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恩格斯指出:“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15)具体到雅典和西周的国家政权形态呈现出的差异,是与其各自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制度有着必然联系,同时也与各自国家产生的具体途径,乃致所处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 首先,我们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来看,“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16)从有成文的历史起,雅典的土地就被分割成了私有财产,“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17)“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18)公元前六至四世纪之间,雅典城邦中,小地产制十分盛行。由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遭到排斥”,(19)“血缘制度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会社。”(20)由于私有财产关系的发展,雅典公民变成了个体私有者,个人经济法权在雅典得到一个日益严格的法律形式,国家和个人同样尊重公民个人产权。雅典公民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个体价值和观念的群体。长期以来,在雅典国家发展过程中,平民与贵族围绕着经济利益、政治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成为国家政权逐渐完善的推动力。从而使国家政权呈现出分权、制衡的状态;平民斗争的胜利,致使国家政权呈现出民主性;民主、自由、公正、法治等原则,皆源于此。 而西周国家,私有制虽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贫富分化已明显存在。但私有制的发展,对于古老的氏族制度的冲击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世族制全盛的春秋中叶以前,贵族经济的基本单位,是父系大家族,而不是个体家庭”,(21)西周时期社会经济单位仍停留在家族发展阶段上,个人不是财产私有者,个人的社会关系和地位,皆被家族制约着。家族作为氏族部落制演化系列中的一环,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成为古老氏族制度传统的载体。西周时期出现的财产贫富不均的现象和私有制,却没有完全破除旧的氏族部落所有制即古老的氏族公有制的形式。私有制的发展被束缚在公有制形式的限制之中,公有制的外壳又在极大程度上包裹着私有制的内容,致使西周国家私有财产关系与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浑然于一体。这就使得社会发展陷入了为旧事物不得死亡所苦,为新事物不得成长所闷的矛盾之中。 西周国家由于宗族血缘关系的大量存在,国民中难以产生在财产关系上界限分明的贵族、平民等阶层,广大劳动人民难以超越宗族血缘关系而以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组成平民阶级,因而在国家政治中不存在雅典式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国家政权中无法形成多元的权力结构以及民主宪政,国家权力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政权体制只能是君主专制。由于个人和个体家庭不是独立的个体私有者和社会经济单位,从而人们也不会产生独立人格、个体价值和观念,民主、自由、公正、权利等概念鲜为人知。 其次,我们再从国家产生的具体途径来看,雅典国家的形成,历时二百多年,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改革:提修斯改革、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梯尼改革。特别是梭伦改革,以立法的形式,破除古老的氏族制度,创建新的国家制度,堪称雅典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里程碑。纵观雅典国家形成的历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虽然有时伴以武力,但主要是依靠国家政权通过一步步改革,使国家逐步走向完善。由于国家在形成过程中侧重于改革,雅典城邦很少以诉诸武力的方式解决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国家许多政策和措施,往往是自由公民内利益互有冲突的各阶层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或者是各阶层共同订立“契约”的结果,并由“契约”发展为共同遵守的法律。这样自由公民内部的阶级斗争便以“合法”的形式或者在“法”的程序内和平进行,避免了急风暴雨、你死我活的斗争方式,国家政权充当了“第三种力量”的角色。二是雅典国家的形成,是以废除氏族制度为代价的。通过一系列社会改革和阶级斗争,雅典“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22)对氏族制度的荡涤,根除了古老的血缘关系作用下的家长制的专制和纵向的血缘等级制的可能性,使国家政权摆脱了原始状态,从而发展出公民、权利、契约、宪法等一系列国家政治原则。 西周国家产生的历程与雅典有所不同,它是由酋邦过渡到国家的。其特点是在前国家时期,强大的部落通过武力征服,逐步形成拥有“最高首脑”的部落联合体,从而衍化为国家。(23)古公亶父时,西周进入阶级社会,后经文王、武王、周公等武力征伐,疆域不断扩大,国家逐步形成。西周国家的形成也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武力征服是国家形成的主要因素。《左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足见武力征服在国家形成和国家统治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西周的长期征伐、镇压衍化为国家政权中的“刑政”,后来的法便源于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周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24)刑成为统治人民的有效工具,刑法实为刑罚,呈现出残酷性、强制性特色,使西周国家政权难以具有“公共权力”、“第三种力量”的职能。二是保留了大量的氏族制度残余。西周在武力征服其他方国部落时,地域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国家政权的统治,它不得不借助于氏族制度中的血缘关系强化国家机器。对祖先的崇拜,情感上对血缘的认同,宗法的制度化,王权的神圣化,致使周王的权力矗立于国家政权的顶端,雅典那种“坚持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不知道的东西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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