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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泽咸 参加讨论

徭役是封建国家强加在民众头上的义务,它的名目繁多,内涵复杂。“夫役”只是众多役名中的一种。我提出这一问题讨论,在于唐宋官府曾对它作过法定解说。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凡遇“夫役”,一律予以套用,当然简单省事。但如此处理,颇难解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
    在我国古代延续很长时期的夫役到底始于何时?它的内涵如何?其前后演变的痕迹怎样?如此等等,似乎是不很清楚。夫役涉及面广,本文只就它的内涵为中心条列历代的相关资料,提出浅见。我的分析和认识水平很差,所掌握资料也不齐备,自知无力解答众多的疑难,所提一孔之见,盼望得到坦诚批评与帮助,以使认识能逐步有所提高。
    (一)
    《唐律疏议》28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丁与夫的役使分划清楚。《唐六典》3记唐代赋役,力役(正役)与杂徭分属不同。正役是丁男每年服力役20天,杂徭是以“夫”为征发对象的小徭。可是,《唐律疏议》16称:“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表明丁夫兼服杂徭。于是,丁夫的役事就不易于区分正役与杂徭了。非时科唤应是指不定期的征调人们服役。
    丁夫之役是唐朝建国后才创立的呢?还是早已存在的?这是首先试图加以解说的。
    东汉的《说文》和南朝的《玉篇》都对丁、夫二字有解释,但和役事并没有直接关联。就我所知,“丁夫”二字连用似乎始于东汉后期。王符《潜夫论·浮侈》云:“今人奢衣服,多侈食,……丁夫不扶犁锄,……此皆无益也”。”丁夫指农夫,并无役使之意。农夫称谓在汉以前已是常见,与官府的驱役无涉。汉桓帝时,刘陶上书谈到耕地荒废,民无所食,他担心“役夫货匠起于板筑之间”①。章怀注:“役夫谓陈涉起蕲也,穷匠为谓骊山之徒也,并见史记。”陈涉服官役是实,但《史记》并未称为“役夫”。称役者为夫乃是汉末人的理解。“夫”指强壮男子,用于陈涉等人是合适的。汉末建安时,全国已陷于大分裂局面,各地役民很重。骆统上疏孙权云:“民多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每有征发,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贫倾居行赂,……百姓虚竭,嗷然愁扰,……奸心动而攜叛多也。”②在中原内地,“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扰”③。所征丁夫乃是民户中之丁男,他们离家远役,并不存在唐代称为小徭的意味。
    “丁夫”一词在汉末广泛行用后,人们增多了对“夫”字的使用。《汉书·食货志》记晁错言: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曹魏如淳注云:“除三夫不作甲卒也”。我们知道,西汉卒更本是力役之征,魏人乃将丁役正式视为夫役。《通典》4称,秦始皇在位,“一夫之役,尽专于己,……人用无聊,海内咸怨”。唐人杜佑进而把秦代的重力役也称为夫役了。
    魏晋南北朝时的“夫役”记载大为增多。东晋初,“将缮宫城,尚书符下陈留王使出城夫,(侍中荀)奕驳曰:……今陈留王位在三公之上,坐在太子之右,……宜除夫役”。他认为王位尊重,应免封国夫役,驳议得到朝廷采纳④。由此看来,筑城夫役一般丁夫难以幸免。南齐萧子良谈到他在会稽时,为保沿海塘陂,常征塘丁服役,如不需现役,便改收庸直,“均夫订直,民自为用,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若乙限坚完则终岁无役”⑤。夫是指塘丁劳役。
    宋文帝时,王弘奏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而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敝尤深。……今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民之宜应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半役指半丁之役,役使较轻,当属唐朝所称杂徭之类。增年丰役自是重劳役。半役既是“旧制”,说明早已存在。东晋孝武帝时,豫章太守范宁疏云:“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童幼之事矣。……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⑥参照王弘所奏,可知晋宋间明显包括了丁男和次丁男的役事。
    北方早在北魏文成帝时,有人建议大修宫室。高允谏阻云:“计斫材、运土及诸杂役须二万人,丁夫充作,老小供饷,合四万人,半年可讫。”⑦役使四万人包括了丁夫、老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诏令课田,“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与中男对举之“夫”是指丁。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夫及课别给麻田,……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此以十五岁成丁,半夫乃是指十一至十四岁的男人,即太和元年诏所称中男。太和中,李彪建议实施民屯,“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太和二十年,在京畿,“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⑧。此种夫役和上述承担征戍杂役的夫役并是丁男。当时,邻里党三长分别豁免一至三年的征戍力役,司州牧元嘉在宣武帝初表请在洛阳四周筑三百余坊,“发三正复丁以充兹役”。“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⑨,可证从事土建的夫役是指丁男。当杜洛周起兵后叛后,常景奏请在幽州“权发丁夫,随宜置戍以为防遏,又以顷来差兵不尽强壮,今之三长皆是豪富多丁为之,今求权发为兵”。建议得到允准⑩,所发丁夫中至少包括了三正的复丁在内。
    东西魏分立,夫役仍大量存在。东魏营构大将高隆之“以十万夫彻洛阳宫殿运于邺”(11),又发民七万营新宫于邺,“夫”与“民”均是役夫。那时,“治河役夫多溺死”(12),役夫即民夫。《魏书》12静帝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十一月,“筑城夫给复一年”。三年,“发夫五万人筑漳浜堰”。武定元年(543),“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都是征发民夫从事土木劳役。北齐河清均田令,“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夫即是丁。天保六年(555),“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九年夏旱,“山东大蝗,差夫役捕而坑之”(13)。可知魏齐时用以治河、土建、筑城、修水利等等夫役都是重劳役,我们难以将夫役称为小徭、杂徭。
    东魏冀州刺史尉景“发夫猎,死者三百人”,地方官发夫役出猎而致死,劳役不轻。西魏河北郡(山西平陆)守裴侠放免该郡长期存在以供郡守役使的渔猎夫30名,并对另外“供郡守役使”的丁男30名收庸直为官买马而不入私(14)。东西魏存在的这类地方性夫役颇与唐朝的杂徭近似。
    值得注意的,魏孝文帝时,有过两次见于《高祖纪》和《韩显宗传》提到的“杂徭”,我在旧作《魏晋北朝徭役制度》中曾指出杂徭可能是一种小徭和杂役,并依据“小徭”的称谓推测杂徭役自汉魏以来即已存在(15)。当时没有讨论杂徭的承担者是什么人。谨案延兴三年(473)诏,“其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八十已上,一子不从役”。孤老与极贫者放免杂徭,耄年老人可免一子役,表明服杂徭的人员很广泛。韩显宗为阻止孝文帝外出巡幸,说是由此可免沿途诸地的杂徭烦扰。孝文帝为了崇尊皇室,“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永受复除”(16)。所称同籍丁口是包括了各种依附者在内,都由此免除了官府的各种役使。“杂使”如按唐律所说是“小徭”即杂徭,由此也可证明承担杂徭的是包括了诸色人等。
    综上所述,汉魏六朝的夫役记载是和唐律规定丁是正役、夫是杂徭的解说颇有异同。唐以前的夫役包括了唐代的力役与杂徭,那时虽有小徭与杂使之役,服役对象很庞杂,役龄区分也不严格,和唐代的夫役是不能等同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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