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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须知》及其价值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范建文 参加讨论

宋代传世文献中保存了不少《须知》。①宋真宗时,刘承珪“以建库以来承受宣敕条贯、本库[钤](铃)辖事件,编成《须知》五卷以进”。②宋仁宗时曾“诏天下岁进甲仗须知一本,仍令三司先为程式颁下”。③类似的《须知》,多见于《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遂初堂书目》等文献中。新出五卷本《宋人佚简》(后称《佚简》),为大宗宋刊公文印纸本原始文献,其所存五十六件文书中,涉及《须知册》的文书,达十六件(包括残件)。④《须知册》文书在南宋舒州地区(今安徽省安庆市)的集中出现,及《须知》在宋代其他文献中的多见,足证宋代的《须知》是值得探讨的历史现象。不过,目前能见的宋代《须知》,除个别有完整内容外,绝大多数仅有存目,不见具体内容,故未能引起学界较多关注。经搜寻,笔者仅见两篇研究宋代《须知》的专文:王若昭《行军须知考》⑤及魏琳《〈宋人佚简〉所收须知册申状公文研究初探》⑥。两文对研究对象的某些层面有所阐明,也给本文不少研究启发,但它们或对单一《须知》本身,或对呈递《须知册》的申解文书本身进行探讨,尚未能整体发掘宋代的《须知》及其历史价值。故笔者不揣谫陋,拟将新发现资料与传世文献记载结合,勾勒宋代《须知》的历史及其价值。
    一、新出资料《佚简》中的《须知》
    被誉为“内容之丰富和可贵,无疑打开了一座宋代文化遗藏的宝库”⑦的《佚简》,并未为国内外研究者看重,⑧这倒为后继者留下了较多发掘空间。为便于探讨,特将《佚简》中的《须知》资料绘成下表。
    从上表知,《佚简》第五卷公牍佚简部分,现共存十六件《须知册》申状公文,其内容完整者五件,内容有残、缺者十一件。依据表1及《佚简》中的相关内容等,笔者形成以下认识:
    (一)《须知册》本身应比《须知册》申状公文文书,更值得关注。目前宋代虽没有发现类似殷商甲骨文、秦汉简牍、十六国北朝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文书、西夏黑书城文书及明清档案等大宗新材料,但已刊印的《佚简》、《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等文书也较可观。宋代这些文书虽属于不同的文书系统,但其中不无相通之处。单就文书格式言,《须知册》申状公文与《佚简》中的其他文书,如酒务文书,其文书的格式基本一致,只不过相互之间文字有增减,内容有详略,篇幅有长短罢了。这表明它们是采用同一文书格式向上级部门申解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事务。故而,申状公文中的具体事务及其相关材料等才是关注的重点,而不应仅是文书本身。《佚简》中《须知册》申状文书的出现,说明当时行政部门、承担生产任务的监作务等已利用《须知册》的方式,向上级机关呈报本部门业务开展情况。宋代的《须知》在其他传世文献中虽多有记载,但在新发现资料中不仅是首次,且如此大规模集中出现,所以《佚简》中《须知册》的研究价值更不容小觑!
    (二)至迟南宋地方行政事务管理中,已普遍采用《须知册》形式。《须知册》申解公文,是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递呈本部门《须知册》时的文书,虽是和《须知册》同时递呈,但应该分开保存的,故而我们虽能从这些公文中知道《须知册》隶属单位、内容、数量、时间、签发人及申呈部门等信息,却无法悉知《须知册》的具体内容。尽管如此,这些宝贵的资料依然证实了在绍兴三十二年(1162)十一月,舒州至少十六个下级业务部门、单位向舒州使府(衙),申呈本部门《须知册》一事。这些《须知册》已涉及刑狱部门,如舒州州院、⑨司理院,行政事务管理部门签厅、□判厅经总制司;兵器原料、生产及保管部门,如甲仗库、物料库⑩及作院;税务、酒税务部门,如桐城县务、(11)在城酒税务、舒州衙西酒店、许公镇酒库等,地方军政机构如地方巡检司、兵马司、怀宁县等机构。尽管具体内容亦不能确知,但从上述来看,《须知册》当是这些下属机构向上级管理机关呈报各自年度所开展事务的一种方式。正如“本县今依例置造到图经、须知等下项,须至申者”(12)所言,《佚简》中的《须知册》资料,只是当时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传递《须知册》的部分缩影,而这类事件不会只在舒州、只在舒州上述部门存在。这表明当时地方行政事务管理中已普遍运用《须知册》,但众多《须知册》今天已不可知。而《佚简》中《须知册》文书的发现,给予我们理解、认识南宋政治运作、南宋社会以新的视角、可能。概言之,《须知》在宋代历史久远,迟至南宋,至少在地方行政部门之间,已普遍使用《须知册》开展行政事务管理。
    (三)在地方兵器生产原料、兵器生产管理、保管等方面,宋代存在统一管辖的事实。宋代地方兵器生产、保管及兵器原料管理等资料,比较丰富,但相对分散,往往各立门墙,很难考察出地方政府管理的细致情况。而舒州作院、甲仗库、物料库三个部门《须知册》的申解公文签押人,均是“修武郎、添差舒州兵马都监、兼在城巡检冯德,武节郎、兵马舒州都监、兼在城巡检侯立”二人,表明这三个部门是由一套人员统一管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天圣编敕》:‘诸州甲[仗](伏)库,并令知州、同判、都监、监押同管幹,不得委幕职官’”(13)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情况,为我们更深入考察宋代地方兵器组织生产、保管等层面,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材料。
    总之,《佚简》中的《须知册》蕴涵着丰富价值。不过,这些《须知册》虽提供了非常宝贵的信息,但因其原文已失,使我们无法藉之更深入考察宋代的《须知》。更何况《佚简》中的《须知册》现象,不会仅在这十六个部门、仅在舒州地区存在,它不过是整个社会的冰山一角。也许在《须知册》的基础上,从传统文献中钩稽更多的《须知》案例,将新发现资料与传统资料相互印证,才能更好考察宋代的《须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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