冨谷至对读出土的制度史文献与《汉书·刑法志》,认为班固编纂此志的意图,并非要准确地再现西汉一代的刑罚、法律制度之实态,作为一个深受礼教主义浸润、支持儒家思想的史家,班固在《刑法志》中随处并举礼与刑、德与法的写法,使《刑法志》不再是制度之“志”,而是政治思想之“志”(《解说》,内田智雄编、雷谷至补《译注 中国历代刑法志(补)》,创文社,2005年,第259—260页)。在冨谷氏的笔下,汉志有可能是一位带有明显立场的史家刻意构造出来的一种叙事文本,而非完全真实的历史呈现。 与此相类,陶安在讨论《刑法志》有关文帝刑制改革的记载时,也提出了一个看法:“通过班固的《刑法志》可知,在东汉律学的眼光中,文帝刑法改革是西汉法制的一大转折点。这一观点似与文帝至武帝时代的一般认识略有出入……在当时的一般认识中,废除肉刑一事也仅是文帝慈善事业之一,与‘除诽谤’、‘赏赐长老’、‘收恤孤独’等没有本质差别,恐未被视为法律制度的一大里程碑。班固刻意强调文帝‘除肉刑’一举,这应是复活肉刑的政治主张所致。”(《复作考——〈汉书〉刑法志文帝改革诏新解》,《法制史研究》第24期,2013年,第162—163页)也就是说,作为《汉书》的执笔者,班固因其特有的法律立场,通过史书的叙事,夸大了文帝“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冒谷氏与陶安氏的上述研究皆聚焦于一人、一志,此外,还有以一事为线索,考察数种文本,由此展现“历史”被书写出来的过程及其生成的动因。如《史记》的《高祖本纪》、《萧何世家》与《汉书》的《高帝纪》、《萧何传》未见萧何增加律三篇之事与“九章”之语,萧何“作律九章”的说法最早见于《论衡》和《汉书·刑法志》。因此,陶安认为“九章律”并非汉初官方编纂的法典,而是西汉末期到东汉初期,律学传承与集约法律知识的产物(《法典编纂史再考——汉篇:再び文献史料を中心に据ぇ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140册,2000年,第4—20页)。滋贺秀三同样关注到这一现象,但他的解释是:当时所形成的法律家集团采取儒家围绕某一经书进行讲学、注释的学问形态(章句之学),创造了名为“九章”的法学经书,这与法律学作为儒学的一个分支构筑其地位相关。而之所以用“九章”为名,可能是出于对抗秦朝以六为尊、汉家改以九为尊的意识(《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と刑罚》,创文社,2003年,第35—39页)。概言之,在他们看来,“九章律”出现在《论衡》与《汉书·刑法志》中,并非因为历史上真实存在过一部名为“九章”的律法,而所谓萧何作律九章,只是由于律学兴盛而被制造出来历史。 由于《法经》编纂的说法首见于《晋书·刑法志》,较此更早的《史记》与《汉书》皆无相关记载,学界历来就有将李悝《法经》视为传说的观点。广濑薰雄结合上述有关“九章律”的研究,梳理出汉唐之际“李悝《法经》→商鞅《法经》→萧何《九章律》”这一法典传承脉络的构建过程:第一,《法经》与《律经》只是汉文帝废止肉刑之后所出现的法律学的经书而非法典,二者内容基本相同,唯《律经》在《法经》之上增补了事律三篇;第二,东汉初年,《律经》作者为谁并不明确,曾有假托皋陶之说。然自《汉书·刑法志》采用萧何为《律经》之作者后,此说便成定论;第三,曹魏以降,《法经》为秦律且作者为商鞅之说出现;第四,《晋书·刑法志》又在商鞅《法经》之前增加了李悝《法经》;第五,唐《永徽律疏》最终确定了商鞅六律改李悝六法的源流图式。广濑氏认为,上述法典编纂的叙事发端于《汉书。刑法志》,经由《魏律序》、《晋书·刑法志》(虽然无法确定该篇以张斐所撰《汉晋律序注》为祖本而撰成,但可推断它有律注序言的特征)、《唐律疏议·名例律》的篇目疏等而渐次丰满起来,这些律序、律注序所述,仅仅是律的基本理念而已,并非历史叙述,由此便得出类似于上述冨谷氏的判断:这种法典编纂的叙事并非法制史的资料,而是法制思想史研究的资料(《秦汉律令研究》,汲古书院,2010年,第41—75页)。 广濑氏虽然试图将律注、律注序对于律典篇序的排列与三才思想等易学相关联,但并未解释在这一法典编纂叙事被构建出来的背后,究竟蕴含着怎样的法律思想。笔者尤其好奇的是:这种法律思想是否为各篇律序、律注序的作者所共享,在汉唐之际呈现一以贯之的状态?抑或是各篇律序、律注序的作者其实出于各自的知识背景、文化意识,在无意之中恰巧形成了如此完整的叙事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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