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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政变前后的康有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邝兆江 参加讨论

有关康有为和戊戌变法的中外著述,一般认为康在戊戌新政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康的奏议成为变法上谕的张本,康本人更左右朝政达百日之久。论者甚至如康的门生徐勤在《戊戌奏稿》序言中所说一样,将康比于宋王安石,将光绪皇帝比于宋神宗,将戊戌变法比于熙宁新政。这个比拟无疑进一步加强了以康为中心的历史解析。
    事实上,就二人立朝的地位而言,康根本不能和王安石相比。王安石应神宗之命,入朝拜相,主宰变法大局。康在戊戌百日期间,最先派在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职位之微,权责之薄,就是当时梁启超也讥为“可笑之至”[①a]。后来,光绪据孙家鼐的议复,决定改上海《时务报》为官报,派康有为“督办其事”,但仍然没有大用康。至于康在新政产生过程中的作用,因尚有重要问题有待解决,似不宜将史料凑合成说和臆测,遽下定论。本文拟就康在戊戌百日期间和政变发生后出亡的活动,重新评估康作为戊戌变法核心人物的历史形象。
    
    康有为和戊戌新政的关系,可从几方面去再考察:1.有关康上书活动的疑问;2.康的奏议在朝政运作中得到的对待;3.光绪对康的态度。戊戌期间,康曾草拟变法条陈,用自己名义或交由与他有合作关系的廷臣用他们的名义呈上光绪,这些奏议究竟有多少触发了新政上谕的颁布?据麦仲华《戊戌奏稿》《凡例》称:“戊戌数月间,先生手撰奏折都六十三首。一代变法之大略在焉”[②a]。政变后,康对协助他逃亡的外人表示,他“所以能左右皇上,主要是靠密奏”[①b]。给人的印象是,光绪对康言听计从,在君贤臣明、合作无间的情况下,康从旁策动新政。依此前提,早在50年代后期,汤志钧先生即根据《戊戌奏稿》所收康所拟奏件内容,将康的变法建议和戊戌新政列表排比,俨然二者间有因果关系存在[②b]。这个假设,在他二十多年后出版的《戊戌变法史》中,仍然清晰可见:“可知新政上谕差不多都是根据康有为的历次上书和诏定国是后的专折建议颁布的”[③b]。
    《戊戌奏稿》作为原始史料的价值,经黄彰健先生缜密考证后,已受到基本的质疑[④b]。《戊戌奏稿》的内容,大部分是康在事后补作。至于这个补作行为应否称为“窜改”、“伪造”,虽然或可斟酌,但字眼之争,毕竟无关问题的宏旨。尽管《戊戌奏稿》表达的思想和康戊戌年的献策有相近之处,或者认为该书所收非当时上呈原件却无妨作为稿本利用。但不管怎样辩解,自70年代初期黄书面世后,《戊戌奏稿》不能视作研究康有为戊戌议论的坚实基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戊戌变法研究来说,这无疑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贡献。近年康戊戌条陈原件和编纂上呈光绪书籍真本的陆续发现,更使《戊戌奏稿》的研究价值进一步锐减。
    康上书真本的发现,对研究康的变法思想,固然有莫大裨益,但仍未能解决上面的提问:即康哪些建议具体见于新政上谕?这里牵涉的问题还有两层:1.跟康合作的廷臣,如御史杨深秀、宋伯鲁和翰林侍读学士徐致靖,当他们接过康草拟的奏稿后,是否一字不易便立即进呈?抑或先参入己见、定稿后再递上?其中过程极少为人论及,现见史料也许不足以说明康和这些人合作关系的实质。疑问一日不能解决,杨、宋、徐诸人则仅被视为康的应声板或幕后沉默的伙伴,毫无个人意见。若由此推论光绪根据康代拟的这些奏折颁发的上谕,只反映康的主张,甚至断言康藉此运筹帷幄,秉政百日,那恐怕只是简单、片面的论断,算不上是严格的历史认识。2.还有奏稿主笔的问题。戊戌维新期间,康草拟奏稿、编书的活动,不论从数量或从频率上看,都不是康所能独力胜任的。黄彰健先生根据所见稿本整理排印出来的《日本变政考》,就有300多页[⑤b],当时康文字工作的繁重,由此可见一斑。所以,康的学生也曾积极参与其事。1898年7月5日梁启超给夏曾佑写信时称:“仆等于彼时,乃代杨侍御、徐学士草一奏,言当定国事……遂有二十三日之上谕。南海、菊生召见,力言科举事,既退出,即飞告仆,令作请废八股折”[①c]。这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孔祥吉先生指出:“戊戌维新期间,康有为的许多奏折,均系康、梁等人在一起商榷,故很难区别哪些是合拟,哪些是一个人的主意”[②c]。究竟梁和其他在京康门弟子对康的文字工作出了多少力?这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若只假定康是这些奏稿、书籍的唯一作者、编者,其内容又仅反映康自己的思想,则难免陷入历来以康为中心去解释戊戌变法的窠臼。依此,当讨论康此期拟稿和编书活动时,应视“康”为一个集合名词,它代表的不是康个人的识见,而是康领导的一个小集团(或称“康党”)的立场。
    再说康的奏议和变法上谕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奏议递上后和新政上谕颁下前,其间有一个清廷处理公文和制定决策的程序。康不是枢机要员,自然无从影响这个程序的运作或决定运作的结果。光绪也不见得对康另眼相看,将康署名递上的奏章一律从权处理,无须审核便直接采纳。这也是说,康的新政建议,常受到客观环境或制度上的阻限,不能付诸实行。1898年1月康进呈的《请开制度局折》,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折子递上后,光绪先后两度令有关部门审议,因多方拖延,到8月2日才由军机处和总理衙门联名议复,对康折的主张提出哪些可行,哪些毋庸考虑。康原先要设置制度局统筹变法全局的宏大构想,结果被军机处和总署肢解得面目全非[③c]。所以,要确定戊戌新政中哪些措施是应康的上书颁下,便须掌握这时期清廷最高层的行政和决策程序,并确定个别康折在其中得到的待遇。宫中档案在这方面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资料。上引军机处和总署对康《请开制度局折》的议复,曾导致四度变法上谕的颁发。康的名字不见于这些公布的上谕里,但军机处《现月档》资料却清楚显示,康折乃这些上谕原来的根据,不过其间多了军机处和总署议复的一层罢了(至于这四道上谕表达的思想,究竟有多少是康的,多少是议复大臣的,似还可以斟酌)。档册中有迹可寻的,固属方便。遇着明发上谕和未刊布的档案资料都没有提到的,问题就变得复杂了。黄彰健和孔祥吉两位先生曾先后利用档案和康、梁记载以及其他资料,考论康上书对变法上谕的影响,用功极勤,成果颇丰[④c],但其中仍不免有揣测、想当然之词,有类历来将戊戌变法等同于康有为变法的造法,将新政的来源尽量多地归于康名下。
    谈到康上书和变法上谕的关系时,一个常见的推理程式是:康的主张和一些新政内容相似,所以康是这些新政的倡议者。这显然是汤志钧先生将康的奏议和戊戌新政列表排比的理由。姑勿论“相似”本身已带有模糊、不准确的意味,单看《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所收文件和书后“未选辑档案史料目录”所列为数可观的奏议[①d],便知戊戌朝政的兴革如变科举、裁冗官、办教育、兴实业,其实反映不少当时上书言事者的共同意愿。晚清变法思想,到了戊戌阶段,可说是来自多源,绝非康梁一派所能垄断。在一些重要课题上,具有革新思想的士人早已取得一定的共识。从思想准备的角度去看,戊戌新政大多在同治初年以来有关中国自强的讨论中已奠定了基础,其中没有哪几项是使人真正感到意外的。所以,要确定哪些变法上谕是应康的奏议颁发,便不能单从文字、思想的表面相似着眼,而须从档案资料和朝政的实际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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