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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各省调查局和修订法律馆的习惯调查(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张勤 毛蕾 参加讨论

二、各省调查局和修订法律馆的习惯调查
    (一)各省调查局的习惯调查
    1.宪政编查馆与各省调查局
    宪政编查馆对习惯调查相当重视。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宪政编查馆成立后,便参照德国法制局和日本统计局的模式,要求各省设立调查局,九月奏定的《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规定:“各省应设调查局一所,专任臣馆一切调查事件,归本省督抚管理主持”,调查资料“应按类编订,呈由本省督抚咨送臣馆”。[3](第1册,P308-328)调查局的设立,为习惯调查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还具体规定了调查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各部门调查范围的分工等内容。概言之,调查局分设法制科、统计科,其下各设三股。其中与本文相关的习惯调查由法制科第一股负责,调查内容包括:本省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及诉讼事习惯5个方面。调查局设总办一人,由督抚负责选派。在省调查局之下,各府厅州县则添设统计处作为调查局的具体执行机构,将调查统计的结果汇送调查局。
    该章程颁行后,各省调查局相继成立。就成立时间而言,目前已知最早设立的是直隶调查局,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设局开办。[3](第13册第359号,P37)而包括山东、山西、湖南、奉天等在内约15省的调查局均于光绪三十四年开局办事(注:这15省分别为新疆(二月),贵州(二月),山东(三月),云南(三月),安徽(三月),陕西(三月),江西(三月),热河(四月),山西(四月),甘肃(六月),广东(六月),湖南(七月),浙江(八月),四川(八月),奉天(十二月)。分别见《政治官报》第25册第726号第374-375页,第6册第172号第322-323页,第6册第177号第395-396页,第7册第197号第321-322页,第7册第185号第120页,第7册第207号第489页,第8册第240号第511页,第7册第208号第506页,第8册第220号第186-187页,第14册第401号第203-204页,第11册第316号第316-317页,第21册第600号第227-228页,第14册第411号第339页,第15册第447号第594页,第16册第460号第418页。),河南省和福建省则迟至宣统元年(1909)三月和五月才开办了调查局。[3](第20册第572号,P299-300;第21册第616号,P481-482)
    清末的习惯调查主要由各省调查局负责实施,然而关注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学者似未曾注意到宪政编查馆与各省调查局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恰恰是对习惯调查产生误解的关键。
    2.习惯调查:以奉天省为例
    各省调查局成立之后,如何开展调查,完成情况如何,由于资料匮乏,一直不得其详。根据胡旭晟的介绍,中国社科院法学图书馆存有关于山东、湖北调查局的两份资料。其中《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称,“本局法制科第一股遵照馆章编定调查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民事习惯各条目,业经详请宪台批准转饬在案。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细拟定调查问题。”《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科目》也显示,其习惯调查由法制科负责,调查内容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部”。[1](P2-3)这两份资料相当珍贵,证明山东、湖北调查局所进行的习惯调查,均与宪政编查馆制订的《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的要求相一致。(注:山东省调查局的报告书中虽未言及“诉讼习惯”,但从行文来看,其调查是“遵照馆章”(即宪政编查馆拟订之《各省调查局章程》)分阶段进行的。首先是“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习惯”和“民事习惯”的调查,然后开展“商事习惯”的调查。因此可以推知,其调查计划中应包括“诉讼习惯”部分。)遗憾的是,胡旭晟在介绍了这两份资料的内容后,却认为这是在修订法律馆指导下的习惯调查。同样的误解也出现在李贵连《沈家本传》中。(注:该书第九章在阐述修订法律馆所做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提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的有关清末天津府武清县风俗习惯的《民情风俗报告书》和《诉讼事习惯报告书》稿本。这两份关于“民情风俗”、“诉讼事习惯”的报告书,与宪政编查馆要求的调查内容完全吻合,应为直隶调查局为宪政编查馆所做的习惯调查,而非作者所推测的,“极似法律馆调查条例所列,有可能是直隶调查局或提法司,发交调查记录。”见李贵连:《沈家本传》,第274页。)
    鉴于辽宁省档案馆发现的一批清末奉天省调查局所作习惯调查的珍贵档案资料,现以奉天调查局为个案,从一个侧面来了解地方调查局开展和完成调查的具体过程。
    奉天调查局于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成立。张侍御(张荫瑞)为总办,并择定18人为调查局组成人员。[4]其调查活动据档案材料显示,可分为表格式和问答式调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表格式调查
    奉天省调查局成立以后,首先制定了49种调查表格,其中属于法制科职掌范围的调查表格共30种,即根据《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拟订的《民情风俗习惯表》、《所属绅士办事习惯表》、《民事习惯表》、《商事习惯表》、《诉讼事习惯表》。[5]
    在调查局上呈表格的呈文中还提到:“查湖北调查局于去年(即光绪三十四年)九月间拟定统计表共五百余种,曾经呈请本省督抚咨送宪政编查馆核定,载在官报,尚可稽考。本局现在拟定表式共四十九种,亦应援照湖北成案,除暂行一面颁发道府厅州县各衙门查填外,应请一面咨送宪政编查馆核定。如有疏漏缺略之处,俟该馆覆到后即妥为更正,俾臻周密。”[5]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习惯调查的表格内容,当是各省自行设计和拟定,并无统一的定式。由于习惯调查史无前例,各省均无经验,奉天调查局在执行过程中很自然地参考了较早开展调查的湖北调查局的做法,将所拟定的调查表格呈请督抚咨送宪政编查馆核定,并俟宪政编查馆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和更正。
    奉天调查局拟定的49种表格,据《奉天省长公署档案》记载,宣统元年(1909)正月底经东三省督、抚批复后排印成册,于闰二月下发各县州厅,并限六个月查填完毕。大部分县州厅均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并上呈调查局,也有个别县拖至宣统二年(1910)底才上交,如安东县和通化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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