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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断代史《汉书》中的通史精神(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家和 参加讨论

三、《汉书》十志中的通史精神的展现
    《汉书》十志之框架大体亦自损益《史记》八书而来,不过分篇区划更为规整,内容也更为繁富;不仅与《史记》相似具有通史精神,而且其苦心孤诣甚至有过于《史记》者。本为断代史书,而竟有如此之通史精神,实在值得深入研究。不过,《汉书》十志,所述大抵皆专家之学,限于主客观条件,本文不能具体展开讨论。请先录陈《太史公自序》中之八书序及《汉书·叙传》中之十志序,作一番大体的探讨,然后再就《汉书》十志为何以《律历志》居首以及其中的通史精神作进一步的探讨与说明。
    表中所列之各序对读各该篇之文,可知序与文之要旨一致。因此,我们不妨就此来对《史记》之书与《汉书》之志作一番概略的比较。
    第一,表中《史记》八书与《汉书》十志各篇之序,皆有贯通古今之通史精神,凡文中有下划线处皆为具体之表现。《史记》志在通史,因此不足为异;而《汉书》属断代史,如此畅叙通史精神,自是不凡。
    第二,前贤早已注意到《汉书》十志与《史记》八书间的因袭关系,如赵翼云:“八书乃史迁所创,以纪朝章国典。《汉书》因之作十志,《律历志》则本于《律书》、《历书》也,《礼乐志》则本于《礼书》、《乐书》也,《食货志》则本于《平准书》也,《郊祀志》则本于《封禅书》也,《天文志》则本于《天官书》也,《沟洫志》则本于《河渠书》也。此外又增《刑法》、《五行》、《地理》、《艺文》四志。其后《律历》、《礼乐》、《天文》、《地理》、《刑法》,历代史皆不能无。”(19)赵翼之说,确有所见。不过,如果稍作仔细分析,便可看出,《汉书》并非简单地增加了《刑法》、《五行》、《地理》、《艺文》四志,其实还包括对《史记》原有的一些有关各书作了很重要的调整或重组。例如,《平准书》仅论及工商业与货币、财政等,而《食货志》则兼田制、租税与农民、农业而论之。《汉书》此志为中国古代史书中的社会经济通史奠定了初基,至唐代杜佑修《通典》,《食货典》乃居诸典之首。《刑法志》并非完全是《汉书》所新加,其实《史记·律书》中已于兵、刑略有涉及,一带而过。但是,《汉书·刑法志》也确实为中国古代兵制史与刑法史的通史化开了先河。《史记》无《地理书》,然《夏本纪》引《禹贡》,《货殖列传》备言各地区之地理、物产、世风、民俗,皆宝贵历史地理资料。《汉书》立《地理志》,历引《尚书·禹贡》、《周礼·夏官·职方氏》之文,综述三代地理历史,然后述东周以下秦汉之统一,备列以汉平帝时为准之各郡国、县邑、道、侯国之分布与数目,国土大致面积、可垦与不可垦田地面积以及民人户数、口数。最后又按十二次分野,分别论述其历史沿革,物产民风等。故此志既为自古至汉的内容丰富之历史地理通史,也为中国通史之作奠定了统一的地理学的基础。《汉书·艺文志》乃据西汉晚期刘向、歆父子在校雠宫廷藏书基础上所作之《七略》而修成,按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方技分类,备述各家著述之书名、篇卷之数,或亦简注作者。每类著述之后,又简述各类学术之历史源流,立诸子出于王官之说。所以《汉书·艺文志》实际是当时的一部学术通史,又为后世治学术史、目录学、校雠学之滥觞。所以,如果说《汉书》十志沿袭了《史记》八书,那么所沿袭的是《史记》的通史精神;如果说它还有所创新,那么其所创新也在其通史精神。
    第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史记》八书,以《礼》、《乐》、《律》、《历》居首,盖因礼、乐为立国之本,而律、历次之。《汉书》则合《律》、《历》为一志以居首,而合《礼》、《乐》为一志以次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必须解答的问题:一则,《律》与《历》二志为何可以合而为一?也就是其立论根据是怎样形成的?再则,《律历》为何竟可以先于《礼乐》?也就是其在历史观上的价值是什么?
    关于问题一。如果就今人所知而言,律与历并无内在之关系。因为律所涉及的是律管长短与音阶高低关系的音乐方面的问题,而历所涉及的是地与日月星辰关系的天文方面的问题。二者本身并不相干。不过,在先秦(至少是东周)时期,随着阴阳五行以及《易》数等思潮的兴起,逐渐产生了一切现象之间皆有内在相关性的学说。《国语·周语下》记周景王于二十三年(前522)“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事,伶州鸠以六律(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六间(即六吕: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为对(20)。按六律为阳,依次与十一月、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相应,六吕为阴,依次与十二月、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相应。《大戴礼记·曾子天圆篇》云:“圣人慎守日月之数,以察星辰之行,以序四时之顺逆,谓之历,截十二管,以宗八音之上下清浊,谓之律也。律居阴而治阳,历居阳而治阴,律历迭相治也,其间不容发。”(21)《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以及《淮南子·时则训》叙每月篇首之文,皆以十二律(吕)与十二月相对应。这样就得出律(12)与历月(12)在数字上的相对应的关系,不过还没有进一步与历法的资料挂上钩。
    据《汉书·律历志》记,汉武帝太初七年,公孙卿、壶遂、司马迁等建言改历,得到批准,已经作出初步成果时又出现了“不能为算”(22)的问题。于是,又选邓平、唐都、落下闳等多人造历,“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分,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也’)。……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23)这就被认为是太初历的所谓八十一分历的律的根据(24)。律与历终于在资料上挂上了钩。在此基础上,“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25)这也就成了《汉书·律历志》能够合篇的所谓内在的根据。当然,这一套见解中充满了神秘的色彩,不过它反映了刘向、歆企图在理论上追求一个作为起点的大“壹”的努力,正如他们在历法上追求一个“太极上元”一样。一切的发展皆始于壹,因此壹的发展自然也就是统一的发展。具体说来,班固于此志之序中首先说:“《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26)这说明班固相当深刻地认识到,从春秋战国的分裂到秦的统一,“乃同律度量衡”确实是一件大事,当然也是汉皇朝大一统的头等大事。按律本为声律,此志则由律引申至数,由数而引申至声、至度、至量、至衡。其间又参以《易》数阴阳,附会殊多,神秘色彩甚浓。不过,其目的在于“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钧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27)这说明班固把律的统一设定为度量衡统一的依据,其大一统意识比司马迁更为鲜明。
    关于问题二,亦即律历为何竟可以先于礼乐?也就是其在历史观上的价值是什么?现略陈于下。《史记》以《礼书》、《乐书》居八书之首,道理很简明:按中国文明之传统,礼乐为经国之要道大用,故应居首。那么《汉书》为什么首出《律历志》呢?在刘歆看来,历法涉及天时与农功之间的至为重要的关系,或者扩大地说,涉及天道与人事之间的至为重要的关系。这就是司马迁所主张的“究天人之际”的修订新版。再则,历法的推阐本身固然已经可以为古今之流提供一个时间坐标,加之刘歆又以三统历与“三统”、“五德”之说相参伍,从而演绎出《世经》,于是就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通史体系。这就又是司马迁所主张的“通古今之变”的修订新版。由此可见,《律历志》必须放在其他九志之前,因为它是《汉书》十志的定音鼓、奠基石,它的具体内容虽然是律历,但是在原则上它实际又是为十志总体产生着总导论的作用的。因此,如果说《律历志》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刘歆的,那么,以此志为十志之首或总领则是班固在史学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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