牙人侵占印第安人土地的行为合法化,意味着大庄园的基础得以稳固,确定了殖民地农业和土地占有的日后发展模式。为了扭转非法占有印第安人土地的混乱局面,西班牙国王1591年颁布一项法令:规定凡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印第安人土地的以及没有土地证的,都要向国库交纳一笔费用,使拥有的土地合法化。这样做实际上演变为进一步掠夺土地,因为借助于上缴到国库的少量费用,可以得到土地所有权,不仅包括已经侵占的土地,还涉及在纠正土地所有权过程中没收的土地,“土地审定制度”(La Composición)的实施加速庄园土地规模的扩张进程,客观上有利于庄园经济的发展。这也说明,国王已经在法律上确认土地私人所有权,也是大庄园被法律确认的标志,因此,我们可以把16世纪晚期作为大庄园形成的最重要起点。这种法令的执行在1643-1645年达到顶峰,1675-1676年西班牙王室又颁布同样的命令。土地审定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7世纪末期,偏僻地区到18世纪中期才接近尾声。这样,利用出售土地审定证书,墨西哥农村土地的集中得以合法化。 因此,从大庄园形成的过程来看,大庄园从产生之日开始,就和印第安村社存在着尖锐的对立矛盾,印第安人的土地被任意掠夺却没有还击之力,大庄园规模的日益扩大也意味着印第安村社的日益萎缩。虽然西班牙殖民者一直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但是并没有将其全部土地占为己有,一直到独立战争前夕,虽然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西班牙王室允许大部分印第安村社保留一部分土地,用来维持印第安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西班牙人考虑到印第安人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让村社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印第安村社仍然“合法地占有土地,主要种植本地的作物,生产和销售手工制作的商品,并享有很大的政治自治”。[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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