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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演变及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李德志 参加讨论

二、美国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
    美国由邦联制变为联邦制,中央权力获得明显的集中。美国联邦中央权力的集中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这种集中是遵循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即把国家最高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三权之间相互制衡。联邦最高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它的权限较之邦联条例下的一院制国会有明显增强。原属各州的诸多权力现均转归联邦国会。国会握有批准条约、税收、铸币、邮政、贸易、军事、外交、战争、平叛等诸多方面的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力集于总统一身。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联邦政府的首脑,并在战时担任总司令。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拥有否决权(但2/3国会议员再次投票通过该法案,总统否决无效)。总统还拥有防止法官专断的某些司法权力。国家最高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后加以任命。最高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可任职终身。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的法律和总统的指令加以协调,并且具有把立法和司法实践集中统一起来的职能。最高法院还可对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作出裁断。
    美国联邦最高权力明确划分为上述三权,并且三权之间可以相互制衡,这对防止中央权力由集中走向专制不无益处,为此各资本主义国家把美国视为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并纷纷加以仿效。但是美国中央权力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关系,也并非是绝对均衡、三足鼎立的关系,而是随着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而有所侧重,有所突出。这是美国国家中央权力集中方面的又一特点。
    自1787年宪法颁布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联邦中央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以立法权最为突出。1787年宪法第一条把立法权作为主要权力首先加以叙述,其次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国会对总统的控制颇严,如法律规定,总统增设新的行政机构,所需款项必须经国会批准,而国会对此却轻易不予批准。联邦政府建立海军部等待10年;建内政部等待39年;建司法部等待40年;建劳工部更等待了45年。国会的类似权限使总统的许多举措难以付诸实施。而总统对国会的制衡作用却达不到这种程度。按法律规定,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拥有否决权,但在此期间总统甚少行使此权。总统授权立法的情况也很罕见。1913年通过的宪法第16条修正案使国会权力更加广泛。该修正案规定:国会可对任何来源之收入确定并课征所得税,所征税款不必分配于各州,也不必根据户口调查或统计以规定其税额。该修正案使各州对国会的从属地位进一步加强。此外联邦国会在经济、铁路建设、专利权等方面也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都是宪法没有规定的。可见,在20世纪初叶以前,美国联邦最高当局虽采纳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但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以立法权更为突出,其他两权显得相对弱些。
    但是自20世纪初起,上述情况明显改变了。美国联邦当局的最高权力更多地向行政权集中,总统的地位因此而明显突出。造成总统行政权力集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由于掌握着巨额财富的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日益增大。而这些资产阶级大亨在许多情况下,更愿意同总统打交道。可以说,几乎每位总统的身后都曾有一些富翁充当后盾。他们认为:总统说话不多,办事不少,而国会却往往耽迷于高谈阔论之中。总统由于得到资产阶级显赫人物的支持,其地位自然获得提高。二是由于美国在成为世界上头号工农业强国之后,国力剧增,它日益渴望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充当最主要的角色,因此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的权势便愈来愈威重。总统在对外采取重大军事行动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决策权,甚至不必经国会的同意,总统的某些重大决定即可付诸实施,如:威尔逊总统派军队干涉苏维埃俄国;杜鲁门总统下令出兵入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艾森豪威尔总统出兵越南等均属此类情况。总统立法活动的范围较前明显扩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会曾多次授权总统就某些紧急问题颁布法律,此后的总统更是广为用之。其中最突出的当属罗斯福总统,他自1933至1944年间颁布大约4000项法令,而此间的国会通过的法令也只有4600项左右。三是由于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发生,使资产阶级认识到必须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总统的行政权力因此再获加强,总统可下令设立对经济实行干预和调节的机构,而不再象从前那样长期坐等国会的批准。
    总之,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权力的集中以总统执掌的行政权力更为突出。在南北战争期间,总统仅辖有外交、国防、财政和内政等四个部,在联邦行政机构供职的官员只有3万人,约占当时美国人口的1/2000。至20世纪中叶,这种情况大为改变,隶属总统的机构愈来愈多,1939年设立了白宫办公厅和国家预算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增设了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作战协调委员会、国防工业管理局、联邦劳工冲突管理局、原子能委员会、文官委员会、动力委员会等等。在联邦机构供职的人员随之骤然增多,1964年已达250万人,竟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26左右,至1980年更增至约288万人。美国总统已握有任免政府官员权、统帅三军权、外交权、赦免权及缓刑权、参与立法权、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等等权力,因此有人形象地称美国总统为“无冕君主”。对于总统权力的日益强大,美国有些人心存疑虑,担忧权力过分集中于总统是否会导致个人独裁,并危及美国的民主制度。但是更多的人认为,在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必须实行国家中央权力的有效集中,国家需要强有力的领袖人物,这样在国家面临危机之时才能把全国人民凝聚在一起,上下一心,化解危机,共度难关。可见,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和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状况,同当今东欧一些国家的变化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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