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以后随着意大利北部地区金融业的繁荣,开始将商品信用买卖的原则应用到货币经营方面。卡耶坦就指出,既然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商人则许多国家均将缺乏不少必需品,而商人在没有货币信用业的情况下将难于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各国货币信用业之存在是必要和正确的。神学教授尼德尔认为,在商人和银行家之间不存在根本的道德差别,二者的获利活动均是道德上允许的形式,通货的交换是一种买卖,应有货币市场,货币的价值同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有变化,所以银行家和商人一样可能获利也可能蒙受损失。柏尔对银行家用汇票方式获利的行为予以肯定,认为货币同一般商品一样需要运输,银行制度的建立就是便利这种商品的运输,这表明货币也须有其市场(21)。 针对中世纪晚期各国君主为应对货币荒而竞相降低币值的行为,尼科尔·奥斯雷姆认为,“国王所以要取得改变货币之权,其主要原因是借此以谋取利益”,但这种行为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由于货币价值不断降低,国王通过货币贬值所得利益将反逊于前,货币价值的波动将严重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其次,降低货币成色,将使本国黄金和白银数量日趋减少,这些货币将流往价值更高的国外市场,外国人也会伪造这种低值货币运入国内谋利,外国商人也不再把优质商品和自然资源运往这个国家。再加上货币一再熔化重铸,材料的损耗将使金银越来越少;再次,货币贬值将使商品买卖陷入混乱状态,商人和手艺人无所适从,在账目收付和款项进出上引起无数纠纷和贪污行为,可以说百弊丛生(22)。 第三,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反对垄断等人为制造短缺谋取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投机行为,认为工资也遵循市场的供需规律,思想家一般并不建议由国家来确定工资,因为没有管制和立法能够抵得住市场的自然规律。 中世纪价格理论的核心虽然是公平价格,但雷蒙德·德鲁维尔早就证明,公平价格并不是一个由对商业、经济学和市场机制一无所知的虔诚的僧侣发明的模糊概念,公平价格简单地说就是当前的市场价格(23)。中世纪早期的一位罗马法学者以格言的形式精辟地概括了中世纪思想家对价格机制的认识:“一件东西能卖多少就值多少。”(24)13世纪罗马法学家阿佐和阿柯瑟斯为这句格言作注解的时候,加上了重要的词语使之成为“一件东西普遍能卖多少就值多少”。阿佐的学生劳伦特斯·希斯帕努斯合并罗马法文本,将这句话变为“一件东西卖多少就值多少,因为物品的价格并不是在单个人而是在普遍影响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25)这一思想一直到15世纪仍在不断重复,圣伯纳迪诺就认为公平价格取决于普遍估算,他进一步指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行的公平价格是根据市场估算而来,也就是所售商品普遍值得的价钱(26)。所以,中世纪思想家笔下的当前市场价格,指的就是受市场供需力量支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形成的价格,是自由市场的竞争性价格。 中世纪晚期思想家普遍谴责垄断,因为他们意识到只有当市场的自由流动不受打扰,物品和服务的自然价格才能运行,垄断打乱了市场的流动,通过人为制造必需品的短缺抬高价格来谋利,违反了公平价格,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在现实中,最常见的垄断与趸卖独占、囤积居奇、转手倒卖有着紧密的联系,影响了当前市场价格,受到大阿尔伯特、牛津哲学家约翰·邓思·斯科特斯的谴责以及英国立法者的禁止(27)。尼科尔·奥斯雷姆反对对粮食、盐和货币等生活必需品的垄断,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怀有恶意的(28)。伦纳德斯·莱瑟斯区分出了四种垄断:售家合谋设定最低价形成垄断、君主特权授予的垄断、通过囤积足量的供给和通过不涨价就不出售来垄断市场、阻止其他人进口商品构成垄断,这些垄断都对公共福利有害,构成了公共罪行,应由法院予以惩罚(29)。 工资也应由市场供求关系调节,而不是由国家来制定标准。圣安东尼诺毫无保留地认为,劳工的工资是一项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由普遍的估算决定的价格,就像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30)。影响劳动力供求法则的是行会在特定区域内造成的垄断,中世纪晚期的法学家认为工匠不应该以不公正的目的联合起来,法理学家巴托勒斯不准制定规章阻止其他人从事本行业,不准就“一个人开始的一项工作不能由另一个人来完成”达成协议,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一个特定职业的劳动力短缺,从而允许行会师傅赚取高工资,还可能拉低非行会成员的当前市场工资(31)。当然圣安东尼诺也意识到,在工资协商中,工人处于弱势的一方,因为他是穷人,有时急于找到工作养家糊口,不得不接受低于市场价格的饥饿工资。圣安东尼诺也谴责雇主出的工钱少,支付的太晚,或者用剪短的、伪造的、贬值的货币来支付工资,甚至用货物抵工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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