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酒肆。西域酒在唐代已传入中原,都城长安甚为流行,西市及城东至曲江一带,皆有胡姬侍酒的酒肆(26)。这种酒肆,侍酒者为胡姬,酒家主也大多是胡人。他们开设酒肆,买卖西域酒。 唐代外商,在内地以两都长安、洛阳为最。唐朝中后期,随着广州入海夷道的发展,对外交通重心由西北陆路转向了东南海道,继之兴起了广州、扬州、泉州等三大港市,是外商在沿海的云集之地。 首都长安不仅是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且是一座国际性的商业城市,西域、波斯、大食、拂林、天竺等国的商人活跃在长安街头,西市是他们的聚居区,有各种胡商店肆。安史之乱后,长安外商仍保持在四千余人(27)。 东都洛阳是唐代的陪都,其地位仅次于长安,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又一中心。洛阳城中有三市,仅南市就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百余店,商业贸易繁荣程度不亚于长安,是外商在内地经济活动的繁华之区。 广州是唐代最大的外贸通商海港。巨商万舰,珍货辐辏,“蛮胡贾人,舶交海中,……外国之货日至,珠香、象犀、玳奇物,溢于中国”(28)。 唐代扬州当南北大冲,“四会五达,此为咽颐”(29),多富商大贾,珠翠珍怪之产丰富,以国内商业称雄,也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扬州“十里长街市井连,月明桥上望神仙”(30),“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31),吸引了大批“胡商离别下扬州”(32)。 唐代中后期,泉州成为与广州、扬州并列的三大对外贸易港口之一。“船到城添外国人”(33);云山百越路,井十洲人(34)。 除了上列之地外,岐州(凤翔)、凉州(武威)、睢阳(商丘)、登州(蓬莱)、楚州(淮安)、益州(成都)、洪州(南昌)、荆州(江陵)、润州(镇江)、明州(宁波)等地都有外商的足迹。 唐朝中央政府设有专门管理中外贸易的机构--互市监,地方“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35)。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增加政府收入,玄宗开元二年,唐王朝还在广州设置了“市舶司”(36),长官叫市舶使,负责管理海上贸易。 三 唐代称久居的蕃客叫“住唐”。史籍关于蕃客在华居住、婚姻、财富、宗教等方面的记述,反映了外商“住唐”的社会生活状况。 居住状况。唐代外商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店肆,《太平广记》往往有述,如卷16杜子春条曰:“〔杜子春〕徒行长安中,日晚未食,仿佛不知所往。……〔有一老人策杖于前,袖出一缗〕曰:‘给子今夕,明日午时,侯子于西市波斯邸……”又卷34崔炜条曰:“〔崔炜〕遂归广州;……乃抵波斯村,潜鬻是珠。”又据史书记载,开元五年,御史中丞兼检校营州都督宋庆礼在营州“招辑商胡,为立店肆”(37)。从都市长安到海港广州,以至边镇营州,表明外商的店肆分布很广。这类店、邸、村、店肆,既是外商存货、交易的商店,又兼作旅店,是外商的居所(38)。另有一些商胡“多占田,营第舍”(39),拥有田宅。所谓“广〔州〕人与夷人杂处”(40),“蕃僚与华人错居”(41),表明当时汉胡杂居。外商“住唐”时间,暂住者通常两年往返一次,久居者有长达四十余年而不欲归的(42)。 胡汉通婚。华夷杂居,“婚娶相通”(43)。唐人陈鸿祖撰《东城老父传》中说:“今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大历十四年(779),“诏回纥诸胡在京师者,各服其服,无得效华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或衣华服,诱取妻妾,故禁之”(44)。八年之后,即德宗贞元三年,“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45)。可见禁令难行。 财产豪富。唐代外商“殖资产,开第舍,市肆美利皆归之”(46),豪富者甚多。僖宗时,有位王酒胡捐钱30万贯助修朱崔门,后来又修安国寺。僖宗令能舍钱1000贯者撞钟一下,王酒胡径上钟楼,连打一百下,便于西市运钱十万贯入寺(47)。其如此富贵,非今人所能想象。因而贪官污吏无不觊觎外商的财富。前引田神功杀商胡数千人,大掠其资产,又“〔路〕嗣恭前后没其〔商舶之徒〕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48)。对于外商的遗产,“旧制,海商死者,官管共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49)。 接受汉学。久居不归的“住唐”蕃客开办蕃学,学习汉文化。经过努力,他们当中有的颇有造诣,能赋诗作文,甚至取科及第。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岭南节度使卢钧“得大食国人李彦,荐于阙下。天子诏春司考其才,二年以进士及第”(50)。可见其学识并非一般。又如以贩卖香药为业的波斯商人李著有《海药本草》,他还有诗54首见于《全唐诗》第760卷。外商亦有入仕者,“有商胡康谦者,天宝中,为安南都护,……官将军。……累试鸿胪卿”(51)。 宗教信仰。唐代外商的聚居地多建有宗教寺院。长安城里的佛教寺院有兴善寺、慈恩寺、荐福寺、经行寺、崇福寺、西明寺等,城内的布政坊、醴泉坊、普宁坊、靖恭坊皆有袄教祠。东都洛阳城内会节坊和立德坊亦有袄教祠。景教和摩尼教也建有寺院。这些都为外商的宗教活动提供了方便。除了武宗会昌灭佛,在唐朝,外商的宗教活动是比较自由的。 违法问题。外商既多,违法犯罪之事也就难免。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52)这就是说,凡是外国人,同一国籍相犯者,按照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惩处;不同国籍相犯者,按照唐律惩处。外商固然适用于此法。这个条文表明,外商在唐朝有着法律的保护,惩处时受到照顾,这在今天仍不失其进步意义。 由上可见,唐代外商在华的社会生活虽然在某些方面受到干涉和限制,如明令禁止同汉人通婚,平时受到盘剥,乱时遭到劫掠,武宗会昌年间唐廷废止宗教,但是总体而言,外商拥有相对自由、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他们在中国的社会生活是比较稳定、富裕、安逸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