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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未知 崔志海 参加讨论

在要求俄舰出口的限期过后,23日沪道袁树勋再与俄领谈判,对俄舰的维修时间又展限5天,宣布28日12时为俄舰修竣出口的最后期限。对中方的这一决定,日使内田表示强烈抗议,指责中方未与日方商量,擅自允许俄舰展限出口,“无乃将本国政府所提办法视同弁髦然”,要求中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注:《外务部收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四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6页。)然而,就在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之际,俄领事突然接到本国政府的指示,于24日向沪道声明愿意解除俄舰武装,两船将于当晚7时一律下旗,撤退守护兵丁,请沪道知照税务司与本总领事会商两船拆卸具体事宜;在俄舰“格罗苏福意”号和“阿斯科”号卸去军器、守护兵丁撤退后,其修理工程仍将续行照修;两船的水手则按“满洲”号办法,一部分遣送回国。(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29页。)沪道袁树勋当即将这一情况通报各国领事,并由外务部通知日使内田。(注:《沪道袁树勋致沪领袖领事起卸俄舰军械机器照会》(七月十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6-7页;《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37页。)此后,交涉的焦点便转到续修和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两事上。
    在俄舰续修问题上,日方坚决反对,认为“俄船既定拆卸,决无任其续修之理”。27日,日使内田在致外务部关于俄舰卸去军械的6条要求中,明确表示“续加修工,乃系恢复战力,故断不可任其续修”。(注:《日使内田致外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请切实施行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沪道袁树勋也认为应该停修,不但多次与俄领事交涉,而且还照会英国领事配合,令英国船厂停修,同时电请外务部与俄使直接交涉。但俄领事拒不停修,声称拆卸机械,船仍续修,系为俄皇指示,断不能擅自更改,(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3页。)并表示日俄开战不知何日结束,如果停修,将来俄舰久冻浦江,若有险失,舰值数百万,须由中国负责。(注:《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而英国领事为使英国船厂获得一笔颇丰的修船费,对沪道的照会也迟迟不予回答,直至9月2日才复文,称据耶松船厂禀复,俄舰船底损坏,不能乘此潮汛补竣,若必限定停工,则该船将不得不留于坞中,其租坞费不得不向中国索偿。(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9页。)结果,俄巡洋舰“阿斯科”号直至9月10日修竣,才由拖船拖至东清码头靠泊,经海关人员完成卸械工作。(注:《俄船出坞》,《申报》1904年9月11日(光绪三十年八月初二日)。按:俄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则于此前的8月30日完成卸械工作,见《收沪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7页。)
    在俄舰兵弁留沪安置还是遣返回国问题上,沪道和外务部考虑到此次俄船兵丁人数众多,巡洋舰“阿斯科”号计有542人(其中武员21人,兵丁水手等521人),雷艇“格罗苏福意”号计有55人(其中武员4人,兵丁水手等51人),(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4页。)若将他们全部留沪,势必增加上海负担,易生不测,因此赞成俄方意见,亦主张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部分俄兵乘中立国船只回国。但日方坚决反对,认为“将俄船员兵遣送回国一事,乃系增加俄国战力”(注:《日使内田致外务部酌拟俄舰卸去军装办法六条切实施行照会》(七月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4,第9页。),坚持两舰艇员弁兵丁在战争结束之前不得回国,必须上岸圈禁,由中国管押。为此,沪道和外务部与日方多方交涉,希望日方能予通融,按照“满洲”号办法解决,允许俄兵回国,指出:“查沪埠为各国通商要口,人烟最为稠密,与胶州、威海地方迥不相同。兹据沪道电称前因,亦实有为难情形。若将俄兵多名留置岸上,万一滋生事端,谅亦非贵国政府之所愿也。”(注:《外务部发日本内田使照会》(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9卷,第5943-5944页。)对此,日方表示如上海不便安置,可移置别处甚至内地拘束。(注:《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七月十九日)、《收驻日本杨大臣致外务部电》(七月二十三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35、40页。)经多次协商,考虑到俄舰已被解除武装,日方仅同意将俄员弁兵丁留置舰上管押,但为防止俄兵逃逸,日领又向沪道提出以下3条:一、俄官兵均留船,不许散逸;二、中国派兵常川停泊俄船之旁,严密看管;三、令地方官及关卡一并稽查,遇有俄官兵潜逃者,勒令回船,毋任漏网。(注:《收江海关道致外务部电》(七月三十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79,第47页。)另一方面,为防俄兵在上海滋事,沪道袁树勋也与俄领反复交涉,约法四章:一、查取“阿斯科”号巡洋舰和“格罗苏福意”号鱼雷艇员弁兵丁人数;二、另具非中国允准不得擅离上海切结,由俄领加印送上海道台;三、该艇舰停靠浦东东清码头;四、员弁水手每日准在码头左近道胜银行空地体操,并在浦滩散步,不得再往别处闲游,即偶至租界地方,亦应限定人数、时刻,另委派妥当之人巡察。(注:《江督周馥咨外部据沪道禀拟约束俄兵七条请照会俄使饬遵文》(十二月十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86,第9页。)尽管如此,还是没有能够完全避免因俄兵置留沪上而发生的事端。
    三周生有案交涉
    周生有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左右,俄巡洋舰“阿斯科”号水兵亚其夫和地亚夫二人乘坐东洋车,擅自至南京路外滩码头,拒付车钱,与车夫发生争执,便拾起路旁做工木匠的铁斧,迫砍车夫,车夫逃避,致将适逢路过此地在上海做工的宁波人周生有的头部砍伤,周被送至仁济医院后,即气绝身亡。凶手亚其夫和帮凶地亚夫则被赶到的租界华捕拘走,当日即由捕房解至俄领署。对于这样一桩严重的人命案,俄领居然不对凶手进行鞠讯,即转送至所隶军舰了事。租界当局和俄领的这一做法激起在沪宁波人的极大愤慨,他们集会要求将凶手交中方审判、严惩。
    沪道袁树勋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亦义愤填膺,要求将凶手交上海地方官审讯,认为受中国保护的俄国败兵,不守纪律,残害保护国人民,实与寻常命案交涉不同,不能享受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于是,他一面电禀江督和外务部与俄使交涉,一面于18、26、28日三次照会俄领,要求“应将该肇事酿命之凶犯二人交出,送道收禁,听候发县讯明,按照军律惩办,以昭炯戒”,(注:《照录苏松太兵备道袁观察照会俄领事阔雷明稿》,《申报》1904年12月21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指出“贵国艇舰员弁兵人等既已归我保护平安,而在船兵丁转将我华民砍伤毙命,以怨报德,试问中外有此情理乎?寻常人命交涉,尚须照章会审,而此凶犯,乃容留在沪,应由我中立国约束之兵丁,贵总领事竟不饬令交出,听其逍遥法外,视人命如儿戏,置公法于弁髦,沪上商民同深公愤,并闻日本人之经商在沪者,尤有戒心。设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国不能曲全中立之责,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注:《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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