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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人民日报》 汪学群 参加讨论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论坛”在北京举 行,1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该论坛,10余位知名学者围绕“建国以来中国古代史的研 究”这一主题作了专题报告。现将论坛讨论的主要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史学理论与方法
    丰富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与会者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内涵十分丰富,坚持社会 经济形态理论对中国古代史的研究非常重要。有学者提出:第一,不应把社会经济形态 简单归结为只有五种生产方式:马克思主张以社会形态划分历史时期,但不排斥其它划 分方法。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并非斯大林最早提出,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 物主义》一书是1938年出版的,此前已有很多学者对社会经济形态进行了广泛讨论。不 应以斯大林的论点是否有问题为标准而肯定或否定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第二,社会经济 形态理论对社会转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应把研究重点放在历史的转折点上,而 不是醉心于命名之争,如关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提法是否合理之类的讨论。概念有 其约定俗成性,不能轻易否定。第三,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要发展。郭沫若的《中国古代 社会研究》一书是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的创举之一。当代史学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是通过对中国历史实际的探索,拓宽视野,丰富和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理论。
    重视史学理论建设。与会者指出,历史不只是描述,必须重视理论建设,尤其是唯物 史观的创新。要总结关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研究,处理好马克思主义史学与 非马克思主义史学间的关系。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史的研究应重视以下问题:关于中 国文明的起源,现有的研究讲遗址多,理论高度不够;魏晋隋唐史的研究缺少理论概念 ,未能说明这一时期有哪些变化;唐宋变革目前未有定论,南宋格局巨大变化的原因不 明;古代经济制度如土地和赋税制度等,古代社会管理制度如救灾、赈灾、灾害防预制 度等,仍有待深入研究;关于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与社会历史、经济发展的联系问题,研 究需要加强;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宋史研究所提出的方法论对史学研究具有 一定的指导意义,如跨朝代与断代的整合研究,研究重点的变动与学科界限的打破,资 料范围的拓展与理论方法的创新以及探索的自觉意识等。还有学者强调,要加强新一代 史学工作者的理论素质培养。
    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研究中国历史。有学者着重探讨了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认为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许多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19世纪西方社会理论的基础之上的 ,而西方中心论正是19世纪西方社会理论的核心之一。我们常把西方走过的道路当作“ 正常轨道”,正是由于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了西方中心论历史观的影响。目前,这种西方 中心论已经受到强烈挑战。其一,所谓公认的“近代西方发展道路”并不具有普遍性, 工业革命和近代资本主义并非到处可以出现。其二,近年来关于东亚经济近代化的研究 也表明,一种传统经济与其近代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因时、因地而异 。其三,现有的共识中也存在着方法论问题。这种方法论侧重于用近代西方的标准去评 判中国的过去和预测中国的未来,也因此阻碍了我们对明清中国经济真实情况的准确了 解。经济发展的方式不止一种。我们要努力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研究中国历史,破除西方 中心论,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方法。
    文献与历史研究
    重视研究出土文献。出土文献是现存文献的重要补充,对于历史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 价值。有学者对出土的简牍法制史料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发现与整理的成文法简牍见 于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王家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司法文书及司法书证简牍见于 包山楚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走马楼三国吴简,尚有最近出土的走马楼汉武帝简、 额济纳汉简等。今存常见类型有:成文法,含律、令、科、比及法律答问等;判例,如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之一部分;司法文书,含爰书、劾状、 变事书、隶书、举书等;司法书证,主要指与有关律令相对应的官私文书,如《守御器 簿》相对于《守御器品》,《吏日迹簿》相对于《北边絜令》,《秋射名籍》相对于《功令第四十五》,《先令券书》相对于《户律》有关条款之类。简牍法制史料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适用于全国的,所以它是研究相应时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可靠资料。简牍的大量出土,使我们有可能印证汉代法律改革的实情,认识当时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而了解中华法系的早期面貌及其形成过程。
    注意利用档案文献。有学者利用清宫档案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考察了18世纪末期19 世纪初期的宗族社会,认为不可忽视宗族在清代的某种“自治性”。作为宗族一分子的 族人,生活在宗族社会人文环境中,接受宗族提供的经济生活圈、社交圈及其对家庭的 维护,既受其关照,又受其制约。政府利用宗族协助其治理,从而给予宗族有限的自治 权利,这在客观上强化了人们的宗族群体意识。由于这种强化是不分地域的,因而对于 我们研究南、北方宗族异同问题颇为有益。宗族管理公有经济,协调族内外的人际关系 ,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奉政府之命协助处理族人纠纷,从而成为具有社会、政治功 能的民间自治性群体。当然,这种自治性是在宗法社会出现的,与近代社会团体的自治 性不同,其“自治”的程度和性质也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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