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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现代政治秩序之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朱孝远 参加讨论

“统治者”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官员,男性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官员被选举出来后有一定的任期。世袭制完全废除,特殊管理人员由学校培养产生。监督制度保留着人民随时罢免不称职官员的权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分,《蒂罗尔宪法》和《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都有人民要为公共利益而坚决服从政府的特别条令。人民之间、统治者和人民之间都是平等的,是“基督教兄弟”,在人格、社会地位上完全平等。换言之,统治者是国家干部,封建社会统治者的“主人”、“领主”地位完全被取缔了。“普通人”的国家奉行上下平等、富贫平等、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平等、僧俗平等、城乡平等、分配平等等原则。“普通人”的国家具有意识形态上的凝聚力。凝聚力来自农民基督教的信仰。每个“基督教兄弟”在“神的荣耀”、“公共利益”、“基督教兄弟之爱”、“去私为公”等新的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团结为一个整体。通过精神上的结合,物质上的帮助,学校教育的提倡,新的人民国家就打破了乡村的地方局限。《圣经》语言的学习对于文化上的统一显然具有特别意义,海尔高特规定至少官员们要能熟练运用这种官方语言,并通过学校把语言传播给老百姓。政治上、文化上和精神上的这种措施将为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提供凝聚力。最后,这种民族的凝聚力还通过人民对公共活动的投入,如定期的《圣经》学习讨论、宗教节日的庆祝、官员巡视并与各地人民同吃同住、国家通过“供养人”的制度密切家庭间的社会联系等来发扬光大。所以,“普通人”的国家不仅具有近代的性质,也具有超越了地方主义的民族国家的性质。
    “普通人”所要建立的国家是地区自治性质,不是统一的整个德国范围的民族国家。它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小。盖斯迈尔的国家局限于蒂罗尔的布里克森地区。《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作者建立的国家是一种农村公社的联盟,局限在上士瓦本的部分地区。海尔高特的国家由144个村庄组成,也不是一个覆盖整个德国范围的国家。这表明南部德国的起义者其活动范围和建立国家的计划完全是地方性的,没有在行政上统一德国的准备。在盖斯迈尔和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都提到了城乡平等,要求拆毁城市的围墙,把城市和乡村连成一片。从这里可知他们所要建立的是一个既包括农村又包括城市的基督教国家。国家的政府往往位于地区的中心,它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就形成了四个自然区。起义者设想的国家以村庄、城市和领地为基础,相当于一个地方性的政权。一方面具有村、区、国几级的行政区分,另一方面它不跨省,似乎不是全国范围的百姓国家。
    德国的宗教改革,由于反对了罗马教廷和地方教会对于世俗政府权力的侵犯,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德国的主权。在地方层面,出现了两种趋势:在一些大的诸侯领地,出现了中央集权化的领地国家。在农民力量雄厚、社区制度完备、城市众多的西南德国,出现了筹建百姓共和国的改革。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地方政权,分别是从诸侯的采邑和农民的自治村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德国帝国政权衰微,无力建立起像英国、法国那样统一的国家,却为地方政权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受到黑死病肆虐之后农业秩序危机的打击,地方贵族的势力有所削弱,庄园制度、农奴制度、领主制度濒临瓦解,地方政权也就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地方政权兴起,既是对中世纪体制的一种取代,也是通向近代政治体制的一种过渡。当然,诸侯建立领地政府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用它作为通向诸侯集权政府的一种途径,即在牺牲帝国、地方贵族和农民的基础上扩充自己的实力;而农民的百姓共和国却是要抑制剥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以便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因此,这两种政权的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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