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书编撰与1980年以来的变革(6)
(三)表现形态 这个概念目前在西方历史考据学界,尤其是在法国和美国特别流行,其意义及其运用 也多种多样。而唯一的共同点在于,与传统的倾向于将具有结构实体的现实世界与作为 表现形态(意识形态,文化)的主观世界加以对立起来的历史考据学有所不同的是,现时 的历史考据学则强调将这两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不同层次的世界统一起来的相互之 间的联系。在此视野中,即使我们尚无法给出表现形态一词的确切内涵,它亦已经获得 了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在此提出我们以为是至关重要的三种用途。 1.在60年代,现代历史学家之间就所使用的社会历史研究的范畴问题发生了一场严重 的争议。 诸如罗朗·穆斯尼埃(Roland Mousnier)这样的历史学家认为,应该使用研究对象所属 的范畴(或曰表现形态):如果说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社会由不同社会等级(教士,贵族 和第三等级)所代表,那么,这些等级范畴便是用以分析这一时期社会的准确范畴。而 诸如拉布鲁斯这样的另一些历史学家们则认为这些内源性的范畴乃是一些意识形态的范 畴,他们还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是难识其庐山真面目的,因而必须使用来自其外部的范 畴来分析,特别是运用社会阶层的概念来分析。而今天历史学家们的视野与此完全不同 。他们认为应该对社会赋予自身的表现形态和社会形象加以关注研究,同时注意到所有 的表现形态系统,而不仅仅是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强加于人的表现形态,而且还应注意到 以下的双重概念: 其一、任何表现形态都在表征社会的某一方面,而非其全部,而且是以间接的方式加 以表征的。 其二、这种表现形态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并由此进而对社会群体产生作用。 例如,1695年的人头税制度就是路易十四统治中期官僚精英们用以表征当时社会的十 分等级化的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却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表象,若象夏尔·罗瓦索(Charles Loyseau)那样以绝对王权主义的法学家的眼光考察这一问题,那就只能是非常片面地把握该社会的全貌。然而他对该社会的理解仍不失其重要性,因为这种以社会地位等级的方式对一个盛行摹仿和攀比的社会所作的表征,必然会对社会中具有生机活力的部分产生影响。对这一点,启蒙时代诸多思想家已有描述,而诺贝尔·埃利亚斯(Nobert Elias)在其著作《宫廷社会》一书中亦有相关论述。 2.社会表现形态有助于在微观史学研究和宏观史学研究的分析范畴之间建立起联系。 众人皆认同的社会表现形态(如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社会集团话语)能够产生出群体 的文化特性。为史学界所深入研究的一个案例即为“喧闹”案例(这个词语指尤为16世 纪的法国的青年团体所喜闻乐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当老夫娶少妻时,年轻人以大声喧哗 的方式表达其对此所持的反对态度)。历史学家指出,这种表现方式有助于年轻人产生 某种群体意识,而这种意识在社会的构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3.社会表现形态有助于避免史学研究中的混淆年代的错误,因为它能使我们更好地理 解古代思想的范畴。 我们不妨从经济现象史和经济思想史中举一些例子。在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的经济学 文本时,我们会饶有兴趣地发现,甚至连亚当。斯密的文本也都暗示有某种“正常的” 或“合适的”的经济行为的存在。我们目前所拥有的经济学范畴无法理解这些概念。然 而,爱德华·汤普森(Edward Thompson)对18世纪大众心目中的“道德经济学”的研究 却表明,这些概念属于当时整个社会经济表现形态的一部分,而这种表现形态不仅非常 合乎逻辑,而且对人们实际的经济行为产生过影响。若我们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对商品 加以分类的文献和依据某些集体组织对商品质量所作出的评估对其进行排名的文献,我 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我们不将这些文本纳入当时社会和经济的等级化的表现形态 中加以考察的话,这些文本不会有什么意义。而1695年根据社会经济等级排列而设的人 头税制度也只是这个问题的一个特殊例证而已。 目前历史考据学又重新关注整体性历史学研究了,或曰“世界历史”,一如2000年在 奥斯陆举行的国际历史学大会所表明的那样。这种重新关注的现象有时似有人为之嫌, 然而它却有双重意义。首先,它使我们得以将微观历史研究和更广泛意义上的地方史志 研究纳入更为开阔的整体性历史研究的视野中加以考察,而整体性历史研究所关注的恰 恰是将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各种局部性地域性的社会实践加以比较。其次,它向比较研究 敞开了大门。往日马克。布洛赫曾力主进行比较研究,而今天,比较研究作为最有潜力 的研究途径之一,可以使我们避免微观研究的主观性并将能微观研究成果的意义加以扩 展。王国斌(Bin WONG)最近于《年鉴》杂志(2001年)发表的文章,就使用了地域的概念 来分析中国和东亚诸国的不同历史命运,是一篇独具慧眼的成功之作。他将西方的概念 用之于亚洲的社会历史空间(反之亦可),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地中海诸国和亚洲诸国 各自历史进程的独特性,而不至于落入简约化的文化主义的窠臼。他由此而证明了我们 所有的历史学家,无论是中国历史学家还是欧洲历史学家,彼此都有充分的理由互相解 读对方的文明史并相互切磋探讨。 本文为中国法国史研究会和法国人文科学之家基金会于2004年7月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举办的中法历史文化暑期班讲座内容之一。感谢葛涅先生授权本刊发表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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