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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泽咸 参加讨论

在我看来,唐史关于“夫役”的记事有不少难以归入杂摇。门夫由中男与残疾人充当,役使不算重,颇符合杂条件。然而,《通典》35称,“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这就表明门夫不是杂徭,我只好把它列入色役。又如营墓夫是为唐朝贵族与高级品官身后修墓的徭役,唐政府为李弘修墓,征调滑、泽等州丁夫数千人,过期不遣,“丁夫恚苦”,被迫造反出逃(29)。李义府为祖父改坟墓,苦役七县丁夫车牛(30)。《唐大诏令集》77所记德、顺、宪、穆等帝及皇后陵寝的众多诏敕,多涉及诸县“人夫寒冻”、“供役为劳”、“营奉力役,劳敝极深”,乃至有持锸而死于役者,联想秦代修骊山墓情景,我是很难将营墓夫列入杂徭轻役,而以之划为色役,盖因诏敕一再谈到有重色役故也。与之相类似,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记京师的“筑台夫”,杜牧谈到汴州境内的“牵船夫”,这些夫役也都难以列入杂徭的行列。甚至《唐会要》卷89所记元和八年,敕令诸贵族庄园,“其率税夫役,委府县收管”中之夫役,我们也是不能把它与杂徭等同。
    律令格式是唐朝的重要法令,有人因称唐朝是律令格式时代。唐律虽包含了某些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只是一部刑法。早在西汉盛世,杜周已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31)唐代国家机器的运转常依赖令格式的制订,尤其是玄宗开元以后以至五代时期多次删定格式令,注意编敕,将“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以成格敕(32)。唐穆宗长庆三年(823)敕,“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33)。宋人洪迈、朱熹等人一致认定宋朝法令是敕令格式,我以为宋人重敕的端倪实始于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可以看出,唐代大量诏敕中所说夫役实是正役而非杂徭,例如大批土木建筑之役,运役、治河夫役等等,不能因为这些劳役者称为“丁夫”、“夫役”,就按唐律所说,轻易地划归杂徭。《旧唐书》98记玄宗开元中,宰相李元紘反对在京畿以所废百官职田为屯田,他说:“征发丁夫,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缺于国,得不补失,”所云丁夫之役便不能释为杂徭。
    (三)
    宋朝初立国,便令窦仪等在后周刑统的基础上重定刑统,《宋刑统》在表面上和《唐律疏议》同样分为12篇502条。有关丁夫、杂徭的文字也沿用未改。我粗读宋代基本史籍,“丁男”、“夫役”等词大量涌现,“杂役”名称仍存,“杂徭”除了尹洙在仁宗时上疏提及“畜马者又蠲其杂徭”(《宋史》卷295)而外,却再未见到。那么,宋朝的夫役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刑统撰定后,沿用至南宋高宗时,为适应现实需要,作过多次修订。在修撰刑统时,还编了4卷106条编敕,“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世称平允”。其后,“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于敕之外”(34),因此,宋人很重敕。《朱子语类》128云:“律是历代相传,敕是太祖时修,律轻而敕重。”所言是实。
    人所共知,宋朝使用厢军服劳役。《文献通考》156云:“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王曾瑜教授曾简明地概括厢兵用于修桥筑路、筑城、造船、造武器,用以治河,战时用以运粮以及用于官吏的送往迎来和侍卫等等。同时批评了马端临所言过于偏激,“对厢兵减轻民户夫役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在某些场合,民户夫役负担很重”(35)。我认为这样的分析非常正确。
    宋制,“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36)。直称男丁为夫,又不言中与小,均与前代稍异。开宝四年(971)七月,太祖指令各地,“点阅丁口,具列于籍,以备明年河堤之役,如敢隐落,许民以实告,坐官吏罪”(37),自此征役丁口,贯串于两宋始终。
    治河是北宋最突出的夫役。早在五代时,汴京所在,常有治河之举。如后周显德六年(959),征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滑、亳二州丁夫浚五丈河,发丁夫疏导蔡河(38)。赵宋建国,“汴都仰给漕运,故河渠最为急务。先是,岁调丁夫开浚淤浅,糗粮皆民自备。(正月)丁未,诏悉从官给,遂著为式”(39)。夫役由官府供给口粮,这是宋朝有异于前代之处。
    河役大致包括发展交通与修治河决。建隆二年(961)正月,“诏发京畿、陈、许丁夫数万”导引闵水,自新郑与蔡水合流,贯通汴京,以通淮右水运。二月,派刘载往定陶,“督曹、单丁夫三万,浚五丈渠”,以通东方漕运(40),努力开发汴京东南面的漕运通路。禁卫军将领尹勋“督丁夫浚五丈河,陈留丁夫夜溃,勋擅斩其队长十余人,追获亡者七十余人皆刖其左耳”(41)。可见宋初夫役已是苦难深重。
    汴京地势低下,筑堤防水任务很重。乾德元年(963),“发近甸丁夫数万修筑河堤”。五年,“发畿县及近郡丁夫数万治河堤,自是岁以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毕”(42)。征发丁夫护堤已成为经常性的任务。
    河堤不时决口泛滥,必须及时修堵。例如乾德四年八月,河决滑州,调发兵夫数万经两月才修复。太祖、太宗时,汴水先后在宋州宁陵县决口,征宋、亳丁夫近万人塞决口,“发近甸民二万修河堤”。开宝五年(974),河决阳武县,汴水决郑州、宋州,“发诸州兵士及丁夫凡五万人塞决河”(43)。自此直至北宋末年,发夫治河难以备举,概括而言,约有下列诸特点:
    一、治河夫役数量多:北宋人说:“齐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44)。例如,咸平三年(1000),调丁夫十五万修黄河汴河。至和二年(1055),发丁夫三十万修澶州六塔河(45)。
    二、兵夫同役是宋初以来的传统:真宗时,洺州推官祖百世“监督兵夫”塞漳河水口。仁宗天圣五年(1027)七月,发丁夫三万八千,卒二万一千,缗饯五十万塞滑州汴河”。六年三月诏,“岁调郓、曹、濮等州丁夫以治澶州河堤,颇妨农业。自今发邻州卒代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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