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党富农政策的演变(2)
对富农的政策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变动呢? 首先,是共产国际的影响。1929年9月中共中央作了《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从此后党对富农的政策发生很大变动,出现了“左”的偏差。而《决议》是根据共产国际执委会发来的《关于农民问题》指示信的精神作出的。可见,我党富农政策的改变与国际的错误指示有直接关系。 其次,中共对富农这个阶级的认识一直是模糊的。这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富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剥削者,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认识不清。中共“六大”只强调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13),“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14),他们有许多是“半地主”,在农民运动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不可避免地“走入反革命营垒”(15);而忽视了富农区别于地主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参加主要劳动,这又是和农民阶级相同的一面。看不到这一点简单地把富农划到地主一边,就容易产生过左政策。(二)对如何划分富农问题的认识也是很模糊的。1930年5月1日,右江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土地法暂行条例》。这是在各根据地中关于划分农民阶级的一个最早的文件。它规定:“凡农民除自给外还有剩余者,非豪绅地主放高利贷者,自己土地较多需雇雇农耕种者,将自已剩余财产埋藏在乡村中有个人之经济地位,皆谓之富农”。这里所说的应划为“富农”的四种人,其实有的是中农,有的是地主。当时我党虽已逐步懂得以剥削方式来区分地主和富农,但还不懂得以剥削量来严格区分小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央,因此容易造成界线不清,产生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的“左”的偏差。 1933年,我党才提出按剥削量和剥削年限,来划分富农的标准。在同年开展的分田与查田运动中,曾发生了许多实际问题和错误。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作出《关于土地斗争的一些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划分富农的科学标准。《决定》规定,凡定为富农者必须是:“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已参加生产外,还依靠剥削为其一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16)在某些情况下,如“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因此生活不丰富,或天灾人祸反而转向困难者。在这种情形下,剥削分量虽超过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以富裕中农论。”(17)《决定》还把一般富农和反动富农加以区别对待。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为反动富农,对这部分富农,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而一般富农,他们“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苏维埃法令下,富农自已有处置之权,他人不得防碍。”(18) 以上这些规定,为纠正王明“左”倾土地政策提供了思想武器和政策依据。然而,由于当时王明路线把持中央,过“左”的土地政策没能得到彻底纠正。到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由于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领导地位,中央在纠正左倾军事路线的同时,开始酝酿纠正“左”的政治路线,特别是“左”的土地政策,改变对富农的“左”倾政策提上了议事日程。 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决定》指出:在民族革命战争紧迫时期,除工人、农民参加斗争外,“富农也开始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或采取同情与善意的中立态度”,“反对富农的策略,是把富农推到反革命的怀抱中去”,“现在已不适当”。在革命根据地:“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与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明确规定没收富农出租土地和保护其经营的工商业政策。《决定》的公布,实际上纠正了“没收富农全部土地,分给坏地”的过“左”政策。 我党几经曲折,艰难探索,终于找到一条限制富农的正确路线:即取消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保留富农的资本主义生产部分。 三、由减租减息转变为征收多余的土地与财产 “七七”事变和“八一三”事变之后,全国性的抗战正式爆发。为适应抗战需要,我党的土地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即“洛川会议”,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通过减租减息削弱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鼓励其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 抗战初期,我党的主要精力放在开辟敌后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工作只在少数地区进行,而且各地减租减息的标准也不一样,有“对半减租”、“二五减租”、“分半付息”、“一分付息”等。 1939年抗战进入相持阶段,我党的工作中心由发展扩大根据地转入巩固根据地。中共中央于1939年11月1日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实行减租减息。华北各根据地于1939年冬和1940年春兴起了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由于国民党第一次反共高潮的发动,各根据地的干部和群众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情绪,在减租减息问题上出现了“左”的偏差。有些地区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导致大批地主富农逃亡,中间分子恐慌,抗日统一战线几乎破裂。中共中央及时指出,没收土地应仅限于个别罪恶昭著的汉奸(19),党的土地政策,“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帐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20)在减租减租的同时,农民必须交租交息。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富农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对富农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所获得的地租和利息也须照减。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减租减息运动的健康发展。然而,从根本上说,抗战时期我党的减租减息政策,仅仅使封建土地关系被削弱,农民的土地问题还没有解决。它是在抗战时期这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政策,带有一种过渡的改良的性质。 1946年6月,国民党军队向我中原解放区发动进攻,全面内战爆发。这时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就不再适用了,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需要农民大力支持并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要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强烈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决定在解放区停止减租减息政策,向没收分配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政策过渡。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指示》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富农的土地原则不动,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然而,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农民在实际行动中已越来越普遍地超越了《五四指示》规定的政策范围,改变了一般不动富农土地的规定。据太行区1947年3月统计,“富农土地减少了50%左右。”(21) 根据这种情况,1947年9月13日,党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新的土改政策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对富农政策作了调整,将《五四指示》规定的富农土地财产原则不动的政策,改为没收富农多余土地,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在平分土地时,采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使全村的人都获得同等同质的土地,避免了“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发生。对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一般予以保护。 在老解放区又把“新”富农与“旧式”富农加以区别对待。新富农主要指土改以后从中农发展而来的富农,平分土地时,对新富农要“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22)并允许他们加入农会。旧式富农按《土地法大纲》精神办。把富农分为“新”、“旧”富农,将劳动致富和剥削致富区别开来,这是一条很好的政策。这对稳定中农,剌激中农的生产热情大有好处。因为中农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他们总想发展到富农的地位,如果过分打击新富农,有可能引起中农消沉,把新、旧富农加以区别对待,就避免了这类问题的发生,激发了中农的生产热情。 1948年2月,中共中央规定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新政策,即将新区土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第二阶段,平分土地,包括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在内。但在待遇上,对待富农应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23)同时,放宽富农剥削量界限,“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应订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24)这比1933年规定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15%的限度,放得更宽一些。 总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党对富农的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经历了租息照减──不改变其土地──征收其多余土地和财产的过程。在老解放区又把富农分为“新”、“旧式”富农,加以区别对待。这一系列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党制定富农政策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熟。 由于政策正确,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参军参战打败蒋介石的革命热情,他们提出:“支援大反攻,参加胜利军,打倒蒋介石,拔掉老祸根”的口号,全国农村普遍掀起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热潮,在亿万农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很快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 四、由保存富农经济到消灭富农经济 建国后,我们党的工作中心由夺取战争胜利转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富农的政治态度也起了变化。他们感到共产党坐天下大局已定,因而开始倾向革命人民一边。为了争取富农中立,孤立地主,更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我党决定由限制和削弱富农经济改为暂时保存富农经济。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改变了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呢,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当时,我们党为什么要采用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是因为: 首先,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防止“左”倾偏向。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斗争中虽然积累了一些土地改革经验,但这些经验都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土改而积累的,现在要在全国范围内搞彻底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经验。这么大规模的运动,容易造成混乱,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有步骤、有秩序、有领导地进行,就能防止乱打乱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孤立地主。土改前地主和富农恐慌的心情是相同的,一般富农总认为自己一定是土改的对象。我们对富农经济采取保存政策,就能促使富农离开地主,保持中立。这就缩小了土地改革的打击面,使地主阶级更加孤立。 第三,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农村生产。中农看到富农都没有动,他们也就可以放心地生产,中农生产情绪稳定实际上等于鼓励了贫雇农的生产热情,因为一般的贫雇农在土地改革后必然会迅速上升为中农。同时富农的生产工具、资金及其他生产条件都较一般农民优越,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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