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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启蒙运动与旧制度后期的民族主义话语(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浙江学刊》 张智 参加讨论


    对于旧制度后期的几大民族主义话语而言,形成“民族”的认同感是他们共同的首要任务。民族认同感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就是建构出一个具有政治涵义的“民族”。这种政治内涵,表现在只有民族共同体或其代表才拥有着真正的主权;只有他们,在立法和权利的层面上才拥有真正的合法性。虽然各种话语对于“民族”的界定各不相同,但他们大多强调民族的历史特性,认为民族是从某些最初建立者那里继承而来。显然,这只是一种假想,但它清晰地体现出民族主义话语建构作为具有表象特征的“民族”最常用的方法:建构历史。通过对历史的建构,民族主义话语形成了他们关于民族及其代表、主权、政府等问题的观点。
    对于高等法院的许多成员而言,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历史证明高等法院在源头上就是独立于王权的、是民族性的;那么他们行动的合法性就很难得以确认。50年代以来,在高等法院的话语对历史的解释中,两种因素开始互相融合:一种是对高等法院起源的传统解释,另一种则是较新的、启蒙运动所提倡的自然法哲学。通过这种融合,高等法院的成员越来越确信他们是作为市民和民族的代表,而非国王的官吏而存在。⑨
    根据自然法,法兰西民族拥有着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等种种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然法所赋予的,因此也是根本性的和不可改变的。法国的政府形式是这些权利的保证。所有这些特征,从历史和传统中就体现出来。作为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之一,勒佩基(Le Paige)的论述颇为典型。在他看来,历史具有严格的连续性。18世纪法国的政府形式早在国家最初的幼年、在莱茵河畔的法兰克人部落那里就已经确定下来。作为民族的体现,在三月校场集会的公民大会拥有最高的主权,没有它的同意,任何所有决定都不能完成。法兰克人的国王是通过公民大会选举出来的,行使被民族所赋予的立法权。而公民大会,正是作为18世纪高等法院的前身而出现。这样的政府形式,是由自然法,或者说是根本法所决定的,因而也是不可改变的。在法国的历史中,高等法院虽然以不同的名称出现,但它始终存在,其性质并无变化。⑩ 从这一观点出发,政府解散高等法院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族的根本法,从而也成为了专制主义的最好体现。高等法院对政府的反对,正是为了维护民族的利益而进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勒佩基以及持类似观点的人在讨论中都有意忽略了对三级会议的讨论,他们甚至否认了三级会议是作为民族意志的合法代表而存在。而且,在这种话语中,高等法院与公民大会具有同样的性质,与其说它是民族的代表,不如说它就是民族本身,或者说是融入到民族内部结构之中。这种话语的另一种特征在于:民族拥有主权,但它却无法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代理机构或团体,也很难自由选择政府的形式,因为这些都是由自然法确定的。
    针对高等法院的话语和宣传,政府改革的支持者们同样认为有必要与之针锋相对,对历史进行有利于政府改革的解释。如高等法院的律师、政府改革的支持者和宣传者莫罗(Jacob-Nicolas Morceau)就认为必须通过一场话语上的战争,在“民族的眼前”揭示真正古老的记载,辩驳高等法院所伪称的历史。
    在莫罗看来,真正的公共权力源于罗马的因素而非法兰克人。早期所谓的三月校场的集会根本不是民族性的,它也没有立法的权利。在改革的支持者中,并非莫罗一人持这种观点。在一本名为《论三级会议》的小册子中,作者就指出:早期的集会只是一种军事性质集会,而非民族性和市民性的。(11) 民族主权居于君王之中,而非这些集会或团体之中。法兰西民族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它的形式,甚至一切,都源于国王。国王拥有着最高权力,不过,他却完全是为了民族的利益而行事。因此,民族和人民的自由,完全依赖于国王的权威。为了更好地为王权辩护,莫罗甚至使用了一些颇具启蒙色彩的概念:如“理性”、“开明专制”。他强调,君王的权力无疑是绝对的,但同时也是开明的。这两种特征的相互结合,其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族的福祉。在这样的君主的统治下,混乱和战争会消失,公共秩序得以恢复,政治的理性得以发展。如今的高等法院和三级会议也是在君主的意志下建立和召开的,它们的存在是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威,而并非监督君主或与之相抗衡。
    因此,在政府改革支持者的话语中,历史丝毫不能证明高等法院或三级会议是民族的代表和王权的限制者。通过对历史的建构,这种话语在辩驳高等法院的话语的同时,宣称国王是民族的唯一代表,认为他所拥有的主权是为了保障民族的利益。不仅如此,这种话语还强调:就国王与民族的关系而言,国王并非低于民族;相反,他是作为民族的立法者存在。所谓国王对于民族的服从,只是高等法院的欺骗。
    如果说改革支持者的话语将国王视为民族的唯一代表,而高等法院凸显其作为民族代表的作用的话,那么,对于卢梭和马布里神父这样的共和主义者而言,他们则强调民族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不可分割性。在主权方面,民族的代表不能是某个具体的个人,也不能是某些人,而应该是共同体的全体。这一话语的基调是由卢梭奠定的,塞基则其在表述上和修辞上更具民族主义的特色。他利用了卢梭的概念,强调:民族主权源于社会契约,而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为了共同善,那么主权必须居于总能体现共同善的那个团体,即民族之上;而且有民族的全体来行使主权。塞基还说,民族的意志是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摧毁的;民族则可以撤换任何法官、改变宪法、甚至取消旧宪法以制定一部新的。政府的存在是运用行政权力,来执行由民族制定的法律。马布里则指出,法律是民族意志的体现;自由地选择其政府,是民族的权利之一。“一个民族自其诞生起就可以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政府形式,其标准就是满足作为自由的和主权者的人民的需要。”(12) 这就是政府存在的原则。作为民族主权权威的保障和民族意愿的体现,一个定期召开的法定集会是必需的。(13)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他还结合了对法国历史的解释来进行论述。
    马布里认为,刚进入高卢的法兰克人就是一个主权上自由的民族。在这一时期,由全体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已经存在,拥有最高权力,并制定法律。然而,不久在高卢的法兰克人就腐化了,随之而来的是自由丧失、公民大会被取消。法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陷入了无政府主义和混乱的局面,直到查理曼的出现才改变了这一局面。他认为:查理曼在三月校场重开公民大会的行为,是在重塑民族统一体,并将自由和立法的权利还给了民族。正基于此,马布里甚至认为:虽然查理曼统治下的政府是君主制,但在原则上它却是共和制的,因为主权是居于民族全体之上。他还情调:共和主义的原则要求一个民族必须拥有一个定期召开的常设机构,用以行使最高主权、表达民族意愿。然而,查理曼的统治结束后,这些原则都被抛弃,甚至可以说到18世纪都再也没有得以恢复。作为全民族大会的三级会议,也没能定期的召开。(14) 显而易见,马布里是希望用历史来证明民族主权的至高无上以及立法权居于民族全体之中。
    不过,在民族代表的问题上,共和主义者同时也利用卢梭对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所进行的区分,宣称:就立法权力而言,民族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的行使中,民族是可以被代表的。(15) 无论是对于马布里还是塞基而言,他们都认为就立法权而言,三级会议就是民族主权的体现;但对于行政权力的归属上,两者的意见几乎是针锋相对。作为高等法院的成员,塞基的立场是非常清晰的:立法权由君主和高等法院共同行使。在这方面,高等法院扮演是类似于元老院的角色,它服务于公意的执行,维护着公共的自由。(16) 绝对的君主制是不可能代表民族的意志的。马布里的观点则几乎截然相反。他极力抨击高等法院,认为高等法院用尽一切手段使得真正的主权者--三级会议失去信用,从而将民族的权利篡夺到自己手中。这种做法无异于强盗。高等法院行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保民族的自由,而是单纯地限制王权。显而易见,这只是为了小团体的私利,而非全民族的利益。高等法院在行使立法权的时候,丝毫不了解真正的立法原则:即只有民族为自己立法时,它才是自由的。它毫无顾忌地摧毁旧法律,制定自己的新法律,最终使得法兰西民族在常常暴政和无政府主义之间进退维谷。对马布里而言,莫普的改革就是试图改变这种局面。他对于高等法院的镇压行动正是砸碎了高等法院的野心和信条。然而,虽然政府在进行着改革,但是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旧制度后期的法国并不存在着一个真正民族主权的体现者,也没有一个民族意志的合法表达者。处于这样一种状态的民族,在政治和道德上已然堕落退化、奄奄一息了。因此,法国需要一场革命来使民族再生。这样,在马布里关于民族主义的理论中,就出现了浓厚的激进色彩。
    除了在政治上对民族进行建构,以形成民族认同外,旧制度后期有关的民族主义话语都强调民族情感的重要性,并且注重对于民族情感的激发。这构成了旧制度后期民族主义话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各种话语常常使用着类似的修辞手段,即强调爱国主义。不过,这一时期的民族情感,更多与政治民族主义相联而鲜有文化民族主义的特征。对于民族的热爱,是与对民族国家的政体和原则紧密相联的。譬如:王权力图发展出一种“君主爱国主义”,将祖国、民族与国王个人相联,以说明热爱国王就是热爱民族和热爱祖国,以此来造就民族之情,重塑君主制;并反对高等法院的论调和启蒙运动的普世主义。高等法院的一些成员则在70年代的时候就自称“爱国党”,以便师出有名,谴责王权和政府,并获得更多支持。而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民族情感是与公民和美德、与对公正、自由、民主等原则的热爱密不可分。
    在强调和激发爱国情感这一问题上,启蒙运动就理论层面上对祖国、爱国主义等概念所进行的讨论和阐释,对各民族主义话语产生了更为直接的影响。
    无疑,启蒙思想家是认可爱国主义的。面对腓特烈大帝提出的“哲学家”并不是爱国者的论断,达朗贝就予以坚决的否认。“哲学家们”还在理论上对爱国主义及其重要性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爱国主义不仅使公民认同自己的祖国和民族,更使他们怀有浓烈的热爱之情。为了民族和祖国的利益,他们可以放弃个人利益,在必要时甚至愿意放弃生命。如《百科全书》的《立法者》词条就宣称:“对国家的爱成了热情的唯一内容,它使竞争者乃至敌对者得以团结;使分歧得以调和;每个公民只把其他公民视为国家有用的成员;每个人都满意地为公众的福利而共同工作;爱国心使人们获得最崇高的勇气;为自己之所爱牺牲。”(17) 而在卢梭看来,对祖国的爱在某种程度上与宗教类似。公民会如崇拜宗教一样崇拜祖国,真诚地热爱法律、正义,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除了激发情感外,爱国主义还能够造就美德。《百科全书》的《祖国》这一词条就提及了这一点:“对祖国的爱,这温柔而又鲜活的情感,造就了美德最伟大的奇迹”。(18) 这样的表述,在卢梭笔下得到了再现:“爱国思想的确产生了美德最伟大的奇迹”。这样,对于启蒙思想家,尤其是卢梭而言,爱国主义就成为了一名良好公民的所不可或缺的因素。有着强烈爱国主义的公民必然品行善良,独立、坚定,不受奢侈及感官欢愉的诱惑,关心和积极参加民族事务,在行动中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时刻将国家和民族置于首位,将个人献身于国家,因为他们认识到,个人的幸福只能在全民族的幸福中寻求。这种将美德与爱国主义相联的观点,是共和主义民族话语的重要特征。然而,在旧制度后期,它不仅仅只是卢梭和马布里的著作的重要主题,而且也经常在高等法院的某些成员的谴责堕落和不公正小册子中,甚至在大卫的新古典主义绘画中出现,并对各民族主义话语产生着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在包括卢梭在内的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中,爱国主义的对象,或者说他们所指的民族国家,可能在政府形式上并不尽然一致,但它们都建立在类似的原则之上。这种原则,简单而言就是:保障和谋求其成员的自由、权利和幸福。只有这样的民族国家,才能真正激起公民的爱国之情和民族认同之感。伏尔泰就认为祖国是这样的地方:“当其他的人也像我一样拥有田亩和住宅,为了他们大家的共同利益合在一起,我便在这个集会中占有一票,我便是整体的一部分,共同体的一部分,主权的一部分;这就是我的家乡,我的祖国。”“人们在一位有道明君治理之下才有一个祖国,在一个昏君统治之下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祖国了。”(19) 霍尔巴赫也认为,将公民与祖国相联的纽带正是“幸福”,如果没有这一纽带,公民便不再与祖国有什么关系。在卢梭的理论中,祖国则与人民主权、共和主义相联。必须通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使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成为最高主权的一部分。而以这样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它的政治组织,它的政府和法律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幸福。(20)
    如何激发爱国主义?启蒙思想家首先认为政府和法律都肩负培养激发爱国心的重要任务。其次,教育是“哲学家”非常重视的手段。与百科全书派交从甚密的格里姆就曾批评法国的学校没有“伟大的种子,没有关于爱国主义和真正的荣耀的思想”。卢梭则强调:教育“应该给人们以民族的形象,应该指导他们的见解和趣味,使他们无论从倾向、热忱、还是从必需而言,都成为爱国者。婴孩以睁开眼睛,应该看到祖国,而且只有是祖国。真正的共和主义者要跟母乳一起吸入他对祖国的爱,就是说,对法律和自由的爱。”(21) 第三,启蒙思想家还认识到宗教和仪式在激发爱国主义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卢梭也颇为典型。他说:“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不过卢梭对这种宗教进行了限制:“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正鉴于此,卢梭提出了“公民宗教”,以培养公民的“社会性情感”,培养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他甚至认为,反对这种公民宗教的人,是不可能具有爱国主义的,因为他们是反社会的,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热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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