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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大纲》史料三则(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史研究动态》 参加讨论

十、议决:应制定条款规定在联邦立法机关多数议员的同意下,得接纳合众国范围内合法产生的州,不论其政府和准州的结合是以自愿或其他方式。
    十一、议决:除自愿结合的政府和准州外,各州的共和政府和准州应得到合众国对它们的保障。
    十二、议决:应制定条款规定在修正的联邦条款签署以前,必须保证邦联国会的延续期、职权和特权,以便使之圆满地完成其所提出的保证。
    十三、议决:应制定条款规定只要认为必要,即可对联邦条款进行修正,无须考虑联邦立法机关是否同意。
    十四、议决:各州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应受拥护联邦条款的誓言的约束。
    十五、议决:会议将向邦联提出的修正案,在适当时候,经邦联国会批准后,应提交由人民专门选出的各州议会所推荐的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三、新泽西方案--由威廉·佩特森呈递联邦会议(1787年6月15日)
    原编者按:新泽西方案是新泽西州威廉·佩特森于一七八七年六月十五日提交给费城会议的。它被公认为代表小州集团和特别关心维护“州权”代表的观点。虽然该方案并不欲继续维持邦联条例的一个软弱的全国政府,而且与会议要求加强和扩大中央政府机构和权力的普遍意见一致,但是,它比弗吉尼亚方案更多地关注于国家权力的组织及其在与州关系中的行使。虽然会议于六月十九日表决赞同弗吉尼亚方案,但是新泽西方案的九点议决对会议的最终成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议决:应修订、改正、增补邦联条例,以便使联邦宪法具有充分的权力,以应付政府急务和维护联邦利益。
    二、议决:除现尚有效的邦联条例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外,国会应有权通过征税法案,对输入合众国任何地区的国外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或商品征税;对票据、仿羊皮纸、羊皮纸征收印花税;对邮政总局转递的信件、包裹征收邮资,上述征税的使用以国会认为适合和有利于联邦宗旨为准。为了征收上述税收,国会可制定规则和条例,并在他们认为恰当的时候,可随时予以更改和修正,并可制定管理与外国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商业的法案;对所有违反上述规则和管理法案的处罚、罚金、罚款、没收,应由州习惯法法院作出判决,有关违反上述规则和管理法案的真实意图及其含义均被视为犯罪,这种诉讼和告发的案件,可由该州高等习惯法法院作第一审理,但要求纠正判决中在法律和事实方面的各种错误,还可向合众国法院上诉。
    三、议决:每当必须进行征用时,合众国国会可不使用邦联条例关于进行征用的规章,而有权按人口数目比例进行征用,其人口数目比例的计算法,应包括不同年令、性别、身份的全部白人、其他自由公民和居民(包括短期处于奴役地位者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所有其他人员的五分之三),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如果在进行征用的规定时间内某州不予履行,则国会可直接向该州征集,并为此目的,可拟定和通过有关指导和授权征集的法案;但是,上述授予国会权力的行使均须得到至少×州的同意,如果今后邦联成员州的数量有所增减,则仍须按此比例。
    四、议决:合众国国会有权选任联邦行政机关,它由官员×人组成,任期×年,在规定时间按时获得因致力于公务而给予的固定薪俸,为了安定上述行政官员,在任职期间其薪俸不得增减,薪俸由联邦国库支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职或接受其他任命;亦无连任资格,国会可在若干州的多数行政机关的请求下将其免职;联邦行政机关除享有执行联邦法案的一般职权外,应有权任命联邦宪法未曾规定的所有联邦官员,并有权指挥一切军事行动,但是,联邦行政机关的任何官员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担任各部队的指挥官,以将军或其他身份亲自经营任何企业。
    五、议决:应设立一个由最高法院组成的联邦司法机关,法官由联邦行政机关任命,如忠于职守,则终身任职。在规定时间按时获得因致力于公务而给予的固定薪俸,在任职期间其固定薪俸不得增减,以免使在职的法官在薪俸增减时受到影响;所设立的司法机关有权审理和判决有关联邦官员的一切弹劾案件的初审,以及涉及大使权益、敌方缴获品、公海上海盗行为和重罪、外国人依据各项条约认为对其有利害关系或由调节贸易或征收联邦税收而引起的诉讼等上诉案的终审。法官不得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后×时间内担任其他公职或接受其他任命。
    六、议决:合众国国会依本法享有的权力和邦联条例授予的权力所制定的全部法案,以及合众国政府制定和批准的全部条约,应成为各州政府的最高法律,以便使上述法案或条约紧密地与各州或各州人民相联系,尽管各州的有关法律与其相抵触,但它们将约束州法院的判决。如果任何州或州内任何一个团体的民众反对或阻挠上述法案或条约的执行,联邦行政机关有权召集邦联的力量或所必需的力量强迫他们服从上述法案或强迫执行上述条约。
    七、议决:应制定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的法规。
    八、议决:各州关于入籍的法规应一致。
    九、议决:一州公民在联邦其他州内犯罪,应如同该公民在其本州内犯罪一样予以处理。
    (资料来源:H·马尔科姆·麦克唐纳等编辑:《美国政府大纲》,纽约,克鲁威尔公司,195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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