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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现代政治秩序之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朱孝远 参加讨论

诸侯很明白宗教改革给自己发展领地政府提供了机会。在德国,教会省区的设立与诸侯的邦国是并存的,以至于成为诸侯邦国中的“国中之国”。此外,在诸侯的邦国内普遍存在着自成体系的主教区,成为与诸侯政府分庭抗礼的强权势力。诸侯对此非常不满,却无力以单个诸侯身份与主教们公开对立。现在,帝国会议赋予诸侯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诸侯们就想要通过改革教会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首先,诸侯在自己的领地政府内新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教会进行管辖。这个部门的核心是一个委员会,设几名成员,负责人为统治者派来的代表。在委员会之下,设立各级管理机构:在行省一级,设立路德派的主教;在乡村,设牧师。这样,邦国的宗教事务都被诸侯的官僚机构所掌控,政府管理教会的原则由此确立。世俗政府不仅接管了原来由教士管理世俗事务的那部分权力,而且也把教会纳入到了自己的管理范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确立了由世俗政府来管理宗教事务的近代政治原则。宗教改革后的德国,无论是信奉新教的地区,还是信奉天主教的地区,政府都开始直接插手管理宗教和教会的事务。宗教改革的一个成果是由地方诸侯决定自己领地内的宗教信仰,从而使世俗政府或世俗统治者管理教会成为可能。尽管德国无法建立像英国和法国那样的近代政府,但是在诸侯的邦国中,集权化的半封建、半近代的政府却产生了。教会再也无法与政府分庭抗礼,而是成为政府管理下的一个部门。在自己的邦国内,诸侯现在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领地内的宗教事务,而他自己也成了教会的实际领袖。利用这一点,诸侯们开始神话自己,而马丁·路德也宣扬统治者的权柄来自于上帝,为世俗统治者管理教会和世俗事务提供理论上的合法性。
    第二,收回主教司法权。无论在诸侯邦国,还是在帝国城市,涉及婚姻、家庭、道德的案件现在都归政府审理,主教宗教法庭拥有的司法权被收回。对于这一部分权力的接管,意味着政府职能的扩大。采邑既然转化成了邦国,领地法律就成了统治依据,这在15世纪中叶达到高潮。图林根是在1446年,巴伐利亚是在15世纪40年代,下巴伐利亚是在1474年,萨克森是在1482年,符腾堡和巴登是在1595年,黑森是在1497年和1500年。领地法令(Landesordnung)一词在1489年至1499年期间开始流行并在文件中出现:“在传统的意义上,一个地区是以语言和习俗来定义的,而不是根据诸侯的权威来定义的。例如士瓦本和法兰克尼亚这样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实体,都是指拥有众多领主却只有一块土地的地区。然而,领地法令的出现,却意味着新的‘领地’取代了旧的‘地区’,同时习俗也让位给新的‘规约’。这两种变化,其基础都是诸侯的权威,因为这种权威的缘故,地区就变成了领地和习惯法。”(13)领地政府颁布的法令在15世纪要比过去1000年中的其他任何时候都多得多,既制约了地方贵族,又严重削弱了农民自治乡村法庭的权力,因为“地方统治者利用其权力颁布的命令越充分,乡村法庭创造性的司法权力就越有限”。(14)
    第三,收回教会、修道院拥有的大量土地财产。随着修道院的关闭,教会的资源现在又回到了世俗政府手里。有时,这种回归是通过交换土地、任命新主教等方法来完成的。例如:在宗教改革运动的冲击下,有三个萨克森主教区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这给了诸侯以机会。1559年,马森主教不得不用占自己领地一半的在斯多本的领地交换萨克森的穆尔贝格区,在新交换地区里他只是一个地主,没有领主权。1581年他不再担任主教,其在乌镇和穆根的其余地区也落入萨克森领地。1545年,诸侯势力进入梅泽堡主教管辖区,说服了天主教会选举萨克森的诸侯奥古斯特(后来的选帝侯)为主教区的行政官。继1547-1561年间由天主教主教统治教区后,已经成为选帝侯的奥古斯特利用主教逝世等机会,开始了进一步控制教会的计划。在他授意下,他的年仅8岁的儿子亚历山大被选为教区的行政官,梅泽堡主教区由此永久性地并入了萨克森领地。诺姆堡也是如此。1542年选帝侯遴选了一位新教徒担任主教,尽管在1547年查理五世胜利后他被迫去职,但1564年的新任主教却把主教区完全并入了萨克森。在诸侯政府统治下,原主教区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中的绝大部分被剥夺。宗教改革运动由此就支持了诸侯领地邦国的发展,为诸侯领地邦国的兴起奠定基础。(15)
    财产、司法权和政府管理教会使诸侯邦国日益强大,领地内的各个阶层都听命于政府。诸侯领地政府在宗教改革时期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首先,无论在信奉新教还是在不信奉新教的地区,诸侯都成为该地区宗教的实际首领,这使他们具有了宗教的威严。对于宗教改革而言,它在坚持灵魂世界由上帝来决定的同时,也鼓励诸侯按照神法来对自己的领地加强管理。德国诸侯充分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之所以对宗教改革的原理抱有极大的兴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他们可以完全摆脱罗马教廷的干涉;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完全摆脱皇帝的左右。宗教改革的原理被德国诸侯直接用来加强其领地政府的建立。因而,以一种看来可疑的方式,诸侯们强化了自己对于领地内政治和教会的控制,并且不失身份地为自己利益的攫取找到了合理的解释。诸侯权力强大起来后,引起了皇帝的感叹。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这么自嘲:“我是一个‘国王的国王’,附庸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兄弟之邦的法国君主却是‘动物的国王’,属下对他毕恭毕敬,绝对不敢违抗。”(16)
    自下而上建立的“百姓共和国”
    德国农民战争是自中世纪以来德国人民革命的一个高峰。之所以成为高峰,原因不少,但民众联合企图建立由人民当家做主的百姓共和国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兰克称农民战争为一个“自然事件”,以为凡有压迫,就必然会有被压迫者的反抗。与以往的研究相反,农民在近代早期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百姓自己的国家。1525年的起义者是否有建立全德国范围国家的计划不得而知,但从现在所掌握的史料来看,农民至少想要建立地方性的人民政权。
    1525年的起义者所要建立的社区国家具有人民国家的性质。它不是简单地要求个人的自由地位,而是要求实行整个社区的独立和自治。社区内没有皇帝、贵族、诸侯、领主等高高在上的统治势力。人民不向贵族纳税或提供劳役。社区政府具有复杂的行政立法功能,是一种新式的人民政权。
    上士瓦本是“公社联盟道路”。这里政治势力是分散多元的,诸侯、领主和城市之间互相制约,又互相争夺,同时农村公社的势力比较发达。这里要实现“基督教政府”,就容易走上公社联盟的道路。在这里,农村公社不仅是1525年革命的组织者,也是起义者军需供应的大后方。在一份匿名作者写的《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呼吁的是“瑞士道路”,实际上却是一种公社联盟的道路。在斗争环境十分艰苦的情况下,起义者也不断利用贵族、诸侯、城市之间的矛盾。要求贵族对《十二条款》起誓,帮助农民或对农民不抱敌视态度,是这些贵族免于被打击的一种出路。这也是农民革命的纲领如《十二条款》或《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这样的小册子始终对贵族留有余地,只提出反对残暴的贵族,没有提出要消灭一切贵族口号的原因。公社联盟制度要在诸侯、城市、贵族、地主的尚未完全形成的权力包围圈中获得发展,就必须现实地考虑与谁联盟的问题。实际上,公社联盟制度是一种富有弹性的政治形式,留有向纵深发展的余地。
    在蒂罗尔农民军领袖盖斯迈尔所写的《蒂罗尔宪章》中,蒂罗尔在国家的形式上,与诸侯的领地邦国相类似。这里诸侯势力已经压倒了一切,诸侯领地政府的政府、议会等机构的机制及法令、法律已经十分健全,政府—臣民关系已经形成。同时政府统治人民的手段也十分高明,如盖斯迈尔本人就曾是诸侯领地政府的一个核心人物,他的才干是大家公认的。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公社制度已经衰微,就是有人民参加的议会,也无法成为一种组织人民进行革命的机构。在有像蒂罗尔这样的强大领地政府存在的地方,人民要起来保卫自己,就无法走公社联盟的道路。蒂罗尔的做法是“人民革命”和“体制改革”,前者是后者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蒂罗尔宪章》远比《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来得激进,对贵族的态度也毫无暧昧之处,就是这个道理。
    在纽伦堡,闵采尔的一个朋友海尔高特撰写了一本小册子《论向基督教新生活的转化》。在这里,海尔高特一方面猛烈抨击贵族、法学家,另一方面又宣称“和平主义”。法兰克尼亚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地区,纽伦堡更是一个重要帝国城市。在这里,路德的新教势力十分强大。所以海尔高特的建立人民国家的道路是“人民的宗教改革道路”,它的真正的成功,不是反映在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而是1534年再浸礼教徒所建立的明斯特公社。该城人民以传播激进宗教为媒介,组织人民驱逐了封建主,建立了为时14个月的人民政权。海尔高特纲领中的一些提法与明斯特公社的措施,如没收私人的财产充为公物,均分粮食、衣服、用具,严禁高利贷和投机活动,但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仍归私人所有等。简直令人惊讶地相似。所谓“和平的道路”或“人民的宗教改革道路”就是以传教来组织民族,进行市民农民起义的道路。这一革命模式,一般产生于城市和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1525年的革命者筹划的基督教国家虽然形式不同,但都具有地方自治的性质,表现为:它是一种选举产生的官吏体制;它独立自主地管理地区行政和司法;政府领袖的地位完全不同于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领主贵族。从小册子反映的情况看,1525年的起义者其国家将由官员们管理。各级官员是由选举产生的,不再是依靠世袭制或依靠教会的神权取得政治权力的封建僧俗贵族。在盖斯迈尔的《蒂罗尔宪章》和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我们发现新的政治结构:国家是统一的,行政分中央、区和乡村三级。一个中央委员会和一个政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中央机构下,分设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个部门相对应的地区法院、行政、教育部门,由各地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专门人员管理。中央集权制和人民选举的民主制在宪章中都得到了体现。《宪章》规定了官员和人民各自的义务和职责,一些重要的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要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事项,由专人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管理。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设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有层层审批的严格手续。政府中的人员由国家支付工资或薪金。宗教的管理也有相似的管理结构:中央由懂得“上帝之言”的专门人才用神法来监督政府,地方上设有教区,村社中设有牧师。教育体系分为大学、地区学校和乡村一级的学校。学校不仅教导人们学习《圣经》,提高无私奉公的觉悟,还为政府和教会培养合格管理人才。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新的官员政府的特征,通过提名、选举、特殊训练组成一支官员队伍,同时在财政上也解决政府和官员、牧师的开支问题。盖斯迈尔对政府的开支还作了初步预算。他考虑到单由矿区和没收贵族、教会财产的收入可能还不够维持政府庞大的开支,所以特地提出在必要的时候要通过税收解决政府行政开支的方案。
    从政府功能看,“普通人”的政府显然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政治职能。政府不仅管理政治,也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普通人”的政府都有一部宪法,同时又有经公民表决后生效的政策法令来具体保障“公共利益”。学校的功能特别需要引起重视,它们是公民受教育的地方。政府功能体现了政府“发扬神的荣耀和公共利益”的性质,政府为人民利益而服务。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贵族的特权和封建政权的剥削性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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