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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研究在验证上的困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张耕华 参加讨论


    最后,我们来讨论“理”的实证。
    自然科学只能实证“理”,不能实证“事”,历史学能不能实证历史之“理”呢?这也是一个复杂且分歧颇大的问题。
    “理”可以视为事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关系,对“理”的理论陈述,通常表现为一种“普遍性命题”。单称判断指称的是特定时空下的“点”,普通命题指称的是特定时空下的“面”(如“清朝人都留发辫”)。与之不同的是,普遍性命题是超越时空的,如自由落体定理,不能说在伽利略时代有效,在今天就无效,或在意大利有效,在中国就无效,它是不受时空限定的普遍有效。这样的“理”,通常也称之为“规律”,而“普遍性命题”也就是“规律理论”。
    庞卓恒先生认为,能够称得上普遍规律的,只能是“因果必然性规律”。他把“因果必然性规律”的形式陈述为:任何物质实体(M),由于自身内在特性决定(C),在受到不同的外部因素制约的存在条件下(c1、c2,……cn),必然出现相应的不同反应,从而必然产生出相应的不同结果(E1、E2,……En)(注: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也可以陈述为:如果具备了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C1,C2,直到Cn),就必然产生某种结果(E)。即Necessarily,if(C1……Cn),then E(注:庞卓恒:《历史学是不是科学》,《史学理论研究》1997年第3期。)。从验证的具体操作来看,无论是单称判断、普通命题,还是普遍性命题,命题本身必须给出确实、清晰的信息,这是验证操作的前提。如果命题给出的信息不清晰、不确定,那么验证操作就无法进行。比如,说“这是一顶帽子”,或者说“这不是一顶帽子”,这样的陈述就可以验证。如果说“这是一顶帽子或这不是一顶帽子”,那么,这样的陈述便无法验证,因为命题本身什么也没有说,我们既无法证实它对,也无法证实它错。所以,理论命题的能否进行验证操作,取决于理论命题所给出的信息是否清晰而确定。
    大体说来,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命题”都能给出清晰、确定的理论陈述,故而都能做出确实可靠的证实或证伪。而这一点,恰恰是历史学的“缺欠”。比如,有这么一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规律:
    注释③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历史发展的进程与劳动者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的密切联系是明摆着的,其在历史上的多次重演,也使得我们有可能对其做出概括归纳,但所获得的这个“普遍性命题”却无法做出确实有效的验证。因为命题中的“极少”、“很少”、“极多”、“很多”等条件项,都是没有给出确切的界定--条件项的质、量,以及演变的“临界点”,都没有确定性的界定,这就使得我们对命题的验证无法操作。正如殷海光所说:在物理科学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对独立的因果系统和相干系统(a system of relevance)的确定边沿。这在数理天文学中显然易见。1846年Leverrier发现Neptune(海王星)就是很好的实例。然而,在人事历史中,客观的因果脉络往往无法确定,而且相干系统的边沿何在根本难以摸清(注:《殷海光林毓生书信集》,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虽然要对历史学中的理论命题作出形式化的语句陈述有相当的困难,但历史学家仍然可以使用一种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理论概括,来应对他人的质疑。因为理论命题所肯定的只是“条件具备必定产生某一结果”,而“条件具备必定产生某一结果”与“某一结果没有产生必定是条件没有具备”并不矛盾。所以,虽然理论命题陈述的是“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条件具备),必定产生“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某一结果)。而历史学家则可以从“人的依附关系的特征”出发,来推断该社会一定是“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从“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出发,来推断该社会一定是“剩余产品极多,很多交换”。因为历史学仅仅在叙述上表现为从前提条件来分析、推理结果,而其思维总是从结果开始的,从结果来分析、推论其前提条件的,这就使得历史学家在因果概括或解释时处于一种“事后诸葛亮”的位置上,从而对某一结果的产生或未产生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至于社会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少到怎样的水平,交换少到怎样的程度,社会只能是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社会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多到怎样的水平,交换多到怎样的程度,社会就会转化为以“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这些命题本身并没有给出清晰而确定性的陈述(注:历史学家不能对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做出确定性的陈述,原因在于历史中的普遍性太不稳定、太不确定。)。如果坚持以这样的方式来追问历史学家,那么历史学家就“下不了台”了。正因为有这一层困难,所以我们通常只能将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当作进一步研究的指南,而不是解题的公式(注: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只是研究的指南,不是解题的公式,这一点几乎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许多论著、论文的作者看不到这一点:即肯定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只是研究的指南,不是解题的公式,同时又肯定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能够验证,这其实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深入追问下去:“指南”与“公式”是什么区别?为什么只能称其为“指南”,不能称其为是“公式”?这样的追问,最终得到的结果,恐怕也是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不能获得验证。)。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实证是“普遍性命题”的本质特征,不能实证就不能称其为“普遍性命题”,因此历史学并不能生产出“普遍性命题”;或许我们也可以说,历史学中也有“普遍性命题”,只是它不具有实证性,至少应该承认历史学与自然科学在“普遍性命题”的验证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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