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演变及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对该国中央集权的程度具有直接影响。通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分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复合制国家结构两大类。复合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之分。这几种国家结构形式究竟以哪种为佳?这一问题难以孤立笼统地作出回答。近年来,东欧一些原来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纷纷更弦易张,或以松散的邦联制取而代之,或干脆划分为各自完全独立的若干个共和国。这一变化趋势似乎说明联邦制不如邦联制,中央集权不如各地自立。然而事情也许并非如此简单。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的变化是受该国历史、经济、文化传统、地理、民族以及阶级等诸多因素制约的。而变化了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否与上述因素相宜,这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历史过程才能更清晰地看得出来。美国国家结构形式就是经历长期的演变才形成当今的联邦制。本文拟就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及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作一粗略地探讨,或许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认识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以及国家中央权力是否应当有效集中的问题。 一、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向联邦制的演变 美国建国之初,地方各州的权力相当充分,而国家的中央权力却十分软弱。中央与地方权限的这种分配是由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亦简称《邦联条例》)所确定的。该宪法1777年由美国大陆会议草拟,1781年经各州批准正式实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即北美十三州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力。各州可自行发行纸币和征税,可独立对外缔结贸易条约,还可保留本州的军队。而作为执掌国家中央政府权力的邦联会议却并无实权。邦联会议不设总统而只设主席1人,主席的权力需通过各州政府才能得以具体实施。即使对涉及宪法、财政、战争、媾和等全局性问题,邦联会议也无权擅作决定,它只有获得十三个州之中的九个州的同意才可行事。因此,当时美国各州仅把邦联会议视为一个协商机构而已。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一院制的邦联国会其权力也不威重,它仅限于处理涉及对外关系和各州之间争端的某些问题。 可见,在美利坚合众国建立初期,就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来看,主要权力分散于各州,中央权力很脆弱。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各州拥有充分的权力对于扩大选举权以及实行其他一些民主改革措施更为有利,而中央权力过大会导致专制。因此那时美国流行的一个颇时兴的政治口号是:“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18世纪象美国这种国家权力分散于地方的状况甚为罕见。当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有些甚至实行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美国的邦联制所以能够建立,似与北美十三州的历史和现状有关。北美十三州原来不存在封建生产关系,没有实行过农奴制或封建制,除印第安人的原始公社制外,殖民地社会一开始就建立在资产主义基础之上。南部各州的种植园经济虽然以黑奴劳动为基础,但它与古典奴隶制不同。种植园主多为资本家兼地主,他们的种植园经济不过是资本主义制度在早期发展阶段的附属品。因此,刚刚赢得独立的十三个州得以控制本州的大权,全国也就没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当确立邦联制的宪法在北美十三州通过之后,1782年,一些军官也曾提出在美国建立君主制的主张,并想拥戴华盛顿为君主,但遭到华盛顿的严辞拒绝。华盛顿本人辞去革命军总司令之职,返回其家乡弗吉尼亚州维尔农山农场务农。所以,美利坚合众国自1781年至1787年一直实行邦联制。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化,美国资产阶级愈来愈痛切地感到,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地方拥有过多的自主权,而中央权力过分软弱对整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并无好处,美国如继续恪守《邦联条例》,听任各州自行其是,那么,整个国家非但不会繁荣兴旺,相反,连争得的独立都将丧失。严酷的现实迫使美国放弃邦联制,而走向中央权力比较集中的联邦制。美国1787年宪法是国家由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的里程碑。该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改为联邦制。各州虽仍享有自治权,却不再具有完全独立的资格,它们都成为整个联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州不得同其他州或外国结盟,也不得保留各自的军队。 美国由邦联制改为联邦制,由大权分散于地方走向大权集中于中央,使美利坚合众国获得了基本的巩固和稳定。但是南方蓄奴州的存在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从长远的眼光看,蓄奴州与自由州是不会共存于同一联邦之内的。果然,1861年南方蓄奴州发动叛乱,成立“美利坚同盟”,脱离联邦而分立。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的联邦制度遂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林肯总统的领导下,美国人民经过长达4年之久的南北战争,粉碎了南方的叛乱,才避免了联邦制的崩溃。1865年至1869年国会连续通过宪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以及南方重建的法律,从此美国废除奴隶制度,赋予黑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南方分立的隐患才得以彻底消除,美国联邦制度得到完全巩固。 上述事实说明,赢得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实现从权力分散向权力集中的转变,实现从邦联制向联邦制的过渡,否则美利坚合众国便难以长期存在下去。美国用了八十余年的时间才最终确立并巩固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联邦制下,美国国家的中央权力得到明显的加强,原各州当局的立法活动受到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多的干预,最高法院经常以各州的法律违宪为由,宣布其无效。总统以及新设立的联邦各局和各委员会可直接向各州发号施令。原属各州的国民警卫队的开支,改由联邦国会拨款,它们遂成为整个联邦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各州在预算、工业、劳动关系、司法制度、银行事务等方面原来拥有的重要权力也逐步转归联邦当局统一掌握。自1938年起,联邦银行获准在各州设立分行。各州在税务方面也必须同联邦最高税务当局保持协调一致。各州的司法权力也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约束。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任何州非经正当的法律手续,不得进行刑事惩罚。联邦最高法院不止一次宣布:唯最高法院,才有权提供司法职能的法律保障。 总之,美国联邦最高当局的权力对各州来说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尤其解决那些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更是非中央权力莫属。对美国来说,放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大力强化中央的权力具有深远意义。可以说,没有联邦制和中央权力的集中,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就会毁于一旦,美利坚合众国就不可能战胜南方的分立,更不会有美利坚合众国日后的发展和壮大。所以就国家结构形式来说,究竟是邦联制好还是联邦制好?换言之,国家大权究竟是集中于中央好还是分散于地方好?从美国的发展历程看,答案已昭然若揭,显然是联邦制对美国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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