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奴隶制下,黑人是属于主人的财产,其婚姻、家庭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即使黑人奴隶组成了家庭,也会因主人亡故、经济困难等原因,随时可能面临家庭成员被转让或买卖而导致骨肉分离的惨剧。但对于奴隶来说,家庭仍然是最重要的生存机制之一。在这种特殊制度下,黑人奴隶以各种方式维持属于自己的家庭生活,从而使其文化得以生存和延续。 一、相对稳定的黑人家庭存在的条件 1970年代以前的史学家大多认为,在奴隶制下黑人根本没有家庭生活可言。社会学家菲利普·豪泽对黑人家庭历史的观点是:“由于长期以来黑人在美国社会中地位低下,造成了美国黑人家庭的瓦解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在奴隶制时期及其奴隶解放之后的半个世纪里,黑人从来没有机会获得白人中产阶级所享有的那种家庭生活模式。事实上黑人家庭在奴隶制下被摧毁了,黑人奴隶那时不可能建立任何持久的家庭组织形式。”[1](P468)艾布拉姆·坎迪纳和莱昂纳尔·奥维齐的观点是,在奴隶制下,最基本的黑人家庭组织类型都不可能存在,更不用说大家庭。唯一可能得以存在的家庭形式是家中只有母亲和孩子,没有父亲,也不知道父亲是谁;即使有父亲,他在家庭中也不起任何作用。[2](Pxvii)丹尼尔·莫伊尼汗认为,“白人是通过摧毁黑人的家庭来摧毁黑人的意志的”;三个世纪的“不公”致使“美国黑人的家庭生活结构严重扭曲”;并造成一种“病态的混乱”。[2](Pxvii)詹姆斯·布来克维尔相信,尽管奴隶制没有完全摧毁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和家庭,却侵蚀了为黑人所熟悉的那种作为西非社会秩序支柱的家庭。这种侵蚀缓慢而隐伏,但对黑人奴隶的影响却是深远的。[3](P36) 后来学术界又转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奴隶们英勇地抵抗着奴隶制的毁灭性因素,成为自身命运的积极塑造者,造就了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并持续到20世纪。[4](P84) 到1970年代以后,有些史学家在对史料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证实多数黑人奴隶在双亲家庭中长大,很多家庭维系的时间很长。[2](Chapter 1)乔治·拉维克通过对奴隶自述的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奴隶不允许订立合法的婚约,但被奴役的黑人男女并非仅仅通过乱交而繁衍。他们以各种为社会和文化所认同的方式组成家庭,生儿育女”,“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家庭关系是稳定的。”[5](P79,88) 从史料记载和史学著述中不难看出,承认在奴隶制下存在着黑人家庭,这种观点已基本成为共识。虽然在奴隶制下黑人不能享有订立婚姻契约的权利,但相对稳定的黑人家庭是存在的。 首先,黑人奴隶有组成家庭的愿望。非洲黑人有着强烈的家庭传统观念。在非洲,广义上的家庭,即家族,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个人在亲缘体系中才能找到群体的归宿感和自身在群体中的位置。对被贩卖到北美受奴役的非洲黑人而言,“最大的创伤或许就在于脱离了亲属体系。”[6](P90)当那些黑人被驱赶上贩奴船之时,他们的家人和朋友被抛在了身后。到了大洋彼岸,他们四顾茫茫,举目无亲,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因此,在陌生的环境中建立自己的家庭生活对这些背井离乡的黑人奴隶尤为重要。组成家庭也是在奴隶制的艰难环境下实现群体生存的手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被贩卖到切萨皮克地区的非洲黑人就开始试图建立自己的家庭生活。[7](P445)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他们绝大多数无法重新建立家庭,更无法组成西非社会那样的亲缘体系。但是黑人一直为争取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而努力。例如,1739年马里兰殖民地乔治王子县的非洲黑人策划了一场暴动,原因之一就是由于黑人女子数量不足,他们找不到结婚的对象。[7](P446-447) 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人也允许黑人奴隶组成家庭。在奴隶制早期,黑人奴隶所生的小孩被看作负担,一个黑人小孩从出生到把他训练成一个强劳力所需费用很高,甚至比从非洲购买一个成年黑人奴隶的价钱高出许多。所以,在奴隶制早期,奴隶主不鼓励奴隶结婚生育。后来,奴隶主逐渐发现了允许奴隶建立家庭的益处,于是他们转而鼓励奴隶结婚成家,并认可他们的婚姻。[6](P92)除少数主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比如找了黑人女奴作情妇,或为了在出售自己的奴隶时避免考虑保持他们家庭的完整而不希望奴隶结婚以外,[8](P931)多数主人会鼓励黑人男女的结合。即使是对奴隶抱冷漠态度的主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反对。因为,一方面奴隶组成家庭更容易管理,主人可以把家庭作为分配衣食的基本单位,而且有了妻儿牵挂的奴隶逃跑或以其它方式抵抗的可能性会减少。例如,1745-1779年南马里兰的逃奴统计表明,黑人男子在20岁之前很少逃跑,但到了20岁以后,也就是到了结婚的年龄时,逃奴的数量增加;在25至30岁之间的已成家的奴隶中,逃奴的数量明显减少。[7](P458)另一方面,奴隶结婚后所生的黑人子女又成为主人的财产。[9](P127)[10](P451-454,463-482)[11](P77-103)[12](P137)托马斯·杰斐逊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一个每两年生一个小孩的黑人女子比最能干的田间劳力给主人带来的收益更大,因为她所生产的是新的资本,而一个劳力的劳动成果总会消耗殆尽。”[13](P74)所以,奴隶主鼓励黑人奴隶组成稳定的家庭。 同时,黑人人口性别比例逐渐趋于平衡,这也为黑人奴隶组成家庭提供了必要的客观条件。在奴隶贸易的早期,由于需要壮劳力开垦、耕作土地,被贩卖的奴隶男性多于女性,因而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性的数量大大高于女性。如在马里兰南部,17世纪中期的男女比例为125至130:100,到18世纪20年代上升到150:100,而到30年代更越升至180:100;在大的种植园,有的男女比例甚至高达249:100。[7](P446-447)由于黑人女子的数量严重不足,很多黑人奴隶找不到妻子。到了奴隶制后期,奴隶主发现贩卖黑人妇女有利可图,所以更多的黑人妇女被卖到美洲,客观上促进了黑人男女比例的平衡。[3](P36)1756年,纽约16岁以上的奴隶中,男女比例为4:3;同一时期马里兰的成年奴隶的男女比例为11:9。[14](P208)到18世纪末以后,尤其是在奴隶贸易废止以后,黑人人口开始自然增长,性别比例趋于平衡,种植园的规模逐渐扩大,有利于土生的黑人之间增进联系,建立稳定的家庭生活。历史学家艾伦·库里科夫认为,到1790年,土生的黑人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群体生活。[15](P319) 综上,黑人奴隶组成家庭具备了必要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这使相对稳定的黑人家庭的存在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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