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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汉“文景之治”的历史性失误①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咸宁师专学报》 周鼎初 参加讨论

西汉的文帝和景帝,实际上属于西汉王朝第二代和第三代的最高统治者。文、景二帝统治期间,史称“文景之治”。“文景之治”既建立了卓越的历史功绩,也出现过不可忽视的历史性失误。
    “文景之治”最突出的历史功绩,是极力地维护了进步的封建生产方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创就了西汉前期经济繁荣的景象。
    西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是进步的封建生产方式迅速发展的时期。小农生产方式“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1〕。 西汉封建生产方式的第一种主要形式,便是小农(即自耕农、半自耕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其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一)、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全部或部分地归劳动者私有。“农夫五口之家”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2〕。(二)、劳动者属于封建国家的编民, 对国家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令其“占著名籍”,严禁“脱亡”〔3〕, 并设置郡、县、乡、亭、里、伍等组织进行监督与管理。(三)、劳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租和“算赋”,并定期为国家服徭役和兵役。马克思说:在中世纪,“物资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4〕。 西汉的以小农依附于封建国家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应该是属于一种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这种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以小农依附于国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产方式,应该是一种封建制的生产方式。
    西汉这种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又颇具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西汉初期,高祖“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5〕,推行分封制度。其一,“尊王子弟,大启九国”〔6〕;其二, “论功而定封”,“功臣侯者百有余邑”〔7〕。诸侯王的封国。 “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8〕。列侯的封邑,“大者至三、四万户”〔9〕。诸侯王、列侯在其封国或封邑内,有权“自置吏,得赋敛”〔10〕,直接统治与剥削其封国或封邑内的小农。他们实际上属于剥削一方小农的封建领主。西汉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理应称之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
    西汉中后期,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诸侯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12〕,“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13〕。从此,诸侯王在其封国内的政治权力受到限制,其臣属皇帝的依附关系大大加强。(二)、诸侯王的领地大大削减,“大国不过十余城”〔14〕。皇帝的领地愈来愈大。直至西汉末年,全国共置“县邑千三百一十四”,诸侯王、列侯的领地只占三百八十三个县邑,其余九百三十一个县邑,统统归属于皇帝的领地〔15〕。这些变化,只是加强了皇帝的权力,增多了皇室的租税。皇帝、诸侯王、列侯对小农进行封建剥削的本质没有改变,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西汉封建生产方式的第二种主要形式,是以雇农、佃农、半佃农(即半自耕农)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其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一)、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即“富者田连仟佰”〔16〕。(二)、雇农、佃农、半佃农(半自耕农)全部或部分地耕种地主的土地。雇农“受其雇直而为之耕”〔17〕;佃农、半佃农向地主交纳“什税五也”的田租。(三)、雇农、佃农、半佃农依然属于封建国家的“良人”,尚未确立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西汉的雇农被称之为“流庸”,他们只是暂时“去其本乡,而行为人佣作”〔18〕,西汉国家随时有权将他们招还,使之“自占”为国家编民,成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中的劳动者。西汉的佃农、半佃农被称之为“贫者”或“贫民”,他们虽然“或耕豪民之田”,却保留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他们身受封建地主与封建国家即封建领主的双重剥削。“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9〕。这种雇农、佃农、半佃农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是以地主大土地私有制为前提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地主是这种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这种封建生产方式,可称作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
    “文景之治”的历史功绩,主要是维护了上述两种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由于小农生产方式构成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因此,维护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就是保护小农,即保护小农生产方式。文帝、景帝为保护小农生产方式,实行了下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一)、“躬行节俭”,“思安百姓”〔20〕;(二)、“去诸苑以赋农夫”,“弛山泽”“以利民”,“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1〕;(三)、省徭役,令“丁男三年而一事”〔22〕;(四)、轻田租,“三十而税一”〔23〕;减算赋,“常赋岁百二十”,减至“民赋四十”〔24〕;(六)“发仓庾”,“贷种食”, “出帛”以“振贫民”〔25〕;(七)、“与匈奴和亲”缓解战争, “以全天下元元之民”〔26〕。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实施,使“流民既归,户口亦息”〔27〕,“民众大增”〔28〕。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得到了恢复与发展。
    由于地主大土地私有制是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形成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是维护地主大土地私有制。文、景二帝不患“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为限”〔29〕,鼓励地主“多买田地”。他们还“复修卖爵令”,让富人“输粟拜爵”〔30〕。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减轻小农的负担并增加国家储粮,而且有利于提高地主的地位,激发其“多买田地”以发展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积极性。通过“文景之治”,“富者田连仟佰”而贫者“或耕豪民之田”的局面终于形成。以雇农、半佃农劳动为基础的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空前发展。如景帝、武帝之际的颖阴人灌夫,多买“陂池田园”,使“宗族宾客为权利”〔31〕;南阳穰人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32〕。事实证明,“文景之治”确实起到了维护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历史作用。
    “文景之治”以后,西汉的社会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史称:“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而不可食”〔33〕。国府殷实,“百姓訾富”。这种经济繁荣景象,无疑属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半佃农)、佃农、雇农劳动的结晶,属于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和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发展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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