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反对高利贷是中世纪经院经济学的基本主张,但到了中世纪晚期,这种思想也开始松动,承认适当的利息是合法的,利息是对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补偿,他们也为商业利润进行辩护。 高利贷理论是中世纪经济思想的最大弱点,天主教教义和教会法都反对高利贷,在格拉提安的教会法汇要中,谴责一切商业利润,甚至投资与合伙也被认为是高利贷。中世纪晚期的一些经院学者和教会法学家虽然用相当繁复的方法来为这一立场辩护,但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许多教会人士都参与高利贷活动越来越让其陷入尴尬的境地,这一立场逐渐开始动摇。一些人开始从时间或劳动的付出为高利贷理论解套,根据格里高利九世的一项教令,如果支付延期,并且对未来物品的价格存有疑虑,也就是时间已经改变了它们的价值或质量,就可以收取更高的价格。虽然这一教令涉及的是赊销,但随后被一些理论家运用于借贷(33)。米德尔顿的理查顿强调,由于人类拥有自己的劳动和勤劳,从合法的高利贷款抽取钱财的生意中获得的利润不必返还。约翰·邓思·斯科特斯也同意理查德的观点,认为高利贷者不必向借款人返还合法的利润(34)。高利贷思想已经对资本的形成构不成障碍。 实际上,按照中世纪晚期的货币理论,货币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能够变动,那么接下来承认货币的买卖应该有利润,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家认为利息是为了补偿损失或潜在的损失。从13世纪开始,人们就普遍认为,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债权人能够索取对遭受的损失的补偿,很快索取补偿的理由扩展到借款期限内债权人由于出借款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概念也从实际遭受的损失变为错过赢利机会的损失(35)。教会法学家佩尼堡的雷蒙德的解释是“利息不是利润,而是对损失的避免”。弗里玛的享利认为,为了避免损失,而不是为了寻求收益,可以收取利息(36)。在中世纪晚期的现实交易中,商人们也发明了各种规避利息问题的方法,如把利息作为礼物赠予债权人、虚构借款数额把利息包含其间、把借款伪装成销售、签订非借款合同来隐藏利息、社会最底层则用劳动来抵还利息等(37),当然也可能是借款时用第纳尔,还款时用弗罗林,将利息隐藏其间(38)。 借款都可以收取利息,那么思想家对商业利润的整体态度就可以预期了。根据熊彼特的研究,“十三世纪以后,经院学者对商业活动的态度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毫无疑问,十三世纪的经院学者坚持的是圣·托马斯的观点,即商业活动本身有‘某种卑鄙的东西’,不过可以根据以下的理由为商业利润辩护:(a)为谋生所需;(b)想用它们搞慈善事业;(c)想用它们为公益事业服务,条件是赚的不太多,可以看做是劳动的报酬;(d)利润来自对所买卖的物品的改进;(e)利润来自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之间的价值差额;(f)利润来自所冒的风险。”(39) 第五,中世纪晚期的商业发展氛围使思想家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一些重商主义性质的思想和政策因素已经出现。商人的地位提升,开始受人尊敬。 按照中世纪早期的思想,罪本身总是楔在买和卖之间,商人是永恒的罪人。但到了中世纪晚期,在倡导国家财富的经济民族主义和倡导个人财富的经济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对商业和商人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13世纪罗马的贾尔斯强调了商业的社会功能,认为人民需要在社会中生活,但因为没人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他们需要互相补偿经济不足,不仅仅是谷物的不足,而是所有食物的不足,他们能够获得所需的唯一方法是用他们富裕的东西去交换他们没有的东西,因此,买进、卖出、交换和合同是必需的,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使这些更方便(40)。14世纪的罗马法学家鲍尔达斯和巴托勒斯高度赞扬贸易和商业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建议城镇应该鼓励致富,形成人数众多的商人阶层(41)。商人的地位大幅提升,开始成为普遍受人尊重的职业。根据当时一位意大利编年史家的看法,“人民”是指“靠买卖生活的人口”,他不认为“靠自己双手劳动”的任何人是“人民”(42)。巴伦认为,到16世纪,古老的贫穷理想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欧洲国家包括英国已经形成了新的财富观(43)。 B.弗格森也强调中世纪晚期英国经济讨论中的世俗腔调,在意大利人文主义者早期活动开展的同时,在15世纪晚期,一小伙自我觉醒的、影响力不断增大的英国人文主义者和政论者群体,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动力来探索英国的经济问题。在15世纪英国发展出“或多或少一致的重商主义理论”(44)。戴安娜·伍德也认为,在中世纪晚期,在经院哲学和世俗资料如议会立法、商人指南和本国语作品中,都可以发现“商业体系”的思想,这一“商业体系”逐步于17世纪在英国和法国被阐明,后与“重商主义”知名的一系列经济思想成为同义词(45)。博尔顿也认为,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已经出现的一些经济思想主题后来都发展成为重商主义理论(4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