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梁、陈都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都是建立在对“德”的器重上。梁启超认为,对一个群体的凝聚力来说,最不可少的是公德,但私德也十分重要。因为一个群体的总体素质最终取决于该群体个别成员的素质。正是基于这一思想,梁有了公德与私德之说。究其实质,他是把一个人的道德看成两个部分,上对团体,或说社会与国家,下对个人自我的发展与完善。这两部分又是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的。他说:“私德与公德,本并行不悖也。”(11)后来他曾进一步说:“私德与公德,非对待之名词,而相属之名词也。”(12)显而易见,公德与私德关系正是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辩证。但梁启超更偏向于“利群”。 还是在新文化运动初期,当先驱者将张扬个性提到重要日程之际,作为“总司令”的陈独秀就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了辩证处理,而没有顾此失彼。他说:“社会是个人的总寿命,社会解散,个人死后便没有联续的记忆和知觉;所以社会的组织和秩序,是应该尊重的。”(13)为了防止青年人对个人本位主义思想的误解,他在《新青年》一文中这样告诫道:“持极端自利主义者,不达群己相维之理,往往只知有己不知有人,其极至破坏社会之组织。”个人主义并非利己主义,以个人为中心发展自己固然需要,但没有他人和社会,过分的自我膨胀,无限制地为所欲为,也远非提倡个性自由、人权独立者的价值取向。陈独秀在这里强调了个人与社会相辅相承的关系,一方面要争得独立自主的人格,而各人又有对社会承担义务的基本责任。用陈独秀的语言表述即是:“内图个性之发展,外图贡献于其群。(14)”可见,他同样看到了二者并行不悖之关系,只是更倾向于个人权利的获得。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专论。 三 如上所述,梁、陈在启蒙的出发点上的确有趋同的动因,但是,如果将上面言及的价值取向加以放大细说,则各有独特之处。 在德、智、体中,两位启蒙先觉同样都将伦理道德放在了最为艰难、最为重要的位置。不同的是,梁启超是从民族救亡角度强调“公德”,张扬“利群”;陈独秀则立足于民主启蒙的重心而力倡个人的“独立自主”。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人对“个人与社会发生矛盾时怎么办”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中找到答案。 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直言相告:“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15)”而且他认定“公德”乃诸国之源,因此统一的标准就应是“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群者为恶,此理放诸四海而准,俟诸百世而不惑者也。(16)”从这种价值判断出发,梁启超进一步得出这样带有明显时代性的结论:“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自由减。(17)”在这里,梁启超于个人权利与义务二者之中选择了义务,认为义务大于权利,“小我”应服从“大我”。质而言之,其思想核心就是群体意识,或说集体主义意识。他曾在《余之生死观》的文章中说,人的个体物质存在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因为它是次要的,很快便会湮没无闻;真正可以依赖的是群体的集合体,因为在这个集合体中包含了每一成员的精神价值,成为一个永久的存在物。梁启超把个体的物质存在划为“小我”,把群体的集合称作“大我”。他甚至推论说,只要“大我”具有生命力,“小我”的生死是无关紧要的。(18)不言而喻,这种以激进集体主义为特征的哲学显然忽略了个人的生命存在与价值,至少没有看到“大我”之生命力与精神价值来自何处。 勿庸讳言,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史上的“立人”课题一向为先驱所倡导。但必须看到,“五·四”之前,无论是受益于进化学说,还是恍悟于日本明治维新脱亚入欧的改造国民性潮流,一旦民主与民族、个人与社会、启蒙与救亡发生冲突,前者都无一例外地让位于后者。尽管严复率先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但并未能为时代接受;梁启超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终究仍以“团体之自由”和“利群”公德而杀青;即使后来辛亥革命领导人的指导思想也还是“服从”了历史的安排:“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国家,要这样做,便要大家牺牲自由。(19)”就这样,一代又一代的先觉并未能给予个人以独立的空间。这种时代的局限使“政治解放的限度首先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20)” 历史的车轮辗过“五·四”,价值取向则有了全新的跨度。与梁启超强调义务相对,陈独秀关心的是社会与政府能否保证个人才智的正常发挥,能否保障个人的自由与独立。在社会与政府不能保证个人权益的情况下,个人就有义务和权力去标异见、抗群言,去争取自我的人格与平等。他直截了当地告诸国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21)”巩固个人利益就是不为传统世俗所束缚,“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勿为他人之附属品。(22)”这里,陈独秀力倡个人的自由、自主、自立与自尊,而非前代先驱的团体、社会、国家或责任。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匮乏的正是对人格的尊重,因此奴隶道德甚重。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就是要冲破社会和家庭的罗网,反对传统的封建伦理对个人箝制与桎梏。 的确,陈独秀的个人本位主义是针对传统的利他主义而言的。与梁启超的个人让位于团体的思想则相反,他强调每当二者冲突时,后者应让位于前者。但必须说明的是,这并非意味着一心一意的自私自利。对此陈独秀诠释为,个人本位主义注重的是个人自由意志和民主精神,与极端利己主义不可混为一谈。在他看来,愈是张扬个人主义,就愈对社会有利。如果一味强调责任与义务,社会对个人才智的自由发挥产生阻碍和影响,从而也就不利于社会。既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那么可以想见,失去个人的独立与人格也就意味着人性的窒息,由此“集人成国”的国家与社会也就没有了富有生机的细胞和分子。就此而言,按照梁启超将这种关系喻为单个细胞与人体,如果单个细胞都失去生命力,那人体还会有生机吗?难怪陈独秀对“自表面观之”论者有“浅矣”的批评了。至此,梁、陈之论或许已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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