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 《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诏:“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阎步克云:“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左雄定制年未四十者不得举孝廉,若有秀异,不拘年齿。至此此制正式废除。但从‘勿拘老幼’之‘老’字,似乎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此时也被废除了。”(《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97页)从制度变迁上来说,此论甚确。但我以为“勿拘老幼”之“老”应是习惯用语,不宜视为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制度。黄初三年春正月诏直接针对的就是阳嘉年龄限定制度。 ⑥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98页。 ⑦ 《后汉书·陈球列传》。 ⑧ 《三国志·魏书·吕布传》引《先贤行状》。 ⑨ 参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二章。阎著也揭示了“试职”是只在州郡国内的范围内试以吏职,而不是在公府中央机构试职。“试职”不限于孝廉,限于本文所论对象,只谈孝廉问题。 ⑩ 《后汉书·和帝纪》。 (11) 《后汉书·桓帝纪》。关于“十岁以上”,我以为是指曾任二百石以下的吏职10年,而非指官。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88页。 (12) 至于曹操的“任侠”,本身就是汉人入仕的一大障碍。在汉代社会,任侠者往往要“改节”、“折节”、“变节”后才能为统治者所容忍,吸收进入官僚队伍(参见拙文《秦汉社会势力及其官僚化问题研究之一:以游侠为中心的探讨》,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编《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线装书局,2006年),而曹操的“任侠”却没有对其入仕构成负面影响。 (13) 《后汉书·许劭列传》。 (14) 《后汉书》卷68《郭太列传》注引《谢承书》。 (15) 《后汉书·许劭列传》及引《蜀志》。 (16)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102页。 (17) 汉末名士对人物褒贬的权力不是国家赋予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也被称为“私法”。《晋书·祖逖传》附兄《祖纳传》云:“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此虽晋事,但月旦“私法”的观念也反映了汉魏以来人们对沦入名士之手的乡里舆论性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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