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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的产生、发展及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哈尔滨师专学报》 薛桂芬 张淑君 参加讨论

二、市民法的发展和万民法的出现
    罗马共和国初年,贵族和平民之间经过百余年的斗争,到公元前三世纪,平民无论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都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从此,上层平民和旧贵族合流成为新贵。他们共同掌握罗马政权。公元前三--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国家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对外掠夺,领土不断扩大,成为整个地中海世界的霸主。
    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主要特点是市民法占据统治地位。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是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它一些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於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财产方面(如土地占有、债务关系、财产继承等)的不多。这时的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从这一原则出发,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也享有受市民法保护的权利,而对于居住在罗马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来说,尽管是自由民,也得不到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利。
    当罗马还是一个蕞尔小邦时,那时的罗马国家出於自己的需要经常将公民权惠赠给盟友。罗马成为整个地中海的霸主后,罗马公民权利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他们把公民权看成自己的禁脔,拒绝和别人分享。在罗马征服意大利后,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称其为“同盟者”。在200年的时间里,罗马国家连年对外征战。意大利人给罗马人提供军队,几乎军队的一半是由意大利人组成的。在这200年的时间里,通过罗马政治、法律的影响以及经济文化的交流,意大利各民族逐渐拉丁化和罗马化了。但在社会地位上和罗马人俨然是两个等级。他们享受不到市民法赋予的权力。他们不能参加公民大会,不能担任各级官职,甚至没有人身保障。
    市民法的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履行法律手续必须遵循严格的仪式,诵念规定的套语,实施特定的复杂动作。
    共和国中期,在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和自由民内部财产分化剧烈的条件下,古代的法律规范已感不足。统治阶级便通过最高裁判官法。它是由内事裁判官所制定的,多半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比市民法更灵活、更不拘泥于形式。
    在市民法发展的同时,万民法也出现了。
    公元前三世纪,随着罗马国家对外战争的胜利,扩大了海外市场,大批奴隶、财富源源不断地涌入罗马。奴隶制经济也伴随着掠夺战争迅速地繁荣起来。罗马自由民的生活状况及社会风尚也发生了改变。对亚洲的战争,使东方的奢侈品,如贵重的地毯、铜脚长椅、奢华的丝绸等输入罗马。随着商业的发展和罗马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被征服地区广大居民间的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不能享有罗马公民权,不受市民法保护。为了解决他们内部以及与罗马公民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万民法。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实际上并非处於罗马国家之外或罗马国家之上的法律,它是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罗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适用於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的法律。“万民法”实际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的关系中发展起来。
    “万民法”与“市民法”不同,它是适用于罗马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万民法的体系比市民法更加完备、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
    “万民法”与“市民法”虽然在内容和特点上有所差异,但两者不是完全对立的。通常最高裁判官将万民法的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去,后来随着异邦人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逐渐接近,直到查士丁尼法典才最终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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