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义”思潮的盛行与城邦制度的确立 “正义”(δικιου)是古代希腊哲学和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得自于正义女神“狄凯”(Δικη)。狄凯的形象是手持标尺,以衡量事物是否适当和公平。在古典时代,她主要代表一种秩序,强调任何事物都应安于自己的本分,用罗素的话说,就是“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12] 赫拉克利特的一则比喻或许有助于我们对这一观念的理解,他说,“太阳不会逾越他的本分,如果他逾越的话,公道(即正义)之神的女侍伊里逆司就会给他以应得的惩罚”。[4] (P48)柏拉图在设计他的理想国时,正是从上述意义上使用“正义”这一概念的。[13] 而亚里士多德的“中庸”精神,也同样浸透着这种“切勿过分”的正义思想。 希腊人的这种正义观念,是从其古老的“凡事宜求适度”的原则发展而来的。荷马史诗对这一原则已有反映,[14] 到赫西俄德时,这一原则便与正义之神结合在了一起。在《工作与时日》中,赫西俄德叙说道,如果谁伤害了正义,女神就会“坐到克洛诺斯之子、其父宙斯的身旁,数说这些人的邪恶灵魂”,直至人们得到应有的报应为止。[8] (P9)赫西俄德同时还认为,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区别,就在于存在着正义。他说,“由于鱼、兽和有翅膀的鸟类之间没有正义,因此它们互相吞食,但是,宙斯已把正义这个最好的礼品送给了人类”。在这里,正义已经明显有了“秩序”、“适度”或“均衡”的意思。[15] 而到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时,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穷人与富人这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矛盾的加深,已经使希腊社会陷入了一种严重的“无规范状态”,[16] (P62)要求节制,避免过分,主张中庸的呼声越来越高。如,弗基里德斯就宣称,“在社会中我将采取中间立场”;(Phocylides, fr. 12)色奥格尼斯则规劝世人“像我一样,走在路的正中间”。(Theognis, fr. 219-220,331-332,335-336)在这种情况下,那种强调“适度”、“节制”与“秩序”的正义观念便盛行起来,并最终形成为一股影响久远的社会思潮。 当时的正义思潮无论在宗教、伦理还是社会政治方面都有反映。首先,在宗教领域,它表现为禁欲主义和神秘主义的盛行。禁欲主义,正像韦尔南所说,是“作为贸易的发展、奢侈的炫耀、富人的蛮横无理等现象的反弹而在社会中确立下来的”;[16] (P70)而神秘主义如各种秘仪、涤罪观念等,则是对“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纷乱和非常规状态”的一种解救,是“为了使社会能恢复常态”,[17] 克里特的涤罪论预言家厄庇美尼德⑧ 可说是正义思潮在当时宗教领域的主要代表人物。据说,他可以展示人们“从前的错误,揭露不为人知的罪行,这些耻辱的罪行在个人身上和城邦中造成紊乱和病态,导致疯狂的谵妄以及随之而来的混乱无序和暴力残杀”。[16] (P64)当基伦暴动之后,雅典陷入一片混乱时,厄庇美尼德便被请了去。在那里,他用涤罪仪式“使雅典城变为圣洁,使它遵守正义”。 在社会伦理方面,正义思潮表现为一些有德之士对财富的鄙视。由于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社会纷争的最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对财富的无厌追求,于是,财富似乎就成了一切罪恶之源,正是它刺激了人们的贪欲,导致人们的非分行为和无节制状态,并进而“在社会集团中造成损害,在城邦内挑起分裂和仇恨”。[16] (P71)因此,正义思潮首先就把谴责的矛头指向了财富。如,梭伦就不肯用德行去交换金钱:“作恶的人每每致富,而好人往往贫穷;但是,我们不愿把我们的道德和他们的财富交换,因为道德是永远存在的,而财富每天在更换主人。” 而在社会政治方面,这一思潮则要求限制权势者的“野心、进攻性和权力意志,使他们服从一种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总体规范”。[16] (P58)对当时的贤哲们来说,社会的混乱与不公,正表现为富人贪婪过度,以致远远逾越了他们应有的位置;而穷人则在富人的压榨下,失去了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正义的思潮就是要匡正这一现象,以使他们各自回到他们应有的位置,使社会回归到平等、均衡和秩序的状态。 不过,当时希腊人对正义所体现的“平等”和“均衡”的意义是有不同的理解的,其一是认为它们应“以才德为基础”,即应该是一种“等级制的”或“几何的”平等与均衡;另一则认为应“以数量为基础”,即应该是一种“算术的”平等。⑨ 前者我们可以梭伦为代表,他一方面谴责富人:你们这些财物山积,丰衣足食而且有余的人,应当抑止你们贪婪的心情,压制它,使它平静;应当节制你们傲慢的心怀,使它谦逊,不要以为要什么就有什么,我们决不会永远服从。[1] (P8)另一方面又警惕穷人:他们为劫夺而来,欲望无有止境,每一个都想望获得无穷的财富。[1] (P14) 因此,他的正义原则就是保持比例,使人人各得其所,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后者可以传说中的斯巴达的吕库古以及一些早期僭主为例,他们都采取了打击富人、重分土地的措施,尤其是吕库古,⑩ 甚至创造出了一个完全平等的“平等者”公社。至于后来雅典的克利斯提尼,也应被归于这一列。 但是,不管认为正义应该是几何的平等,还是算术的平等,当时的人们都把立法作为实现正义的主要手段,可以说,制订优良的法律成了当时希腊社会政治生活的主旋律。这便与赫西俄德时代形成了差别。赫西俄德是把希望寄托于贤明的巴赛勒斯身上的,期盼他们能够主持正义,裁断公平。[16] (P74)因为那时基本上还是巴赛勒斯们一统天下的时代。但是,公元前七世纪后半期的情况已经明显不同了,当时不仅王权早已不复存在,就连世袭贵族阶层的统治本身也成了社会革新的对象。因此,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既无国王皇帝可依靠,也无法指望贵族大人,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寻找一个客观的尺度。于是,法律便成为当时人们诉求的目标。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3] (P169)理解了上述背景,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公元前七世纪希腊社会会出现那么多的立法者,以致被学者们称为立法者的时代。正是这种体现正义原则的良好法律的制订,最终造就出了希腊各邦的公民集体或城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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