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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党富农政策的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林素兰 参加讨论

第四,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当时我们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假如没收了富农的土地及财产,很可能会惊动民族资产阶级。暂时不动富农,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调动他们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性。
    建国初期,由于我党采取暂时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了地主阶级,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这就能使土改顺利进行。1952年底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
    1953年,我党在农村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党采取了由限制富农经济到逐步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对富农的政策,主要是通过“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党对富农的限制政策,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互助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限制富农的雇工剥削,商业投机和高利贷活动;同时国家对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限制富农经济活动,并且坚决不吸收富农入社,防止他们捣乱。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富农的力量大为削弱。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我党对富农经济采取了消灭政策。1955年7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农村合作化运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实行合作化的目的是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我党消灭富农经济的具体作法,主要是通过吸收富农参加合作社。根据各个富农的不同表现,分别对待。“表现好的,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为社员,并允许他们改变成份称农民;表现一般,不好不坏的,允许他们入社做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给合作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25)入社的这部分富农在农民的监督下,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并在集体劳动中得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6年底,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富农作为阶级也随之被消灭。
    几点体会:
    (一)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针对富农的特点,根据不同的革命阶段和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形势而制定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我党对富农经济采取的限制政策,是依据这一阶段革命对象、任务而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而不消灭资产阶级。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农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同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富农,只能消灭其封建主义的剥削部分,而对他们的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则要给予保护。只有以反对资本主义为目标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富农才成为被消灭对象。如果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就会犯“左”的错误。这就是说,党的政策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每个革命阶段有每个阶段的政策,决不能混淆。每个革命阶段的政策只能适应于相应的阶段,反之就会出乱子。假如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消灭富农的政策,放在抗日战争时期实施,那我们就不能组织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败日本帝国主义。
    (二)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通过不断总结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纠正偏差,才逐步完善起来的。说明一个正确的政策原则的产生,是要经过调查研究,经过反复斗争实践,才能得以形成。它如同认识一个客观事物一样,需要有一个过程,先是不认识或者不完全认识,经过反复的实践,在实践中取得成绩或翻了跟斗,碰了钉子,有了成功和失败的比较,然后才有可能逐步地发展为完全的认识或者比较完全的认识。我党对富农的政策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土地革命刚开始时,我们党没有经验,把地主富农不加区别对待,一律没收他们的土地。当革命处于低潮时,富农就挂起白带子反对我们。针对这一情况,我党改变了对富农的政策。把地富加以区别对待,并随着土地革命的不断深入,而相应地调整富农政策,经历了限制──保存──消灭的过程。在划分富农成份标准问题上,也是不断完善的。刚开始把凡是放过债,或有雇工的就定为富农。而且不分时间长短,把一批中农也定为富农。这种错误导致群众发生误解,以为有一点钱就是富农,这就影响了农业生产,防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在实践中慢慢探索,才有了按剥削方式、剥削量和连续剥削年限的标准来确定富农成份。这样对富农就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概念。这种认识概念坐在房子里是得不到的,它是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三)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富农,作为农村的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迟早要被消灭,但各国情况不同,做法也不相同。俄国对富农是采用暴力剥夺,一棍子打死的方法。十月革命前,俄国富农约占农户总数的15%,是地主阶级在农村中的重要支柱。革命胜利后,它是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主要代表者,对苏维埃政权极端仇视。在国内战争时期,富农勾结、配合国内外的反动势力,到处进行暴动,妄图推翻苏维埃政权。当时,列宁把富农作为苏维埃死敌看待。1928年,苏联开始实行农业集体化,联共(布)明确提出“牢固地依靠贫农,巩固同中农的联盟,坚决反对富农”的策略口号,用暴力剥夺富农,消灭富农阶级,以促进农业集体化的实现。这种做法激起富农极大不满,许多富农不仅拒绝把他们囤积的粮食卖给国家,而且对集体农庄庄员和农村党和苏维埃的工作人员采取恐怖手段,放火焚烧农庄和国家的粮仓,造成极大的损失。
    我国的富农不同于俄国的富农,它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在经济上除雇工外,还有放高利贷,出租土地等封建的剥削方式。在政治上,具有双重性。他可能同广大农民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可能中立,但是在革命力量不够强大时,他可能站在地主一边反对革命。针对富农这一特点,我党没有机械照搬联共(布)党的做法,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民主革命时期,仅消灭其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保护其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对富农经济先暂时保存,而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逐步限制直至消灭。消灭富农阶级,在我国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震动。我党对富农的政策,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产物。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土地革命纪事》,求是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第6页。
    ②中共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1928年3月。
    ③《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8年10月5日。
    ④《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
    ⑤《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
    ⑥《富农问题决议案》,1930年6月南阳会议通过。
    ⑦《群众运动决议案》,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7页。
    ⑧《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
    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
    ⑩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3页。
    (11)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6页、138页。
    (12)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6页、138页。
    (13)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4)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5)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6)《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7)《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8)《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9)《中央关于没收大汉奸土地财产的指示》,1940年7月31日。
    (20)《中共中央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25日。
    (21)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2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70页。
    (2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83页。
    (2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69页。
    (25)《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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