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754年,达让森侯爵写道:“民族和国家这两个词从未像今天这样,被如此频繁地重复着。在路易十四的统治下,这两个术语从没人说,甚至关于它们的思想也都缺乏。我们从未如今天这般熟知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① 在达让森写下这段话之前,“民族”一词已经存在并被长期使用。但一直以来,它多被认为是人类种族分散所带来的自然结果;而且,对该词的使用,也多停留在描述性的层面上。然而,正如达让森所注意到的那样,是从18世纪,尤其是18世纪中期开始,“民族”这一概念的内涵经历了一个关键性的转变:这种转变,一方面表现在对“民族”的认识,已经不单单只局限于种族、地域以及语言的层面上,而更多强调其政治层面上的涵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民族”这一概念的使用,不再单单是描述的层面上,而更多延伸到解释和建构的层面之上。正是在这样的转变中,具有近代内涵的“民族”概念和民族主义才得以出现。 这种转变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旧制度后期王国政治事件的影响。18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莫过于对王国各项旧体制的更新。这些更新和改革措施,在司法方面与高等法院的传统和特权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在冲突期间,高等法院的许多法官、律师为了对抗王权和中央政府所推行的改革,逐步发展出了一系列的话语体系,用以证明高等法院所拥有的特权的合法性,以及他们对抗政府行为的正当性。这一话语宣称:法国宪法和传统表明,高等法院是作为民族的代表团体而存在,它的权利源于“民族”而非“国王”。任何企图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高等法院的权力进行约束的行为都是对“民族主权”和“民族权利”的蔑视和侵犯,也是专制的表现。因此,改革正是大臣与国王专制的产物;而高等法院对于改革的反对,则是为了遏制专制主义的行为,是民族意愿的体现。对于高等法院的支持就是对民族的忠诚。显然,在这种话语中,“民族”与“国王”对立了起来。不仅如此,当时许多高等法院的成员甚至认为民族高于国王。② 同样,政府与王权为了证明改革的合理性,也力图使人相信“国王”、“民族”与“法律”是神圣而不可分的,国王是民族的真正代表,它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改革是为了改变王国政治中所存在的种种弊端、恢复政府良好秩序、维护民族的利益而推行的。而高等法院的权力本源于国王,但现在它的行为却在威胁着国王的合法权力。 这样,围绕着政府与高等法院的对峙和矛盾,在旧制度后期的法国,就出现了一场关于“民族”概念的争论,并成为了当时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同样对18世纪的政治文化产生重要影响的启蒙运动,也很快受到这一争论的影响。 从某种程度而言,启蒙思想家上并没有预见“民族”概念在旧制度末期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民族主义的发展。③ 早期的一些“哲学家”,如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仍然常常是在描述性的层面上使用着传统的“民族”概念。然而,从50年代开始,随着对“民族”的争论的展开,在较年轻的“哲学家”的笔下,“民族”、“祖国”、“爱国主义”之类的词语开始得到了更多的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民族”和“祖国”基本被等同起来,交换使用;它与“公民”、“爱国主义”密不可分,同“自由”、“共和主义”、“主权”等重要政治话语紧密结合。④ 尤其是以卢梭、马布里神父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更是发展出了一种与政府和高等法院的话语大相径庭的、且更为激进的民族主义话语。这一话语基于共和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立场,将民族视为拥有平等权利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共同体,并强调民族的最高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阐发的关于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的理论,被视为民族主权的理论基础。在这一话语中,人民主权即民族主权,它源于社会契约,是最高的原则,并拥有立法的权利。其目的则在于保障民族共同体中成员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意志是任何人和团体都无法摧毁的。⑤ 更重要的是,受到这场争论影响的启蒙运动,不仅发展出新的话语加入到了争论之中,而且还进而对高等法院和政府的话语都或多或少产生着影响。 对于高等法院的许多成员而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所强调“中间团体”,是他们最常援引的概念之一。在他们看来,民族总是由某个团体或组织所代表的,这个团体,或者由卖官鬻爵而出现的公职者组成、或者是贵族等级、或者是享有特权的自治团体。它是作为代表民族“中间团体”,而高等法院所捍卫的民族也就是这种民族团体。这种颇具贵族色彩的民族观念,是典型的高等法院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许多法官和律师接受。同时,这种话语还经常使用启蒙运动中的某些关键词汇,如自然权利、个人自由等以求获得更大影响。1788年,巴黎高等法院在一份公诉状中就提出反对密札,恢复作自然权利的个人自由。同年又发表了题为《民族权利和君主制根本法》的宣言,要求保障人权,反对专制王权。而随着共和主义民族话语的出现,马布里神父的《法国历史考察》经常被引用。而从70年代开始,更有少部分的高等法院成员,开始接受了共和主义话语的某些内容。如在莫普改革期间,巴黎高等法院成员,马丁(Jacques-Claude Martin de Mariveaux)就在他的《法律之友》中以卢梭式的文风宣称:“人生而自由,法兰西民族拥有一个社会契约。”这一契约是民族(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政府的形式。深受卢梭影响的波尔多高等法院律师塞基(Guillaume-Joseph Saige)在《公民教义问答课本》中也说:“一个政治团体中,没什么比社会契约和公意的存在更为至关重要了,……所有的一切,它的形式和它的存在,都绝对取决于民族的最高意志。”⑥ 不过,与马布里神父相比,塞基还是认为高等法院是可以作为公意的执行者。共和主义民族话语对高等法院影响的存在,反映出高等法院内部话语的多样性。 对于王权和政府,它们则更多的使用了类似于伏尔泰所说的“开明专制”这样的概念,强调君主是依据法律行事,其权利具有合法性,其目的是为了民族的利益。为了使这样的形象深入人心,王权和政府甚至反对过分强调君主权威的言论和话语。在莫普改革期间,曾有一本匿名的小册子以克洛维为代表,宣称国王的绝对权威:“克洛维给与它(民族)一切,其形式、其法律、其政府。”然而,政府考虑到该书言论过于极端而不允许其出版。⑦ 作为莫普改革支持者的伏尔泰否认“中间团体”的作用,认为那是特权和不公正的体现。而改革的许多支持者则采用了共和主义话语的某些观念来回应这一点。他们将民族视为拥有平等权利的个人的联合体,并认为:正是如高等法院这样的特权团体,侵害了个人的权利。强大的王权的存在以及改革的推行,正是为了使民族摆脱贵族的统治和封建的无政府状态,恢复民族的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在这场争论中发展而出的种种“民族”观念,是与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政治行动”紧密相联。“民族”不但被认为是政治性的,而且必须通过政治行动才能真正形成。正如一些当代学者所解释的那样,正是在这一时期,“民族”摆脱了单纯的自然性和描述性,更多成为了一种政治建构。⑧ 政治行动的各方必须通过对“民族”的解释和建构,形成一种有利于自身的认同、情感或意识形态,并用其来证明行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正是从这一层面而言,具有近代政治意义的“民族主义”才得以真正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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